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31 来源:宁波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yyx
10月24日,宁波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二届交流研讨会举行
10月24日,宁波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二届交流研讨会举行,研讨会由市法学会和市法制办联合主办,由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承办。宁波市法制办副主任、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毛利奇,市法学会巡视员、秘书长高伟良,市律协监事长、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建民出席研讨会,来自宁波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法制办、法学会,高校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会议。
研讨会上,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任旗峰就“非接触性”执法有关问题作了交流发言。他简要介绍了城管“非接触性”执法的实施背景和“建章立制树规矩、科技助力造天网、部门联动聚合力、先行试点再推广”的主要做法,客观总结了“非接触性”执法的工作成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优化“非接触性”执法的对策建议:一是适当简化办案取证环节;二是逐步建立个人诚信体系;三是充分发挥执法辅助人员作用;四是有效应用科技手段;五是参照法院送达模式,应用《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扩大其适用范围。来自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委和市检察院的相关人员针对“非接触性”执法议题,围绕部门信息共享界定、共享平台视频可否作为证据及新技术在办案过程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潘海洋副处长围绕“放管服”“最多跑一次”主题下的宁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作交流发言。他基于新形势下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新要求以及宁波现状这一改革背景,介绍了宁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基本脉络和改革路径,展示了“梳理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初步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部分实现全城通办,数字政务建设稳步推进,审批服务集成重点突破”等相关改革成效,重点就行政审批本身和改革推进中存在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分析研讨,并对下一步重点工作进行了展望。随后,来自宁波市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就“最多跑一次”改革发表了意见看法。宁波市中级法院谭星光副庭长结合具体案例就“不涉及商品质量等的经营许可打假举报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作了探讨发言,认为举报人购买商品后以经营者涉嫌缺乏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资格而投诉,如未举证证明所购买商品本身存在质量或者其他缺陷而影响其实质权益,则行政机关对投诉的处理缺乏行政诉讼法意义上利益关联,投诉人不应对相关投诉享受原告主体资格。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郭兵作“网络环境中行政执法的挑战与应对”交流发言,分析了电子行政行为的四大特点,即适用范围的局限性、行为方式的选择性、行为程序的简便性及证据规则的特殊性,认为网络环境中行政执法的组织变革主要体现为行政组织的虚拟化和扁平化,并对网络行政的救济机制即举报投诉(信访)的在线化、行政复议的在线化和行政诉讼的在线化提出独到见解。宁波市法制办备案审查处处长叶新火以“关于如何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日期的探讨”为题作了交流发言。他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其成文日期、公布日期等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但通过梳理发现相关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通过对各地文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各地也做法各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实践中的困惑。针对文件日期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产生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风险、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利于行政机关及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等问题,他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文件相关日期提出了对策建议。来自海曙区法制办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提前施行等问题进行了现场互动交流。
研讨会最后,宁波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会长毛利奇作总结发言。他认为,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次研讨会内容层次较高,选题实务且接地气、研究视角全面,从价值评价角度,有一定探索,对策建议很有借鉴意义。希望今后利用好行政法学研究会这个研讨平台,整合各方资源,汇聚多方力量,持续深入研讨学科前沿问题,助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