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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小凯主题发言:浅析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界限-以横琴新区法院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时间:2015-10-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钟小凯(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好!

  非常感谢青年论坛组委会给我这么宝贵的发言机会,我汇报的题目是《浅析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界限-以横琴新区法院的实证分析为视角》,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进行汇报。

  第一个方面是对选题的研究背景、对象和架构作个简要交代。我国司法体制并没有建立在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相区分的原理基础上,把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混杂在一起,现实工作当中两者成为简单意义上的分工关系,而没有从根本上区分它们的职能特性,导致司法审判权至今仍然是严重的行政化。在本轮问题导向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审判去行政化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治本之策,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成为司法改革要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相分离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但改革的路径似乎并未清晰。如何实现法院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相分离,如何避免和祛除根深蒂固的司法审判行政化观念对审判实践造成影响和妨碍,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厘清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界限。

  横琴新区法院在"去行政化"司法改革方面大胆尝试,很多措施都属全国首创,如不设审判庭,设立法官会议,建立审判团队,落实法官员额制,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实现司法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全面取消案件审批制,实行法官办案责任制,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彻底分离等等,是对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界限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的典型素材。

  笔者在探究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界限的理论支撑和问题来由之后,重点以横琴新区法院"去行政化"司法改革实践为实证分析对象阐明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界限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相分离改革的三点建议。

  第二个方面是对分析步骤做个大概介绍。

  一是对划分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界限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司法审判是一种具有裁判性质的判断权,而司法行政具有行政权的管理属性,二者分立,是分权理论的体现。同时,作为对是非曲直进行识别与裁判的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相比,力量脆弱,它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司法行政的力量,故其内在要求制度保障其相对独立地行使权力以免受司法行政的干涉。司法审判必须遵循程序正义,程序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司法正义惟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将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区分开来,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的思想。

  二是对目前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含混不清的"旧制度"呈现出的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的复合型态进行分析梳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等各种司法权糅合依附在行使司法复合权力的法院机关上,导致在实践中司法行政权挤压、侵蚀审判权,审判权行使行政化问题突出,如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导致裁判者的责任难以认定,案件层层审批式的案件管理行政化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等等。

  三是对横琴新区法院"去行政化"举措进行实证分析。横琴新区法院不设庭长,取消审判庭建制,取消案件审批制等做法,主要是"革旧","破"除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司法审判行政化的痼疾,对法院"去行政化"有重要的价值。当然,在体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尤其要注意"破"之后留下的监管空白,主审法官负责制,上面没有庭长给他报审批案件,就留下一个监管真空,这个空白可能就是我们取消案件审批制以后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通过如法官会议、案例指导制等制度设计应该能满足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案件质量等功能替代的要求。能否找到替代审判庭、案件审批等功能的制度设计,同时建立良好的体制保障,是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第三个方面是提出规范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界限的三点想法。

  一是理念先行,从理论观念上予以澄清,司法行政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此基础上再谈体制机制构建等方面。因为我在法院工作十年了,也经历过几家法院,也有同感,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相对司法审判庭的领导更容易得到提拔,司法行政权在法院里面更突出一点。

  二是从逻辑上澄清司法行政权的内涵和外延。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的最大区别就是审判权具有程序性和终局性、中立性,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而司法行政权并不具有这些属性。

  三是体制性构想,主要从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两个维度展开。横向分权制约主要是指明晰法院审判与审判管理的职责分工,构建以权力清单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纵向分权制约主要是如何保证审判权这种中央事权得到自上而下的统一贯彻实施,即司法裁判的一致性问题。对此,应首先关注人的问题,以法官职业化推动裁判一致性问题的解决。具体来说,主要是指实施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以上是我的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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