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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陈寒非:乡村治理中的多元规范:冲突与整合

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

       很感谢组委会给我这次宝贵的机会,让我汇报一下我的研究内容。我准备从四个方面汇报一下。第一,关于研究选题的缘起。第二是研究的方法。第三是研究的内容。第四是研究的创新。

  为什么做这个题目?党的十九大报告系统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宏伟目标,总体要求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个方面。“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要求之一,乡村振兴既有经济振兴,也有治理振兴,治理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本保障。“治理有效”就是要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加强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如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静态、动态,静态方面主要从主体、规范两个角度,动态主要从运行维度进行推进。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研究乡村治理体系。围绕这个主题采用一个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访谈观察等方式,采用人类学曼彻斯特学派延伸个案分析方法,进行田野调查,2015-2018年先后调查了北京房山长沟镇坟庄村,北京怀柔渤海镇北沟村,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华寨、黄门等村,基本涵盖东中西部。

  研究内容,乡村治理规范类型以及生成系统。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道德礼仪、文明公约,乡村以及其他自治组织所制定的自治性规范,村庄共同体成员所普遍接受的习惯法;村民共同遵守的相关管理性规定;针对特定事项的决议,上级党政机关的红头文件,管理性关于乡村日常工作的制度工作细节等。在八类规范进行类型化分类,这种类型化分类的基本依据是根据规范深层以及与国家权益之间的关系。

  第一类,正式规范,官治系统,这类规范具有程序性人文性以及强制性的特点,主要依据国家权利,根据一定程序进行制定。第二类,准正式规范,系统是官督民治系统,主要介于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之间,准正式规范进行解纷,主要是依据第三领域或者公共领域理论进行论证,这个是国家权利和村民自治两种力量相互作用或者相互互动过程中产生。是国家赋权监督之下规范,主要把村规民约这套系统放进去。还有一类是非正式规范,生成系统是民治系统,这类规范没有国家权利的介入,比如在调查过程中所见到房主组织所制定的规范,还有村民自发形成的互助性的规范,他没有国家权利的介入。这是基本划分。

  这三类规范之间形态以及生成系统所依托的权利基础的不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一些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进行考虑。内部冲突主要是表现在正式规范是内部,正式规范冲突,主要集中体现在各种涉农规范性文件之间以及这些涉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之间党内法规之间的冲突。第二类冲突,主要是村规民约系统产生的冲突,在论文里举了一个例子,在锦屏县文斗05年村规里有一套规定,田与田之间的纠纷,08年文斗村实行并村。第二个例子,华寨村,作为小县法村规民约总则和针对特定的村规之间的冲突。01年所制定的村规民约关于违反村规的规定处违约金,关于一风一俗,这是针对个人特定的村规和小县法的村规,规定罚款两千元,处理方式之间也存在冲突。

  第三种,内部冲突非正式规范,非正式规范的冲突表现为习惯之间的冲突,这是文化差异性,区域性的文化,跨文化祖籍之间或者跨区域之间的冲突。

  外部冲突,表现在正式规范和准正式规范之间的冲突,其中最为典型的,实践中比较多的常见的是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之间的冲突。第二种冲突是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之间的冲突,表现比较典型的是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冲突。

  第三种,准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之间的冲突,由于准正式规范不仅具有民治特性,还具有一定的官治特性,在非正式规范完全属于民治系统,这意味着在生成系统之间的差别,所以在乡村治理实践过程中主要表现在村规民约与习惯法以及乡村自组织规范之间的冲突。

  面对这些冲突目前如何解决冲突?要进行整合,主要是内部清理和外部结构优化入手进行整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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