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5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经济全球化与一般法理学的机遇和挑战—国际法的实证分析
江河
一、经济全球化下我国海权维护面临的现状与解决途径
(一)菲律宾仲裁案
陆地自然资源的日益枯竭和海洋勘测技术的迅猛发展,使21 世纪的“蓝色圈地运动”在世界各大海域风起云涌。在亚洲,中国的海岸线较长,岛屿众多,而其海上邻国的经济发展严重依赖于海洋资源。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和“中国威胁论”的蔓延,中日在东海的海洋争端因“购岛事件”而激化; 在南海,菲律宾、越南等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主权宣示和油气开发等行为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与合法权益。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使其油气资源的需求量急剧上升,而每年南海周边国家非法开发中国的油气资源相当于一个大庆油田。因此,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制定海洋强国战略以强化海权和维护海洋权益是中国刻不容缓的任务。
2013 年4 月,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仲裁案对中国的海洋争端解决能力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它使中国在海洋维权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首先,南海仲裁案使中国政府不得不改变争端解决的外交传统,以逐步适应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趋势。其次,菲律宾的程序和能力优势迫使中国应通过法学教育来培养优秀的国际法律人才,从而提高其海洋争端解决能力。再次,海洋问题的学科交叉性以及国际争端解决中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的互动,也要求中国建立海洋维权的协同机制。无论该案的实质性诉求如何,它在争端解决程序上要求中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框架下制定其海洋维权策略,从而避免南海仲裁案所造成的“多米诺效应”。
(二)我国海权维护策略建议
1、 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与外交机构的海洋维权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分为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中国政府的海洋维权主要依赖于外交机构对外的国际博弈和对内的维权协调能力。南海仲裁案体现了政治方法解决海洋争端的局限性。为了提高其海洋维权能力,除了加强海洋意识以外,中国的外交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发展趋势,并改变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传统,同时加强其法律意识和运用海洋法进行外交博弈的能力。只有更多地参与海洋法议题的设置及其后续条约的谈判,中国才能更为深刻地认识海洋法规则的形成背景,进而在规则实施及其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按照自身的诉求有效地解释这些规则。同时,司法解决海洋争端的实践也有利于提高外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利用法律规则进行谈判的能力。
2、国际法人才的维权能力建设
为了适应国际争端解决的司法化趋势,中国应加强国际法律人才的培育机制,从而提高其法律维权的能力。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主要体现在许多国际公约规定了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缔约国应一揽子接受公约的所有条款。中国加入WTO 便是其适应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开端。南海仲裁案及其前景分析说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中国的应对之策不只在于武断地拒绝司法解决方法,而还在于制定适应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长期战略,其核心任务是培养和锻炼一批优秀的中国籍国际法官和知名的国际律师。如果要培养合格的国际法官和律师,中国应在高校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国际争端解决的能力建设。
3、海洋维权协同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由于海洋强国战略的全局性、海洋执法的跨地区性以及海洋争端解决能力的复合性,有效地维护海洋权益就必须建立其不同层级的协同机制。根据主体的性质和功能,海洋维权协同机制可以分为政府协同维权机制和专业协同维权机制,外交机构是前者的主导机构,高校是后者的主导机构,两者为各自的协同机制提供了能力建设平台。长期而言,可以考虑在各个海域建立协调委员会,以将海洋行政、海事行政、渔业行政、环保等部门协同为强大的海洋区域统一执法力量,从而对外有效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二、朝核危机中我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现状与建议
(一)朝核危机概况
朝鲜2012年4月13日和12月12日的卫星发射行为使得朝核危机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在其传统盟友苏联解体和美国逐渐成为超级大国之后,朝鲜的生存安全成为其外交政策的首要目标。朝鲜认为其安全威胁主要来自美国。核问题是朝鲜推动朝美对话、改善对美关系的重要筹码,它事关朝鲜的生死存亡。就美国而言,朝核问题是美国遏制东亚核扩散并在全球范围内维系核不扩散机制的重要一环;终止朝核开发还能防止核武器及核材料流向国际恐怖势力。同时,朝核危机是美国保持在亚太地区驻军、推进战区导弹防御体系的重要支点。
从朝美的外交政策及其实践可以看出,朝美两国之间的互不信任导致了朝核危机的不断升级,它在某种程度上也促成了朝鲜对安理会相关决议的蔑视和违反。
(二)朝核危机面临的困境
尽管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美国强权政治的影响下,安理会决议及其实施有时难免陷入法理困境。首先,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过都与美国的动议密不可分,第1874号决议便是以美国所提出的草案为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的外交诉求;其次,这些决议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美国在核问题规制上的双重标准。美国的双重标准无法使安理会施压以让朝鲜放弃核计划。同时,朝核危机也是两个意识形态极强和某种程度上政治宗教化的国家之间的较量,两国之间的外交斗争实际上隐含着朝美之间根深蒂固的敌视情绪和敌对思维,这便使朝美两国在双边博弈中无法实现其外交诉求。在朝美外交博弈中,美国通过其话语霸权不断地妖魔化朝鲜,将其描述为“无赖国家”、“邪恶轴心国家”,从而使朝鲜在国际社会中日益陷入孤立。朝核问题完全是两个极不对称国家之间的外交博弈。无论在软实力还是在硬实力上,朝美都不可同日而语。在不对称的博弈中,弱国往往会诉诸于较为极端的手段,正如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的策略一样。所以在这种不对称的双边博弈中朝鲜不得不采取较为极端的手段来达到其合法目的。发展核武器并不是朝鲜的真正目标,它只不过是用以要挟美国让步以保障其生存安全,在要挟不成的情况下,其发展出来的核武器对维护其国家安全也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与国际社会的隔绝和长期的经济封锁只会导致国家综合实力的衰退,反过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实力和国内政权基础的稳定性也将削弱。因此,朝鲜最终将为其违背安理会决议的行为付出代价,这种代价是在“弱法”(国际法)中滥用其绝对国家主权的结果。其实,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发挥是与该国的综合实力成正比的,当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超强时,这个国家就可能在内因的作用下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对外推行强权政治。
尽管美国是朝美外交博弈中的强势一方,但由于朝鲜外交博弈的不可预见性,美国无法通过正常的游戏规则与之对决。朝美两国在朝核问题上的博弈反映了国际法的一个现实困境。国际法的法理基础奠基于狭义的法理基础和现实的大国政治。朝美博弈在一定程度上是国际法两种法理基础之间的博弈。自然法的法理决定了所有法律的终极价值为正义,而大国政治对于国际法的实施和秩序价值的实现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之间的平衡和互动才能增强国际法的实效性。国际法法理的双重性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相互关系及其权力分配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人类法律的终极价值及其演进规律终将导致美国强权在外交实践中的困境。当美国单边主义主导着国际法的实施或某类争端解决时,法理或伦理上的合法性就会反弹,“合法性”就会挑战“合乎法律性”乃至主导国际法的未来变革方向。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的辩证博弈中得以发展的。在国际社会中,当超级大国主导着整个国际法体系时,其他国家便会“揭竿而起”,从而再现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
(三)朝核危机的解决途径
在朝核危机升级的过程中,朝美互不信任,朝核危机的化解就必须依赖于第三方的保证,“六方会谈”机制便具有这种特性和功能。“六方会谈”机制具有双重性质,朝美以外的四国既是中间人,也是利益相关者。即使将来的“六方会谈”就朝核危机达成最终的解决方案,由于“六方会谈”缺乏制度上的实施保障,该争端的有效解决还是依赖于安理会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了改善朝美之间的互信关系,美国必须放弃其霸权主义外交政策,朝鲜恪守其国际义务,依照国际法规则进行双边的外交博弈。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辩证互动下,相关国际法规则的遵守可以增强两国之间的政治互信,改善双边关系,并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善意履行其条约义务或制定新的条约。
朝鲜半岛无核化涉及到东北亚地区安全,作为冷战的“活化石”,朝核问题也事关中国的国际安全保障,美日韩同盟实质上也是美国执行冷战思维遏制中国的重要链条,所以朝核危机的化解有利于中国获得更为安全的国际环境。同时,一个逐步融入国际社会并在经济全球化中日益发展的朝鲜也可以使邻国避免其落后与动荡所造成的难民问题。作为“六方会谈”的重要动议方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是促进朝美双边关系向良性互动和国际法方向发展的关键推动力量。所以,无论从现实利益还是就国际机制的可能性而言,中国都有必要制定可行的对策以逐步化解朝核危机。朝核危机的困境根源于朝美两国的互不信任或主观上违反其国际义务,因此,中国应积极通过“六方会谈”机制来增强朝美之间的信任度,同时使朝鲜意识到与国际社会对立和违背国际责任的不利后果,从而使小国更多地利用国际法律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在安理会决议的动议与否决程序中,中国应坚持主权平等原则以增强安理会决议在正义价值上的合法性。以国际法的基本法理为基础来避免美国霸权主义或单边主义在安理会决议中的实践。就增强核不扩散机制的实效性而言,中国应通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来制止美国谋求绝对军事优势的防务政策和单边主义军控政策,并逐步改变核不扩散机制内固有的不平衡和不公平,从而克服核不扩散机制的信任危机和实施困境。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避免“核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东北亚及世界和平与安全所带来的威胁,并使中国树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