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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法学研究中的中西关系

时间:2018-09-28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fml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的法学研究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创新。即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践,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合理借鉴吸收西方的法律文化,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的精神,处理好中西关系。 为此,我向大会汇报五点体会。

  一、法学研究之中西交流的几个时间节点

  1215年,英国颁布《大宪章》,而中国是宋嘉定八年,宋、夏、金和蒙古互相混战,我们对西方一无所知。

  1265年,英国召开人类历史上第一届国会,而中国处在南宋末,过了14年,陆秀夫背着小皇帝跳海,南宋灭亡。对西方也是一无所知。

  13世纪末,马可·波罗(Marco Polo,约1254-1324)来华,其游记带回西方,介绍了中国的法律。

  1628年,英国国会通过《权利请愿书》;1640年,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中国尚处在明朝末年动乱之中,对此并无关注。

  1688年,英国完成光荣革命,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法治成熟,而中国尚处在康熙时代。延续着明君人治的故事。

  1776年,美国颁布《独立宣言》, 1789年,美国依据宪法建国;同年,法国爆发资产阶级大革命,而中国处在乾隆时代,表面繁荣,内部危机。对西方包括其法律并无关注。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1870年德国建立,两国开始法治近代化;中国则已沦落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华法系已经分崩离析,西法开始东渐,影响中国。

  结论:在引起英、美、法、德、日等世界主要国家法律变革,或者说人类法律文明近代化的时间节点上,中国是置身于其外的,我们一直在中世封建的中华法系的框架内蹒跚而行,至近代也不例外,并没有做出贡献。

  二、中国封建法受到西方关注

  但是,此时中国自身的法制发展,则受到了西方各方人士的关注和重视。为此做出贡献的,首先就是上述13世纪末的意大利人马可·波罗的来华。

  之后,17世纪末,莱布尼茨(Leibniz,1646-1716);18世纪上半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19世纪初,黑格尔(Hegel,1770-1831),都对中国法律进行了描述、介绍。

  1810年,中国大清律例还被译成了英文。

  结论:近代以前,中国封建法律受到西方关注,但没有对西方社会产生大的影响。而西方的法律,此时还没有受到中国的关注。所以,此时中国与西方国家尚无实质性的法律交流和法学比较研究。

  三、鸦片战争后西方法对中国法的影响

  1.1840年鸦片战争

  林则徐组织人员编撰《各国律例》,魏源出版《海国图志》等,开始睁眼看世界,他们的作品中,已经开始了介绍西方国家的法律。

  2.19世纪60年代的洋务运动

  在此运动中,两类人开始面对西方(包括其法律),一类是国家大臣: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 另一类是引进西方政法思想的学者:如王韬,薛福成,容闳,郑观应,等等。

  3.1898年“戊戌变法”,光绪帝,康有为,梁启超,都想变法图强,但最后引进西方法律的努力也都失败了,只留下了一个京师大学堂。

  4.清末修律,沈家本,伍廷芳,开始进行系统地引进西方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实践。他们这种借鉴西方法律的活动虽然没有取得完全的成功,但也有一些成果,如西方的法律理念(如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如公开审判、律师辩护等),法律制度(如议会、司法独立、法人等)开始传入中国。

  5.中华民国:(1)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有了约法、参议院法,普通教育暂时办法,银行则例等;(2)北洋政府的立法,有了1913年《天坛宪草》,1923年宪法,暂行新刑律,刑法两次修正案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立法,其成果就是1928-1935年编纂完成的《六法全书》,这是在中西法学研究交流的历史大背景中,通过系统吸收、研究西方国家的法律,并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后形成了自己的体系。

  6.新中国的吸收外国法律的活动。分为四个阶段:(1)1949-1954年,基本上只吸收和研究苏联的法律;(2)1954-1957年,在吸收和研究苏联法的基础上,也适当吸收部分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成果,带有中国自己特色的法学研究也开始起步,突出例证就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颁布以及在宪法指导下的法学研究的展开;(3)1957-1978年,由于“反右”“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我们和外国的法学交流处于停顿状态;(4)1978年-现在,在改革开放的国策之下,法学研究中的中西关系,再次受到重视,我们展开了全方位的立法和法学研究的中外交流活动。但此时,中国的法律走出国门,影响外国的情况刚刚出现。

  结论:170年来法学研究的中西关系,基本上是一边倒,西方影响中国,除了20世纪50-60年代是苏联,其余都是受西方影响。这中间有经验,也有教训,如有些法律制度的吸收引进,在考虑如何结合中国自己的国情方面,做的还不是最好(如1987年破产法等)。

  四、传承中国优秀法律文化,合理借鉴西方法律文明精华

  两点原则:一是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部分,如宽严相济,明德慎法,德主刑辅,保护生态,怜老恤幼,追求和谐等;二是要合理借鉴吸收西方的法律文明精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都强调,要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吸收如良法之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人权保障、对公权力滥用的限制、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的成果。

  中华民族正处在一个伟大的振兴时代,我们一定要充分抓住这一机遇,立足中国实践,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处理好中西关系。

  五、6点反思

  主导中西法律交流,不仅仅在法律本身,而在于国家的整体发展,综合国力,文明水平。其中,6个要素至关重要。

  1.经济必须发达,即我们一定要把经济搞上去。

  2.政治必须清明,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

  3.文化必须先进,要进一步繁荣中国的文化事业,让它对海外年轻人有吸引力。

  4.法律必须完善,立好法,执好法,始终把握“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一基本原则。

  5.学术必须昌盛,面对社会的热点和难点,繁荣法学研究,然后才能走出国门。

  6.教育要有魅力,通过提升法学教育的质量,吸引更多海外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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