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5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11月24日-25日,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四届食品安全法高峰论坛会议在杭州召开,本次会议由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和江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承办,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和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协办。 学术会议历时一天半,与会者围绕“供给侧改革”、“共享经济与科技法治的发展”、“科技奖励机制的发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完善”以及“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食品安全法实施配套体制机制”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一、科技发展的法治保障问题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一飞副教授作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检视与重构”主题发言。他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个伪命题。科技成果并非没有转让,而是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其一,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制度配置基本上归属于高校,高校是个科研单位,没有办法转化。这样的权利配置,割裂了成果的归属和应用,加大了交易的成本。其二,科技成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带有隐性知识,他的商业秘密没有转化,所以转让的方式没有办法获得科技成果的真实利用。其三,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受让方风险极大。这种转让会把风险转移到企业身上,所以企业更多的愿意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此,他建议,一是在成果的权利配置方面应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而不是一概归学校所有;二是尽可能地拓展高校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从“以所有为中心”过渡到以“利用为中心”。
绍兴中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潘俊就“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作了主题发言。他结合实务谈了自己的体会。商业秘密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大部分企业往往忽略商业秘密,将专利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唯一措施。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民事主体的内容之一,第一次把商业秘密纳入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里,强调通过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来有效防范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陈真亮副教授从健康权的角度切入,思考了“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的法律问题”。他认为传统环境法学考虑更多的是义务路径,大多从工业环境权和公民的环境义务责任两个方面推进。新的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与健康制度,表明环境法不能只见环境不见人,健康权作为一个结合点,促成公民环境权研究的转型。同时,环境、科技、健康相互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许多环境问题是由科技问题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又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因此,可以从环境法切入去研究环境健康问题。环境法、食品安全法、科技、人工智能等多学科的交叉,可能是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命题,也是环境法本身要去面对和回应的。
二、食品安全的依法治理问题
江南大学法学院曾祥华教授围绕食品安全决策中科学可行性问题展开演讲。他提出,科学研究与科学结论对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具有深远意义,但由于科学发展、政治影响、利益驱动等诸多因素的作用,现代社会中科学家所得出的有关食品安全的结论有时会被大众质疑。为了保证科学为政治决策提供正面支持,我们应保障科学的民主化和决策的公开透明。一是提供信息公开的法治保障;二是积极引入同行评审;三是在共议中对中国实践形成共识。同济大学法学院孙晓敏教授在与谈时指出,科学家的信用危机是事实存在的。例如在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上,农业部网站上有三十几位院士说是安全的,但是这些院士并非食品安全的专职研究者,在这种情形下以院士的头衔来回应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问题,其结论不能不让人质疑。他赞同曾祥华教授的建议,认为科学家决策一定要信息公开,包括公开实验流程、实验数据。
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王思忆律师围绕“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社会共治路径”作了交流发言。她认为,社会共治原则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更多的是一种理念与导向,是解决现阶段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严峻,光靠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主体的自觉性,发挥各主体的职业功能。首先要实现中央和地方联动,其次要实行“五元联动”治理模式,建立全国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网。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张晓峰律师提出将食品行业协会引入监管,以便更好地发挥食品行业生产企业的力量,清除食品行业中的潜规则。江南大学法学院高凛教授则认为行业协会必须解决好独立性问题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围绕食品追溯问题,高凛教授认为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很有必要,不仅可以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而且在食品危机爆发时便于查找源头解决问题,对于实施食品召回也有益处。建议政府鼓励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建立食品信息公开体系、构建食品的企业内部追溯体系,构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监管的外部追溯,加重违法成本。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马永双教授认为,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就像在马路上安装监控探头一样,对行人、车辆全程记录,起到一种威慑、监督作用。需要时相关监管部门、受害者可以提取留存信息,作为处罚证据或者求偿依据。关于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立法中规定“应当依法建”,说明具有强制性,同时也带有鼓励性质,鼓励企业健全以信息化为载体的追溯体系。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鼓励企业尤其是重点食品行业加快建立强制性追溯体系。
江南大学法学院王琼雯博士通过对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文件的梳理分析后认为,食药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给整个食药监管法治建设带来了理念上、制度上及保障上的巨大变化。在监管理念上,食药监管从建设静态的法制转移到了动态的法治;食药监管工作由抽象变为了一系列具体的考核指标,并且越来越呈现出社会共治的开放性状态。在制度建构方面,食药监管出台一批具体措施,以进一步落实监管工作。马永双教授在与谈中指出,《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政策文件是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加强食药监管系统法治建设有深远意义。在我们国家行政权力依然庞大的情况下,依靠行政力量抓好食品安全可能更有效。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多元监管、社会共治的做法,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介绍了欧盟食品安全规制的改革进程,从中提炼出欧盟食品安全规制的三大目标——“高水平的公众健康保护和消费者食品相关利益保障、传统产品在内的食品供应多样性、内部市场的有效运行”,以及欧盟的规制理念“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管理 (交叉合规)、食品企业从业者的首要责任(852/2004/EC)、风险分析原则和谨慎预防原则 (科学与政治相分离)”,总结出欧盟主要依靠食品安全标准与信息公开两种手段规制食品安全。如今欧盟食品安全规制逐步走向简化,开始关注“食品营养与肥胖问题、食品欺诈、食品浪费”等新的食品安全议题。
江南大学法学院任卓冉副教授围绕《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制度规范化和常态化研究》谈了自己观点。她认为在信息时代,对信息的掌握不仅关系到政府信息执法的正当性,更关系到公众对于政府执法正当性的感受,也与消费者的信息权和知情权密切相关。但食品安全信息本身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有很多内容不可能为公众所直接掌握,有赖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和公布,所以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非常重要。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制度作为信息公布制度中的一个子制度,主要是针对食品抽样检查制度所安排的一个后续工作,涉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关于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抽检及发布工作的意见》。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在互联网上开设了食品抽检信息公告专栏,还推出了手机终端APP叫做“食查查”,但是这些平台的影响力较小,一般的公众可能对此了解不足,公众体验性也比较差。建议由国家权威部门建立一个信息公众平台,实时公布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风险紧急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调查、抽检、处理等信息。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季任天副教授以“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的渐进完善”为题做了精彩发言。他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起到了一个承前启后、贯穿始终的作用。江南大学法学院胡杰副教授结合新《食品安全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探讨网络虚假食品谣言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汪江连副教授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思考《食品安全法》,提出建构食品安全法的规范体系。与会学者还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无存在必要、传统食品能不能在地方标准下突破上位法以保证传统食品的传承、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过度谨慎可能造成不经济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本次会议还专门设立了研究生圆桌论坛,有数十位研究生做了专题发言,并由专家学者给予学术点评。会议对评选出的优秀论文进行了表彰,有35篇论文入选年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