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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榕副主任委员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4-01-21   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admin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秀榕
(2014年1月20日)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当今世界,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大多数国家都在积极预防和努力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下,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主体,依法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起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预防工作机制;立足教育保护,把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方面的教育保护措施,贯穿于预防工作全过程;面对闲散、流动未成年人等特定未成年人群体违法犯罪高发的问题,采取有针对的预防矫治措施;探索社工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创新了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取得了明显成绩。我们可喜地看到,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
  纵观我们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内司委一直关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域的动态变化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在全国十多个省份进行过调研,也召开过相关问题的专题研讨会,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目的就是推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推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和谐社会环境。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近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宣判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持续下降,但绝对数仍然很高。各地情况也不均衡,有的地方在连续几年下降后,近两年又有反弹,上升幅度较大,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低龄化趋势明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大幅上升。二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在押未成年犯入狱前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0%以上。三是闲散、流动未成年人和单亲、服刑人员家庭未成年子女及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特别是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在犯罪手段上,逐步向成人化、智能化发展。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多,错综复杂,既有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的问题,也有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弱、自我调控能力差等因素。
  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各种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冲突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一些腐朽思想仍有市场,人情冷漠、权钱交易、缺乏诚信、缺乏责任感和正义感等事例时有发生。二是历史积累的一些社会矛盾突显,改革措施配套、保障机制健全有个衔接和完善的过程。比如城乡居民群体在社会地位、社会福利、资源分配等方面的差异,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剧增与城市管理、治安管理之间的反差,就业需求与就业岗位不足之间的矛盾,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问题如何妥善处理等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一部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三是社会管理无法完全到位,特别是文化市场和互联网管理难度较大,各种充斥暴力、淫秽色情等不良内容的音像制品、出版物及网络信息、网络游戏不断腐蚀着未成年人。此外,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在法制宣传和服务、管理上的缺失,也使居住其中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流动未成年人,有的因无法及时入学、就业困难,在期望与现实的落差中感到失落,有些未成年人长期混迹于周边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场所,受不良影响,容易引发犯罪。
  家庭教育失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单亲、离异、服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及父母忙于生计无暇管教的孩子,长期缺乏父母关爱,容易形成不良行为习惯。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对孩子过分溺爱、放纵,使一些孩子从小形成自私任性和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习性。有的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棍棒相加,造成孩子心理叛逆,在模仿中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有些家庭或父母行为不端,或遭遇不幸等,使一些未成年人形成心理障碍或人格缺陷,有的甚至敌视社会。家庭教育的失误往往对未成年人的人品和性格的养成产生负面影响,在外界不良影响或刺激下,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不少学校片面强调智育,忽视德育,造成部分学生是非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不少学校盲目追求升学率,以分数为标准,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严重伤害一些学生的自尊心、进取心和自信心,导致一些学生厌学,旷课逃学,直至辍学,成为社会闲散人员。有的学校和教师歧视、排挤学习差的学生或放任不管,有的剥夺不守纪律学生的学习权利,有的教育方法欠妥,成为一些学生厌学、厌师、厌校的直接原因。有的学校秩序混乱、纪律松弛,缺乏对学生约束,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管或放任不管,有的缺乏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矫治措施和能力,简单地把未成年学生推向社会。学校教育存在的失误,以及少数教师的师德失范,使一些未成年学生游离于社会控制的边缘,特别是学业失败成为许多闲散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开始。
  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形势和原因分析来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更需要全社会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权利义务。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在预防,重在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准确把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要性、全局性的认识,增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法律实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体制,建立预防工作长效机制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建立有利于依法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现行工作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从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发,研究设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保证政府领导、各方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高效运转,实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决策机制的科学化、工作模式的系统化、工作队伍的专业化、预防体系的法制化。研究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社会化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实现政府与社会相结合、专职机构与非专门组织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构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法律实施效果
  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问题,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配套措施。针对家庭教育失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要认真总结推广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和举办家长学校的有益经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并将其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紧密结合,不断提升家长素质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能力,从源头上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素;针对学校教育存在的失误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切实改变忽视素质教育的问题。要逐步消除因户籍等制度带来的教育不公平,优化教育结构和师资力量,科学分配教育资源,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全面平等地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开放对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他们在城市工作的能力。细化、完善专门教育制度,使专门教育发挥应有的作用。强化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因家庭贫困造成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现象。提高教师职业素养,纯洁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努力消除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针对出版物和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中存在的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在加大清理整治力度的同时,尽快建立出版物和大众传媒分级审查制度,督促大众传媒努力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义务。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社会环境的治理整顿,努力提高面向流动未成年人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机制,积极挽救刑事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未成年人,解决其就业、就学困难,使他们回归和融入社会。
  四是适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修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动员全社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规定的一些预防思路、预防手段和救济措施,与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和当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应当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各地有益经验,适时修改,进一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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