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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论董必武宪法思想对依宪治国的启示

时间:2016-03-21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论董必武宪法思想对依宪治国的启示

  武汉大学副校长、教授 周叶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可以说,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在董必武(下称董老)的法律思想中我们发现,其中有着丰富的宪法思想,即尊重并信奉宪法,关切和保护民众的权利,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充分而正确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这些思想对于当前我们全力推进依宪治国有着重大启示。

  一、依宪治国需要公民了解宪法、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

  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是董老宪法思想的起点。他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等带根本性的问题”。同时宪法还“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理论意义和政治实践意义,不是几句很简单的话就能讲得清楚,需要我们以认真和关切的态度,深入地进行学习”。因此,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既是宪法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之必然要求,也是当下依宪治国的起点。因为只有充分了解宪法的内容,才能更好地遵守宪法,信奉宪法,才能树立起宪法意识,为实现依宪治国提供基础性条件。

  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继承了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等宪法性文件的基本精神,继续确认和巩固了中国革命的成果,规定了中国社会的前进道路与前进方向,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纲领。如果说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近百年来革命奋斗的结果”,那么1982年宪法则是中国人民百多年来革命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奋斗结果。

  这部宪法对公民有着极为丰富的价值,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认真了解它。由此可以获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艰难立国,可以懂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来之不易,可以体察国家对公民的深切关怀与权利保障,可以了解国家权力运行的顺畅与阻塞。这些都是公民应当习得的基本知识,也是公民之所以为公民的根本意涵。正是由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由于宪法对保障人权、对实施民主与法治的关键作用,每一个公民在学习宪法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宪法,应当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义务。董老还特别强调,“广大党员干部”更应当带头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树立宪法观念。这不仅能带动广大民众积极了解宪法,而且能为公权力之依宪依法行使提供保障。

  只有公民了解宪法并自觉遵守宪法,才能树立起宪法观念。公民宪法观念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协调宪法之权利与权力关系,使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加全面,国家权力的运行更为健康,还有利于推动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

  二、依宪治国需要将公民权利落到实处

  董老关于权利保障方面的观点较为全面。既包括保证民众实体权利的享有,即政府要“保障人权和财权”,“要保证人民有民主权利”,也包括注重在程序上对各种权利予以保护,例如要求“非依法律由合法机关依照合法手续不能任意逮捕,并且必须依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审判和处置”。此外,他还强调政府应当创造各种条件以使权利得以真正实现。这些都充分表明董老将公民权利保护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他深知政府是民众的政府,只有切实保护民众的权益,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因此,我们在依宪治国过程中也应将公民权利保障置于核心地位,努力将公民权利落到实处。

  第一,应当继续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从理论上我国公民应当享有非常丰富的权利。但由于现实条件的局限,以及列举不能穷尽等原因,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对有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列举,比如说迁徙自由和环境权等。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未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应逐渐充实到宪法权利的序列之中。

  第二,应当切实而细致地完善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董老曾强调过人身自由的程序保护。这与正当程序原则大致类似。当今社会对此更应加以强化和细致规定,并逐渐将程序保护从人身自由扩展到其他基本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诉讼制度。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穷尽其他法律条文仍不能获得救济时,应允许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条文进行审判。这对于宪法权利的救济和保障至为关键。

  第三,国家应当努力创造条件使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实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人均资源占有量较低。由于这些现实条件的限制,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不同地区的实现程度存在差异,甚至有些基本权利根本难以实现。因此,国家要不断发展经济,完善各种制度,为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提供条件。

  三、依宪治国需要依据宪法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

  董老宪法思想的主要实践领域即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在民主方面,他关注的核心在于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只有“开好了人民代表大会,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对于法治,他所强调的是健全法制体系,完善司法制度等内容。因为只有法律逐渐完备,司法制度趋于合理,人民的意志才能更好地得到体现,人民权益才能更好地得到保障。在当前推进依宪治国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制体系以及司法制度等仍然是重中之重。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性直接决定着我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也决定着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合法性。

  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性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这一代表性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决定:一是选举制度,主要涉及代表选举方式和代表组成结构两个问题。选举方式上应当逐渐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组成结构上应当逐渐减少行政官员代表的比例,提高专业知识人士在人大代表中的比重,提高农民、工人等代表的比重;二是会期制度,可以适当延长会议时间,做好会前准备,提高会议效率;三是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之关系,要明晰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的权力边界,规范并监督常委会的权力,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和人大代表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在法制体系方面,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法律数量大为增加,立法层级显著增多的情况下,法制体系的主要矛盾已从健全法制体系转变为整合与统一法制体系。近些年来,法制体系内部的矛盾冲突正在逐渐显现,违宪审查制度的刚性需求日益凸显,因此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考虑复合审查模式,即“由代议机关和普通法院并行的审查模式,并坚持以事后审查为主兼与事前审查相结合、以附带性审查为主兼与宪法控诉相结合的原则。”[1]具体说来,即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合宪性问题,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受理具体违宪案件。

  在司法制度方面,应当在坚持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下,以宪法和权利保障为导向,不断改进司法体制。目前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大力推进,其目的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这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配合的前提是明确并优化各自的职权,制约的关键是在各自权力和司法程序上形成制衡关系。此外,还应确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模式,努力解决司法的去行政化、司法的去地方化和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以切实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

  四、依宪治国需要充分而正确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董老在宪法实践过程中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要正确处理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避免“党机构职能和国家机关职能发生混同”,要加强党自身的守法自律建设,“使党员成为守法的模范”。这些思想对于当下推进依宪治国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是推进依宪治国的保证,正确处理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加强党的守法自律建设是正确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的重要条件。

  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是由党的宪法地位决定的。中国各族人民是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历经艰苦卓绝的斗争,才建立起共和国,赢得民族独立与解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既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为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再次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从宪法上、也从事实上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与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体两面。党从政治、组织以及思想上代表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则将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法规范上的界定。因此,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我们党的必然选择,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是依宪治国的重要保证。

  而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就必须导之以正确方法。首先必须正确处理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好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关系。其次,必须加强党的守法自律建设,确保党的各项活动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各位党员也必须带头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将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根本行为准则。

  董老的法律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的组成部分。中国革命实践从共产党的角度叙述,也就是中国人民认同和接受党的领导,以及党带领人民走向独立共和的过程。董老的宪法思想在这一过程中经受了充分的熏陶与洗礼。他始终将“人民认同”和“独立共和”作为其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认同则得民心,独立共和是应时势。这两个基点是共产党革命对中国的贡献,也是董老宪法思想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贡献。如今中国,得民心、应时势的治理方式即是坚持法治,全面推进依宪治国。我们不但要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继承中华传统法律精华,还要充分挖掘党在革命、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法治实践与法治思想。这里不仅蕴藏着中国特殊国情之富矿,而且也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未来。

  [1] 周叶中:《关于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载《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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