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2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6月14日,“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法问题”专题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共同主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赵国彬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湖南大学教授王晓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等来自竞争法领域的省内外高校和司法实践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40余人参加会议。
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致开幕词,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希望本次研讨会在了解行业和经济学对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观点的基础上,就其竞争法问题开展更加深入和具有针对性的探讨。
与会者围绕“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行业分析”、“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经济分析”以及“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法分析”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现综述如下:
一、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行业分析
中国传媒大学佟雪娜教授围绕数字音乐版权的平衡机制进行探讨。她首先从当前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以及与国外的差别入手进行了简要阐述,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的情况,与国外差距较大。其次,佟教授对于在唱片领域20%的热门唱片产生80%的利润达到100%效果的“帕累托法则”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指出,在当前人们获取唱片瓶颈消失的情况下产生了“长尾理论”,即在数字音乐时代,原先80%不被重视的小众音乐在全球销售产生的收益可能高于20%的热门音乐产品所带来的收益。佟教授还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难题进行了概括,包括利益主体授权不明确导致音乐版权认定难、利益关系协调不平衡导致音乐版权实现难、版权保护技术不同步导致侵权行为监测难以及版权保护法律不健全导致侵权行为规制难。她最后提出,从行业自律、网络检测系统、立法等多种角度进行版权规则和竞争秩序的重塑是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
中国传媒大学张丰艳副教授通过详细的数据进行分析,介绍了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现状。近年来中国音乐产业在全球排名呈上升趋势,从第21名到第10名仅用了5年时间。他以中美两国人均GDP比例为参照,着重对中美音乐创作主体的收益进行对比,指出中国音乐创作主体的收益远远低于美国水平。同时,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水平、录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收益等角度也进行了比较,分析在这些方面中国和美国目前存在较大差距,提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最适用于权利主体分散的音乐作品等观点。张副教授认为,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如果想要繁荣,作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具有巨大潜力,应当建立行业秩序,培养付费意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丛立先教授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历史变迁入手,提出了以下观点:介质变迁带来消费方式变革;生产方式变迁带来制作成本的大大降低;数字音乐传播平台变迁带来音乐商品业态和传播效率的变革;数字音乐商业模式变迁带来销售方式和盈利模式的变革;我国数字法制环境变迁带来数字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他认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核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保护的作用强于技术保护的作用,重“作品”的实质要件而不必苛求于形式;二是版权邻接权双重保护的传统制度体系遭遇挑战,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不宜延伸于网络;三是传播方式的改变影响了权利的归属及其实现,但数字音乐的侵权认定并不具有额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四是著作权的许可、转让和集体管理制度应该更加开放和自由。最后,丛教授指出,网络音乐的独家版权模式类似于传统图书出版领域的综合性版权代理行为,从《版权法》角度来看,对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不适宜开展执法,据此得出没有理由对“网络音乐独家版权”说不的观点。
二、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经济分析
天津财经大学于立教授在对数字音乐产业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厘清一般用品性质的前提下,指出数字音乐作品属于“共享品”,具有不争用和可限用的特点。同时他通过对数字音乐版权与市场的“保反兼顾”政策组合、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期分类管理等问题的探讨,以及运用B-T-C范式进行平台间跳单分析等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数字音乐产品明显具有边际成本为零的“信息品”特征,因而上游的版权保护不足(如盗版)和下游的网络传播垄断都会形成“悲剧”;二是在下游的网络传播市场中,应实行“高反低保”的竞争政策。“独家授权+数量限制+授权期限”的监管模式可达到“保反兼顾”的目标。同时,监管机构应考虑版权“创新程度与保护期限与正比”和“独家授权份额与授权期限反比”的两条原则;三是大平台的纵向限制(减少版权与涉嫌垄断并存)与小平台的跳单行为(搭便车与促进竞争并存)互克力量严重不平衡时,反垄断监管机构才应介入维护网络传播市场的公平竞争格局,同时监管机构应尽量不干预具体的价格和授权条件。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曲创教授围绕独家版权与强制转授权以及天价版权许可费两个问题进行了经济学角度的理解和分析。通过对在线音乐市场与平台盈利模式、互联网平台竞争方式的分析,指出平台的竞争是对用户的竞争,决定竞争成败的关键在于平台规模与平台差异。从独家版权与在线音乐平台竞争的角度,指出在线音乐平台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曲库上,从而独家版权是在线音乐平台重要的竞争方式。同时,由于用户在平台间转换的成本较低,所以多个平台共存更有利于竞争。在破解明显过高的天价版权许可费问题上,曲教授提出强制集体议价、强制按艺人单独许可,以及提高平台差异两个观点。他认为,反垄断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且反垄断一定是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在对市场进行干预之前,应确认会使事情变得更好这一前提。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方燕副教授在对数字音乐产业链以及音乐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模式进行简明阐述的基础上,着重对独家授权模式展开了详细的利弊分析。在独家授权的反竞争效应问题上,独家授权属于非价格纵向限制,可能作为掠夺行为的工具,阻碍进入和竞争。而在促进竞争效应方面,独家授权也可能改进版权所有者和消费者福利,包括知识产权商业化,收回研发创新成本,维持研发激励;节省多家授权下的多次协商谈判的交易成本;独家总代理商作为平台,可向广告主提供更集中的顾客渠道,使得广告推送效率更高;限制在维权和环境营造服务上的免费搭便车和偷懒,规避横向外部性,进而做大和规范数字音乐市场。同时,方燕副教授还指出,抑制独家授权的反竞争效应存在着多样化的力量。
三、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法分析
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王先林教授对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所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他对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的界定与反垄断法的应然立场予以阐述,认为对独家授权模式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遵循反垄断法既有的分析框架和认定思路。此外,他对独家版权模式所涉及的数字音乐许可和使用两个市场分别进行了相关市场界定。对于数字音乐版权许可的相关市场,王教授认为其相关商品市场主要包括提供著作权管理服务的市场和提供著作权授权服务的市场,其相关地域市场主要界定在中国国内市场(大陆地区);对于数字音乐版权使用的相关市场,王教授认为数字音乐的载体类型、利用方式和价格水平存在很大差异,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而对于其相关地域市场则存在界定在国内市场和界定在全球市场两种观点。王教授还对数字音乐版权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主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深入阐述。他指出,数字音乐版权交易应首先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政府需审慎介入。只有在独家授权模式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到作为整体的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介入才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在具体执法时,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到滥用行为判断及抗辩,都需要充分考虑行业本身的特点。
研究会会长王健教授介绍了音乐市场的类型以及数字音乐的特征,从消费者、消费成本、消费方式等角度分析指出,实体音乐市场与数字音乐市场是两个不同的相关市场。王教授通过对数字音乐传播市场的主体进行分类,发现在线音乐平台之间以及不同传播平台之间都存在替代性,这些不同音乐传播平台提供的服务共同构成了数字音乐传播市场。他认为,随着数字音乐下载服务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同时下载和串流两种服务不存在壁垒,因而数字音乐传播市场没有必要再细分为下载服务市场和串流服务市场。王教授以网易云音乐、腾讯音乐及阿里音乐为例,认为由于数字音乐市场越来越多地向数字音乐社交平台和数字泛娱乐平台发展,因而在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上不能再仅仅着眼于数字音乐本身,而应以更大的视野来看待这一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明瑜教授围绕版权独家许可中的垄断规制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提出版权独家许可不应叫停,该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需多元方法、多种法律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而反垄断法规制在其多元规制体系中具有独特价值。他认为反垄断法仅就竞争视角规制独家版权许可,独家版权许可可能导致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利益、经营者利益以及使用者利益的损害。反垄断法不直接否认独家版权许可模式,但应关注该模式对竞争的影响,在利大于弊时才进行否定。吕教授进而从规制原则、规制措施以及规制方法三个方面对版权独家许可中的垄断规制问题进行了分别阐述,对《反垄断法》第14条所涉及的独家交易与第17条所涉及的限定交易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独家交易基于双方合意而限定交易则基于单方强制。
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教授认为应对独家交易进行具体类型的分析,每一种不同的独家交易类型在商业生态中有着不同的竞争效果。他首先对独家交易进行了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分析。正面效应包括节约商业成本、打造品牌效应、提升竞争水平,负面效应为增加商业转换成本、可能限制品牌内竞争、诱发其他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宁教授还从著作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角度对独家交易的分析路径进行了阐述。提出要将数字音乐独家交易的具体类型划分为独家首播、独家许可以及独家代理,认为仅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会存在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宁教授指出,在竞争执法部门是否需要介入的问题上,应合理分析,进行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的比对。只有当消极效应大于积极效应,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竞争秩序的情况下才有必要介入。
华东政法大学徐士英教授则认为,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边界存在模糊性、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并且数字音乐独家授权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难以直接认定,因而数字音乐独家授权的问题不易通过反垄断路径进行解决。徐教授通过对数字音乐竞争主体、类别的分析,揭示出数字音乐独家授权的争夺的本质,是通过争夺流量以获取增值收入。她同时指出,独家授权行为对竞争关系主体存在正面和负面的影响。正面影响包括高额的版权费用能提升内容权利人创作的激励,降低消费者的费用等方面,负面影响包括增加了消费者切换音乐平台的时间成本、学习成本,增加了消费者“会员费用”的支出等方面。最后,徐教授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审慎适用《反垄断法》,应由市场主导竞争;二是注重数字音乐平台治理与平台自律相协调;三是引导数字音乐平台进行差异化发展,提升服务品质。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张昕博士围绕数字音乐版权的潜在竞争顾虑、纵向非价格限制的反垄断法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角度的损害理论思考以及竞争损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认为数字音乐市场的竞争是一个多维度的竞争,除了音乐版权,还存在收费模式、算法创新等其他方面的竞争。同时,独家授权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包括解决维权搭便车问题、带来维权的规模经济以及没有损害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内容。而在垄断问题上可能产生的顾虑主要有两个,即版权方与获得独家许可平台之间的纵向限制顾虑以及获得独家许可的平台与其他竞争性平台之间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顾虑。张昕博士认为,在独家授权模式下,音乐传播并没有受到影响。在企业是否有义务与竞争对手交易的问题上,通过对美国法院以及欧盟判决的整理和分析,认为这一问题目前尚不存在定论。同时,对于消费者福利是否减损的问题也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解读。
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叶高芬教授作闭幕致辞。本次研讨会在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法问题上开展了丰富且深入的探讨,完成了既定的目标和任务,获得了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赞扬和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