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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轶: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处理好三组关系

时间:2015-07-28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2015年3月20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会议上,李适时主任宣布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编纂时刻。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典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是民族国家软实力的核心。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民族精神的缩影。我国民法典编纂参与者唯有抱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唯有坚持开放、包容、自尊、自信的良好心态,妥当处理好三组关系,才有可能成就一部立足中国实际、面对中国问题、发扬中国智慧、提出中国对策,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应处理好“上下”的关系

  所谓“上”的关系,主要是指要处理好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根本法,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将这些宪法原则和规则用民法的语言表达出来。在这种意义上,宪法是民法的立法依据。但在中国当前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由多个司法解释确立的习惯法,裁判者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对纠纷进行裁断的依据,因而宪法在民法的法律渊源上出现了错位。

  所谓“下”的关系,主要是指要处理好民法典总则编与其他各编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应该设置总则编,业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的共识,并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目前启动的民法典编纂,根据立法机关的工作计划,首先着手的就是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就民法典总则编与其他各编之间的关系而言,主要涉及法律规则进入总则编的资格问题。就此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下,民法典是所有民商事法律的一般法,其总则编通常确立的是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则。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民法典总则编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内通常发挥着“一般法”的“一般法”功能。因此,进入总则编的法律规则通常应当是对民商事法律规则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但就这种资格而言,还需要加上一个限定条件,即提取公因式的结果通常应能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这是为了将民法学的总论与民法典的总则编区分开来,前者是服务于民法学的理论建构与民法学的知识梳理,为了便利民法学知识的传播和掌握的需要而进行的体系整理;后者则是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为裁判者提供裁判依据,为民事主体提供行为指引的功能。其二,一些既不能容身于民法典各编,又无法规定在民法典之外的法律规则,作为立法技术的剩余,也可以进入民法典的总则编。如诉讼时效制度、除斥期间制度、失权期间制度、或有期间制度等时间的效力制度等,都属此类。

  民法典编纂应处理好“左右”的关系

  所谓“左右”关系,主要是指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如民法与商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的关系等。

  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而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一贯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典编纂也不应例外。但就比较法上的经验而言,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处理民法与商法关系的具体手法多样。就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而言,首先必须认识到商人群体自出现以来,就是财产关系领域最为活跃的群体,是财产关系领域时代精神的创造者和引领者,因此民法典编纂应充分重视商事立法和商法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并将其反映到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中。其次,必须认识到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特殊之处,即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因此,民商合一并不是要将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规则都纳入民法典,而是将对民商事关系具有一体适用效力的规则写进民法典。这样就可以实现以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商事法律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时,相关的纠纷仍应适用民法典一般规则的目标。再次,必须认识到由于民法典编纂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立法机关已没有可能另行起草一部独立的商法典。即使立法机关未来能够启动商事通则的起草工作,可能仍会有一些纯粹的商事法律制度作为立法技术的剩余,进入民法典。最后,必须认识到现代社会商人群体与非商人群体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界限。互联网时代,网上开店几成潮流,商自然人大量涌现。自然人上网为“商”,下网为“民”,或者在网络世界“亦商亦民”,并不罕见,独立的商人阶层不复存在,民法典编纂必须反映这一时代潮流。

  就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在专门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当然要适用民事一般法的规定。因此民法典中,必须要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席之地。但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我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规,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法律规范多样,既有调整公权力享有和行使的规范,也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规范;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其次,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先后多次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立法原则、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为更加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变动频繁,十年一大修,三年一小修,几成常态。最后,知识产权既是私权,也是实现国家政策的工具。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功能多样,既服务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服务于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战略的实现。民法典编纂,不能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通盘纳入,稳妥的做法可能是将体现知识产权民事权利属性的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则写进民法典。

  就民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而言,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就此而言,社会法的产生,既伴随着国家功能的转变,更伴随着民法平等原则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型。即从按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转变为不问社会成员的身份如何,对同样行为赋予同样法律效果的立法。面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单纯强调抽象的民法上人格的平等,只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忽视实质上的平等,已经无法维持社会的和谐。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日渐受到重视。具体表现为在生活消费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侧重对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特殊保护。我国民法典编纂必须秉承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既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又注重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民法典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着重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的社会法无缝对接,密切协作。

  民法典编纂应处理好“前后”的关系

  所谓“前”的关系,包括三个重要侧面。一是“向前”面对我们的立法史。我国此次启动民法典编纂,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五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它是在立法机关过去近三十年间相继制定颁行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在2002年12月23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过审议的背景下推进的。此次民法典编纂理应遵循“惯性原理”,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既有的民法传统。凡是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地方,必须提供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二是“向前”面对我国的法律文化史。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灿烂文明的民族,是一个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创造了闪烁着耀眼光芒的中华法系的民族。中国的历史决定着我们的文化基因,是我们必须面对且不能回避的现实。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必须是能够唤起国人历史记忆、凝聚国人民族认同的法典。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广泛吸收借鉴中国古代优秀的思想资源和法制文明。三是“向前”面对世界上已有的优秀民法典。我国在21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此前已有两部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民法典,即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后世的法典多受其影响。国人大多期待我国编纂的民法典,能够引领21世纪的潮流,成为与这两部法典比肩的优秀民法典。没有自己立法哲学的民法典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哲学可以在理性自然法中找到,《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哲学可以在康德理性哲学中找寻,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需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就民法典对于人的定位和期待,就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国家关系以及19世纪的民法典尚不需要做出回应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做出契合时代和国情的回答。

  所谓“后”的关系,主要是指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必须为民法理念以及民法规则的未来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为民法典之外民事单行法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我国编纂的民法典欲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就必须既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既通过规定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维持民法典的弹性,又在民法规则的设计上刻意留白,为新技术发展可能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的未来影响留出足够的解释空间。同时,民法典是民法的核心,但民法典并非民法全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告诉我们,欲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既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也是不能接受的武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会有大量民法典之外的民事单行法被制定出来,它们和民法典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为实现民事领域的良法善治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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