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位置: 首页 》图文实录 》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专题报道 》第一分论坛
点评人:陈金钊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xzw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 陈金钊

  陈金钊:非常感谢大会的组织者对我们安排这样一个场合进行思想碰撞。我现在华东政法大学,原来在山东大学,报告人中有两位学生都是我指导的。我觉得中礼这几年进步非常快,博士毕业到了教授,到了博导,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下了很大的功夫。说好是肯定的,光说好肯定也不行。所以我在评论的时候也指出一点缺点或者说作一点补充。

  我觉得还是有一点问题,司法判决中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指导性案例只能是司法裁判中的,所以这个题目还需要推敲的。

  当然我想主要是进一步解释一下彭博士的观点,指导性案例或者叫做案例指导制度,很多人都以为是一种经验的指导,但是从理论上在我看来我觉得,案例指导制度恰恰不是经验指导,还应该归到规范指导。因为从案例指导入场、在场这几个方面看,如果是不把案例指导制度当成规范指导,而作为经验指导,可能还会有问题。我们国家80年代开始呼吁判例,把判例法引入到中国,呼吁一段时间之后结出这样一种果实,判例却没有进来。中国历史上实际上有判例制度,如格令律例,例作为一种法源,在历史上是有的。近百年来法治传承的过程中一直强调依法办事,而把法又理解成制定法,似乎例不重要了。

  实际上例在历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这一点忽视了。我们对外国法了解很多,但对中国法了解不多,尽管中国古代有案例制度,但是还要从西方,尤其从英美国家吸收判例制度,吸收过来吸收过去,在中国出现案例指导制度。

  我觉得案例指导制度之说的规范性在于什么?就是彭中礼刚才讲到的指导性案例入场,怎么入场?什么样的案例能够作为指导性案例?其实我觉得他讲的三个标准、三种情况:第一,这个案例应该是在规范上有所创新,如果跟原来的法条规定中一模一样,这样的案例不要也罢。但恰恰我们在案例中没有这注意这个问题,跟法条一样的把它弄出有什么意义?应该在规范上有所创新。第二,如果没有一点创新,有补充也可以,这是完善意义。 第三,就是中礼讲到的价值的指引,如果新入场的案例有价值导向,也能作为指引作用。所以我觉得指导性案例的入场有这样三种情况、三种标准:创新、完善和价值。

  当然他还谈到了指导性案例的入场,入场我觉得还是要以规范的形式,也就是说当我们运用案例的人如果没有能力从这个案例中抽象出规则,实际上用这个东西只能比着葫芦画瓢,指南性案例的指导意义就可能失去了。所以我觉得所谓案例指导制度实际上不是一种纯粹的经验的指导,经验当然非常重要,法官的智慧应该说表现在案例里面。当然现在法官的智慧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都被新的科学技术取代了,这恰恰是搞理工的人研究出来的。法学家的贡献恰恰在案例中表现出来的,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案例作为指导倒不是一种纯粹经验的指导,在经验的基础上概括出东西才能叫做入场,所以说案例指导制度在中礼讲到了需要应用方法,方法从理论上看就是一种关于案例的指导的抽象范围,我们用案例的时候如果没有进行抽象化努力意味着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平可能是有一点欠缺。补充的不知道对不对,欢迎大家指正,谢谢。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