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民法总则草案对权利客体规定的重要价值。分为三个问题:
第一,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的民事权利客体对于民事选择的问题。
从1949年以来一直到2002年的民法草案,在这样的时间里,我们在民法草案当中,对于民事权利客体的问题始终处于一种比较纠结的状况,前面在1960年以前的草案当中都有民事权利客体,后来就没有了。原因在哪里?这都是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因为苏联民法在1922年的民法典当中是有权利客体的,但是1962年的民事立法纲要就没有权利客体了,后来我们也跟着没有权利客体的规定了。在这一次立法当中,民法对一部分没有考虑,但是我们民法通则当中作为民事权利。
在这一部分当中规定了部分民事权利客体,比如说物权、知识产权规定的比较充分,特别是关于物权的客体规定了虚拟财产。在知识产权客体当中规定了数据。这些部分都是特别有新意的。
但是,总体来看,我们现在的立法草案对权利客体这一部分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就是我们对权利客体的规定仍然不是很全面的。
第二个部分,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权利客体特别有价值的内容。有两点: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数据信息的问题。在权利客体当中,我觉得这两个问题具有世界引领性的作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在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当中,基本上对它没有表现肯定的态度,但是这一部分又实际存在。我们在立法当中最先碰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在2012年时准备修订继承法时提到网络虚拟财产可不可以作为财产来继承。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大家有肯定意见,也有否定意见,最后肯定的意见占多数。这一次在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客体时提到网络虚拟财产,我觉得这一部分是我们率先做出了这样一个规定,确认它具有物的属性,是一种财产的权利,可以界定财产的权利。这一部分是对我们当前时代特点做出的规定,所以这一部分应该是特别有价值的,而且是具有引领性的作用。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特别重要的,就是数据信息,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新的技术发展,我们对数据的认识越来越重要,也是由于计算方法存储的功能,所以我们对数据有了大量的掌握,对它进行加工以后会形成特别有价值的事情。我想这个数据是不是可以分三个层次:一,隐私权保护范围。二,关于个人其他方面的私人信息,这一部分很可能属于个人信息权的问题。三,还有一部分超出了这些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所保护范围的数据,排除、过滤掉了个人身份特征的,很多人叫脱敏的信息,这些信息不是这些权利的客体,是一个新的财产性质的东西。对于这一部分数据,我们把它叫做衍生数据。它基于原始数据所产生的,还要脱离了这些原始数据,具有很大很大的财产价值。实际上现在所谓的数据交易其实主要讲的是这一部分的交易,这一部分在财产上究竟应该怎么去认识?民法总则把它放到知识产权的范围之内,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这样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数据专有权,我觉得这一部分也是特别重要的,这个也是具有引领性的。刚刚大数据、云计算没有几年的情况下,我们对这样一个问题做出民法立场上的表态,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
这一部分也有一个问题,我们现在把数据和信息两个概念放在一起,是有混淆的,我觉得这一部分还需要进一步的斟酌,是不是把信息放到信息的部分,把数据放到一部分就可以了?
第三,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客体还应该补充的问题。我有一个基本的想法,我们在民法总则当中,能够有引领性的、亮点的规则和规定,在民事权利客体这一部分有很大的空间,在这一部分当中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以后,民法总则立刻就站在了时代的最前沿,在这一方面能不能再进一步地去加强它,让这个民法典有更多的新意、更多的亮点?我觉得这个是可以考虑的。
我觉得我们现在规定的这一部分还可以考虑的,第一就是关于物的类型我们规定的还不够,上午很多专家也提到这个问题,对物的类型还可以进一步加以规定。比如说现在争议很大的冷冻精子、冷冻卵子,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怎么定性?我觉得应该有一个看法,可以表述出来。第二个问题,特别是关于脱离人体的精子和卵子结合起来的冷冻胚胎,这一部分怎么定性?我觉得也特别重要。无锡法院的一个案件一审、二审最后判完了以后,实际上这个判决到现在还没有执行下来,我觉得这一部分应该有我们工作的空间。第三个部分,我们已经规定了绿色的原则,是不是对于动物的保护还应当进一步的考虑?俄罗斯民法典第137条关于对动物的保护,我觉得这个规定是最好的,它说对动物适用关于财产的一般规则,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未有不同规定文献,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引导原则的态度虐待动物。我觉得这样的规定特别值得借鉴,同时还有关于物的方面、人格利益等其他方面,在权利客体当中还可以进一步地加强。这样我们的民法总则就可以站在时代的最前面来引领民法的发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