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2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解释问题研究
王衡
一、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从近期中国在WTO面临的中国原材料案、中国稀土案等争端看,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一般例外规则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可适用性问题是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解释问题研究的热点问题。此处GATT1994一般例外规则体现为GATT第20条。在中国出版物案中,上诉机构做出了对我国有利的裁决,认为GATT 1994一般例外规则可以适用于我国《入世议定书》的一些条款。现有的一些WTO裁决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不一定能够援引GATT 1994一般例外规则。具体而言,近期中国稀土案和中国原材料案上诉机构认为《入世议定书》一些条款不能援引GATT 1994一般例外规则,这可能对我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这涉及未来我国是否以及如何援引GATT 1994一般例外规则中关于人类与动植物健康、自然资源等相关依据,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
入世法律文件解释可能存在着一些解释挑战,其在一般例外方面尤为突出,亟待解决。总体上看,《入世议定书》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与WTO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协调,亦关涉WTO争端中国能否援引GATT 1994例外条款。从WTO争端解决报告对《入世议定书》法律地位存在认定入手,剖析争端所凸显的议定书解释难题,尤其是探讨《入世议定书》与WTO法律的关系对于我国解决以后的贸易争端具有重要价值。
一方面,中国入世法律文件解释之挑战部分来自于入世文件本身,包括《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补充解释资料(如谈判历史)存在缺失;超WTO义务条款和弱WTO义务(WTO-minus)条款的解释困局;入世文件沉默和省略部分的解释难题;承诺表用语模糊难题。同时,入世法律文件与WTO协议相关条款之关系及其解释难题依然存在,值得关注。入世法律文件解释离不开其他WTO规则及其法理。譬如,欧共体紧固件案上诉机构分析之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与GATT第6条(反倾销税)间关系,对探讨入世文件与其他WTO法之关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然而,从涉及中国入世文件解释的WTO争端(原材料案、出版物案等)看,上诉机构和专家组似乎对中国采取了自成一类的(sui generis)解释做法。
此外,作为《维也纳公约》的解释规则之一,目的解释(也称宗旨和目的解释)常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适用于我国《入世议定书》解释。由于“宗旨和目的”术语本身模糊性及我国《入世议定书》的特殊性质,目的解释在我国《入世议定书》解释中的恰当适用并非易事。我国《入世议定书》目的解释面临诸多困境,这包括《入世议定书》本身没有规定其宗旨和目的、《入世议定书》与其他WTO协议关系不明确、《入世议定书》涉及较多体制性问题等。
另一方面,结合一般例外适用性等问题时,上诉机构和专家组对入世法律文件解释时可能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这表现在目的宗旨解释与上下文解释不足,过度倚重文本解释、对当事人预期考虑不足、对一般例外条款的性质考量有待加强、有的逻辑推理似乎不够周密等方面。例如,对逻辑推理问题,中国原材料案专家组认为,GATT第20条中对“本协定”的援引表明其只与GATT 1994相关,与其他协定无关。这恐怕存在缺陷。GATT 1994第20条规定本身可能不能决定其适用范围,判断其是否适用于议定书,既取决于当事人合法预期,可能更取决于GATT 1994第20条的性质。
二、课题提出的部分对策建议
我国未来应对重点可能在于如何克服现有入世法律文件解释的不利影响、如何主张对我有利的入世法律文件解释立场。从一般例外规则可适用于《入世议定书》的法理依据看,我国可主张应当将GATT 1994与《入世议定书》加以整体考虑,充分关注目的宗旨等解释要素、一般例外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得被轻易排除、当事人预期应当被加以考虑。
其一,在对我国《入世议定书》进行目的解释时,应明确我国《入世议定书》及其条款的相关语境,进而适用其特定语境的宗旨和目的;在我国《入世议定书》条款目的不明或存疑时,应当秉持限制解释的立场。
其二,中国稀土案专家组报告涉及对此前裁决的“异议”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理论上,一般例外条款对《入世议定书》特定条款的可适用性问题仍可进行抗辩。先例在国际法上的实践的基础上,其中的法理和何为“强有力的理由”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随后案件中,可针对相同法律问题提请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重新审查,进而寻求以“强有力的理由”迫使上诉机构做出合理认定。一般例外是多起争端焦点,也是未来争端很可能频繁援引条款。我们可尽力将中国原材料案、中国稀土案现有判决不利影响降至最低。这意味着需要分析指出,现有法理仅仅限于已发生争端的个别议定书条款。未来,我国应继续充分论证“强有力理由”,为针对此前不利判决提出异议做好更多论证准备。
其三,进一步探讨和厘清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性质,对一般例外可适用于中国入世法律文件提供更为有力的法理论证,未来应力争将WTO一般例外适用于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更多条款。为解决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解释难题,尤其有必要进一步论证对我国有利的入世法律文件法律地位。《入世议定书》与WTO法密不可分。结合《WTO协定》第12条和议定书,入世法律文件性质存在着理论争辩(如双重条约说、《WTO协定》修正说、新增法律说、新成员特定法律说等),从《WTO协定》文本等方面看,《入世议定书》似乎更应当属于我国与WTO之间的双边协定。
入世法律文件与其他WTO法若出现冲突,应当进行整体解释。这也是韩国牛肉案上诉机构报告所承认的有效解释原则的具体要求。入世法律文件解释应当更加充分借鉴国际法协调解释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一方面, GATT 1994应与入世法律文件一并考虑,进行协调解释。《入世议定书》的出口关税等也属于货物贸易问题,应属于GATT 1994调整范围。另一方面,解释方法运用可进一步提高。例如,未来《入世议定书》解释中,需要高度重视运用目的宗旨解释、上下文解释等其他解释因素。条约解释需充分考虑解释对象之性质。一般例外属于保护重要公共政策的条款,应当适用于《入世议定书》。
一些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例如,中国原材料案专家组提出从“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原则看,GATT 1994第20条不得适用,这可能难以成立。又如,一般例外可能被视为无法排除之国际强行法,因此应适用于入世法律文件。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当《入世议定书》规则不确定时,解释者甚至可考虑宣布案情不清(non liquet)。再如,GATT 1994第20条和其他条款可能并非属于同一性质。GATT 1994第20条规定也本身不能决定其适用范围,而应当取决于当事方约定。总之,一般例外适用于《入世议定书》时不应采取狭隘的文本解释,建议可更为关注上下文、目的宗旨等其他解释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