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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近期相继举办

时间:2017-12-19   来源:湖北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顺利召开

  2017年12月17日,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顺利举办。本次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南司考培训学院及湖北苏利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会议云集了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著名专家学者以及各大院校的青年才俊近150人,会议围绕民法总则的实施问题及民法典分编的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开幕式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麻昌华教授主持。湖北省法学会胡兴儒副会长代表湖北省法学会对本次湖北省民法学界盛会的召开表示祝贺,重申了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并说明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际,湖北民法人一直建言献策,不辱使命。党的十九大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学研究会责无旁贷,要为民事立法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继续努力。

  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李静堂教授发言指出民法典编纂应当贯彻十九大的政策与精神,他强调当下正是编纂民法典的好时机,也是用理论研究解决中国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好时机,并重申理论的重要性,他指出,罗马法影响深远的原因在于深厚的理论基础,中国民法典编纂要做到眼光长远,条文细腻。名誉会长余能斌教授表示十二月正是总结成绩,展望未来之时,他讲到,十九大的召开确定了立法原则,民法典的编纂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强调条文的起草要用科学的思想,语言,逻辑,根据来贯彻立法的全过程。民主立法强调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来重新解构、思考民法。民法作为人民权利的大法,想要正确反映人民的要求就需要详细的,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而依法立法则是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民法分则上要处理好新法与旧法问题,既要吸收外来,更要面向未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柏峰教授代表承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湖北省法学会的关心与指导以及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陈教授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历史前身做了简要回顾,他指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为中国民法的发展一直在努力,并列举了诸多实际行动,如中南版民法分则建议稿为中国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有效的智力支持,再如,法学院各教授的立项课题及所获荣誉。

  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世扬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他首先致敬李静堂教授和余能斌教授两位老前辈,感谢其高屋建瓴、富有启迪的发言。然后就研究会2017年的工作向大会作了汇报,特别提到在理事单位武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学科成功入选双一流学科的背景下,湖北的民法学科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展望未来,温世扬教授表示研究会将在省法学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努力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为立法建议,积极参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这一历史性进程,认真履行湖北民法人的历史使命,并将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壮大队伍,建设好湖北民法人共同的精神家园。

  主题报告环节,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穆书芹主持。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的报告题目是《物权编起草的几个问题》。主要提到七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在立法体例上,应删去现行《物权法》各编的一般规定,采总则、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十章之体例。其二,在基本原则上,应增加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物权效力排他性原则。其三,在物权客体上,改变目前循环定义的做法,明确定义为有体物、独立物、单一物、现存物。其四,在物权变动公示及其效力上,应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经公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动产物权变动应采交付作为公示要件,但占有改定的公示方法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其五,在物权法相关制度取舍与修正上,应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土地征收征用等公法内容剥离,同时对于先占、添附、取得时效、转质等制度缺失予以补足,遗失物、埋藏物规则等则应予以修正。其六,对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应以特别法规制,物权编只调整一般性问题。最后,在法律术语的规范使用上,注意将“应收账款”“业主”等表述进行术语改造,凸显立法科学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尤明青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论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尤明青副教授对环境质量标准的性质、特征进行了解读,强调其既有技术属性的一面,又有法律属性的一面。基于其二重属性,对于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意义应当从规范和事实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在规范层面,由于环境质量标准更多体现整体主义、行政管理控制目标以及政策选择,且受到环境功能区划的制约,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认定上,意义有限。从事实层面分析,更多地应当将环境质量标准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以实现其价值,此时应主要考虑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姜战军教授、中南民族大学严永和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唐义虎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围绕两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交流研讨。姜战军教授对陈本寒教授的报告表达了高度赞同,提出物权编的设计应吸取现行《物权法》在“科学性”上所作大量妥协的教训,严格以“科学性”为标准进行概念使用和规范设计,同时兼顾变通性与例外性问题。此外就尤明青副教授所论环境质量标准问题,姜战军教授从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视角展开分析,认为环境质量标准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管理意义,但无权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仍应依侵权法规则予以判断,不受环境质量标准约束。

  严永和教授首先指出,基因技术、生物技术等现代技术发展对物权客体提出新的问题,典型的如生物体遗传物质在实践中已出现的单独交易现象,以及文化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的归属、价值保护等,在物权编中是否及如何回应仍需思考。其后,严永和教授对尤明青副教授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只具有证据意义的观点表示认同,强调环境质量标准可以涵括一部分环境侵权行为的事实,但由于其有政策监管目的,受技术、经济因素影响标准往往偏低,不可能很好地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侵权提供作用。

  唐义虎副教授充分认同了陈本寒教授关于物权编的论述,并就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了个人观点:第一,所有权部分,股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应从所有权编中剥离。第二,关于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变动,采何种公示方法观点争议较大,有待物权编予以明确。第三,在用益物权部分,典权作为中国本土的物权种类,兼具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属性,但置于用益物权中便于与担保物权协调,在农地流转方面尤其有重要意义。第四,在担保物权部分,让与担保应在债权规则中规定,而流质、流押则可置于担保物权一般规定中。

  主题研讨环节,由华中农业大学李长健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林志辉、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韩旭至、刘平结合自己提交的会议论文进行了主题发言。林志辉博士作了题为《论自然人的过错能力》的报告。他首先对侵权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过错能力三种称谓进行了对比分析,以论证过错能力更加符合侵权制度初衷。同时通过比较法考察,指出主观过错是过错能力制度的基础,并明确了具体的过错能力判断标准。

  韩旭至博士围绕《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发言,引介了美国法的信息隐私权理论与德国法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作为解释进路。他分别从信息隐私权理论的缺陷、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本土化两方面加以详细阐述,主张将《民法总则》第111条理解为个人信息权,并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作出系统性区别。

  刘平博士以《民商合一体例下应收账款质权之再思考》为题,聚焦于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债权让与规则间立法冲突的化解。他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典化模式、单独立法模式和商事担保模式三种路径予以批判,并结合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论证了普通债权质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列的双重债权融资模式之妥当性。

  华中师范大学魏森教授、中南民族大学周平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黄军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陆剑副教授针对三位博士的论文进行评点。首先,华中师范大学魏森教授认为三位博士的论文皆具价值,应予肯定,对于《民商合一体例下应收账款质权之再思考》,魏教授提出思考认为该主题一方面涉及是否应在物权法适用问题需要探讨,另一方面应收账款是否是一个法律术语值得研究。然后,中南民族大学周平副教授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进行点评认为,该论文运用比较法方式,联系实际进行研究值得肯定,但其中的无关说、交叉说、包含说的先决问题是个人隐私的特点为何,而这一问题目前尚无定论。另外,个人信息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客体需要明晰,另外,知情权的权利内容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接着,中南民族大学黄军副教授认为三篇论文内容都比较精细,但在细微处黄教授存在不同观点。对于《论自然人的过错能力》,黄教授认为:1、对于概念问题,即自然人的过错能力存在不同称谓是应然思路,但不同称谓厘清的意义实属有限。2、自然人的过错能力在合同法领域是否真的没有适用空间非常值得探讨。3、在自然人的过错能力具体认定上,主题遗漏了探讨自然人的过错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对于《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黄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交叉场合如何构建规则仍需思考,具有探讨空间。对于《民商合一体例下应收账款质权之再思考》,黄教授认为,主题还应当考虑和物权法定原则结合进行深入探讨。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陆剑副教授对《民商合一体例下应收账款质权之再思考》进行了点评,认为文章结论从立法论来讲应当考虑立法成本和适用惯性,而且,应收账款更多涉及商事领域,这种区分很困难,商事担保的特殊性需要考虑进来。总的来说,真正的问题是更值得关注的实质问题,法典化与否只是附带问题。

  上午12点半会议进入闭幕环节。闭幕单元由温世扬教授主持。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姜战军宣读了本次会议论文获奖名单,介绍到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46篇,通过形式审查的论文133篇,最后评选出一等奖3人,二等奖16人,三等奖28人以及优秀奖41人。主席台成员为获奖作者进行了颁奖。

  最后,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家仪作闭幕致辞,对本次会议的研讨作了总结,对各位领导、师生及同仁的热忱参与表示感谢,宣布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换届大会在汉召开

  2017年12月9日,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换届大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08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承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全国部分高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近百名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年会。

  本次年会由换届大会和学术研讨会两大部分组成。开幕式和换届大会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分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喻术红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向与会嘉宾致欢迎辞,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作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王龙宣读了换届批文,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党组书记魏月明先后致辞,对省社会法学研究会过去几年的工作高度赞扬,并表达了美好祝愿。

  经全体会员一致表决,大会通过了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荣芳教授作的工作报告。经选举,武汉大学张荣芳教授当选为新一届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喻术红教授当选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华中科技大学管斌教授等11人当选为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韩桂君副教授等2人当选为副秘书长,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飞处长等38人当选为常务理事,艾斯琪等122人当选为理事。

  换届大会结束后,与会嘉宾以“共享经济与社会法”为主题,围绕“共享经济对社会保障法的影响”和“共享经济对劳动法理论与实践的挑战”两大子议题,开展了两个单元的学术研讨会。三十位发言和与谈人或从理论出发、或从法律实践出发,就共享经济的含义、共享经济对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影响和相关应对措施以及社会法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整个学术研讨会期间气氛热烈、亮点频出、掌声不断、精彩纷呈。

  年会闭幕式由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喻术红教授主持。喻术红教授对本次年会的相关主题发言进行了总结,并就共享经济用工模式下社会法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具体建议。紧接着大会对青年优秀论文奖项获得者进行了颁奖。经评选专家组严格遴选,赵乾等17人分别获得青年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最后,省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张荣芳会长对本次年会内容进行了全面总结,就“共享经济与社会法”这一主题表达了深刻见地,向全体会员表明了做好省社会法学研究会未来工作的决心,并对全体会员、协办单位以及会务人员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至此,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换届大会在掌声中圆满结束。期待研究会未来的工作越办越好!再创辉煌!

 

  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成功举办

  为全面贯彻党十九大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促进湖北省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2017年12月16日,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暨“创新湖北与知识产权”学术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召开。本届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湖北省律师协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湖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来自全省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

  开幕式由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开忠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邹进文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佳念副院长,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王龙,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徐晨副部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岳琴舫律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邹进文教授首先对年会的召开表示了祝贺,并结合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指出此次年会正是紧扣十九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此外,高度赞扬了研究会为我省经济建设方面所作的贡献,并对研究会的未来寄予更高希望。

  周佳念副院长结合十九大报告,从两个方面阐述了法院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一,强调创新为理论研究和实务创新搭建了相互交流与学习的平台,让理论更鲜活,让实践更顺利。其二,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和内在需求,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根本利益。

  王龙秘书长表示,这次年会的主题是契合了当前推进湖北建设和落实新型国家战略的特点。作为激励和保障创新的支持指导,知识产权大有可为。随后,回顾了过去一年研究会的工作成果,指出研究会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服务湖北知识产权法治实践,提高我省在全国知识产权学界与实务界的影响力表现突出。并结合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出创新是发展的主体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主导,为研究会将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徐晨副部长从两方面总结了研究会的工作重心。一方面,研究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学生科学素质服务,为党的政策科学决策服务。另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加动力,增强凝聚力,把研究会打造成适应国家、社会、科技工作者需要,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化社团。

  岳琴舫律师从历史的角度论证,湖北最大的资源是创新资源,最大的优势是创新优势,最大的潜力是创新潜力,创新已成为湖北的底色和核心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应围绕湖北省经济发展特色,深入剖析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与策略,为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做好准备工作。

  年会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主题发言,第二部分为工作汇报、人事安排和论文评奖,第三部分为学术研讨。

  12月16日上午,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彭学龙教授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法规三处杨红菊处长就我国《专利法》的修改进展和修订思路予以介绍,表示本次《专利法》的修订整个过程的指导思想、思路和重心是保持不变的。一方面,此次修改立足中国国情、坚持问题导向;另一方面,此次修改同时兼具中国特色和世界水平。最后,杨红菊处长指出,条法司近期还在关注其他方面的问题,包括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的知识产权篇等问题,且会持续地关注和推进,体现知识产权的作用。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程浩副局长在会上介绍了湖北省2017年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绩,重点围绕着《湖北省专利条例》的制定情况予以说明。他表示,专利条例的出台是推进湖北知识产权强省的重要基础,该条例将进一步注力湖北科技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我省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最后,程浩副局长分享了关于实施贯彻条例下一步将重点考虑推进的工作,为创新湖北知识产权建设做了高屋建瓴的展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的张宇博士受朱宁副主任委托围绕“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这一主题进行发言,一方面,指出国家局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专利申请量、提升专利质量、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另一方面,提出应当完善创新体制、提升创新质量、优化创新的环境、促进成果转化和运用。

  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汉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杜利结合湖北省发展北斗方面的优势与不足提出了相关建议:第一,强化产业的统一领导和规划,出台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实现北斗省里科技强省到产业强省的呼吁:第二,加大科研研发的投入,加大知识产权的创造,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推出市场需要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新服务。第三,加大政府采用使用的力度。

  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新明教授向与会人员表示感谢,并围绕十九大对知识产权给予高度关注、人工智能带来新机遇、最高法院两个重要的判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全国设立十大知识产权法庭、美国对华启动“301调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地方知名商标认证制度审查等2017年知识产权领域的“十件大事”作主题发言。此外,还指出知识产权学界应关注的三件事:药品实验数据信息保护制度、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索洛信封”制度。

  12月16日下午,年会进行工作汇报、人事安排和论文评奖环节,该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黄玉烨教授主持。首先,曹新明教授报告了2017年度工作,指出在过去的一年内,研究会高举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旗帜,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为基点进行知识产权理论探索和运用实践,服务湖北经济发展,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绩。随后,通过选举,增补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湖北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刘介明为常务理事,何湘琼、崔尚科、许志庆、罗强等为理事。

  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刘华教授对本届知识产权年会征文与评奖情况予以说明。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武汉大学宁立志教授宣布2017年湖北省知识产权征文比赛获奖情况,29位来自知识产权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同仁分别获得学术组和实务组的一、二、三等奖。主席台成员为获奖作者颁奖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宋戈同学作为获奖者代表发言。

  本届年会学术讨论部分共分为四个专题,分别是: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品牌建设与商标保护、专利运营与专利保护。

  专题一“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建设”,由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何华副教授主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张浩审判长作为主发言人,以“湖北省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建设”为主题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建设、“三合一”审判模式及其未来发展予以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随后,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何震院长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要求两个方面论证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必要性,从实践中分析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中存在的矛盾和困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助理詹映副教授从知识产权法院的全国布局、知识产权商务法院、三审合一三个角度讨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一级法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胡相龙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发展概况、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评判、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借鉴、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试点的评析四个方面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建设。

  专题二“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由武汉大学宁立志教授主持。华中师范大学刘华教授作为主发言人以“中国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回顾与展望”为主题,通过“一个交流平台、两个发展阶段、三种培养模式”概括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的历史,并以“苟且、诗和远方”寻求中国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刘华教授认为,应当找到知识产权的学科点、做好理论准备,并期待知识产权能够形成一级学科。随后,中南民族大学严永和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可以从法学、技术类的学科、管理经济学里吸取营养,建设一个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的复合型的经济学科。武汉理工大学孟奇勋副教授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为时过早,应该把重心放在法学人才培养上,在此基础上形成课程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教育共同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肖志远副教授从三个实例案件入手,指出知识产权教育在本科阶段应以本土的法律、司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技能培养为主,在硕士阶段进行有差异化、有重点区域指向、有针对性的培养。

  专题三“品牌建设与商标保护”,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徐翠副庭长主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冯雅婧法官以“商标权之诉与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分合审理”为主题,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具体案件入手,分享了商标权之诉和反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审理之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喻瑛副庭长以“知识产权权利边界与权利冲突解决之原则精神”为主题,以蔡林记商标侵权案例为蓝本进行实证分析,指出解决权利冲突的过程,既是对冲突的权利边界重新拟定的过程,也是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华侨大学知识产权中心李士林主任以“新时代企业品牌与区域品牌战略”为主题,介绍了泉州品牌建设成就和特色、泉州市关于创新性品牌的战略举措以及泉州公共的服务体系。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曹建钢律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得与失”为主题,从诚信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虚假宣传行为等几个角度评析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题四“专利运营与专利保护”,由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兆君律师主持。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俞鸿以“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过程中专利布局保护”为主题,介绍了中小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如何利用国家的政策,尤其是做好专利与布局的保护,来促进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随后,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斌律师,针对俞鸿先生的关于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过程当中的专利布局的保护,从自己的实务工作出发,从“谁来指导专利布局”、“专利布局采何种形式”两个方面指导中小企业专利布局。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涛律师,同样围绕中小企业专利布局这一话题,指出应重视专利质量及专利文献。最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覃波结合斗鱼公司自身专利布局情况,指出互联网生态环境下的专利转型升级,以及未来对专利进行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

  本届年会精彩纷呈,碰出了思想的火花,增进了友谊,开阔了思路,促进了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年会日程安排充实,学术氛围浓厚,现场讨论热烈,为湖北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建设和地区经济的创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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