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位置: 首页 》地方法学会 》学术研究
吉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宪法学前沿论坛举行

时间:2017-06-26   来源:吉林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6月16日,吉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宪法学前沿论坛在长春举行。本次年会和论坛由吉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长春理工大学社科处承办。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长春理工大学副校长赫然教授主持年会和论坛,在年会上作研究会工作总结,对下步工作作了安排。论坛的主题是“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范进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岭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志刚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夏泽祥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海平教授等五位知名宪法学者应邀出席论坛并作主题发言。参会人员围绕论坛主题深入进行了研讨。研究会部分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长春理工大学2016级宪法学、法理学研究生共73人参加年会和论坛。

        范进学教授重点谈了宪法实施究竟实施什么的问题。他认为,法律实施和国家机构规范的实施都不意味着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最终实施的是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基本权利规范切实得到实施是宪法实施的本质与目的所在,才能真正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同时,宪法实施研究还应深入思考宪法实施依靠的力量是什么、宪法实施能否进入司法适用、现有的宪法审查制度能否成为宪法实施的有效机制、今后一个时期宪法实施急需解决什么等问题。

        马岭教授关重点谈了我国违宪审查的含义和机构设置问题。他认为,从制度层面上说,违宪与违宪审查并不必然联系,“违宪审查”是对“违宪”的审查,但“违宪”并不一定都必然导致“违宪审查”。有些“违宪”需要通过“违宪审查”予以纠正,有些则通过其他途径纠正。我国目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但仍可探讨需要时这一机构的设置模式问题。

        刘志刚教授重点谈了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的基本内涵。他认为,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将宪法规范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人的行为。

        夏泽祥教授重点谈了我国转型时期宪法实施的可行性问题。他认为,我国的宪法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宪法实施应当以宪法文本为中心,以国家机构规范的实施为出发点,通过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地位来发扬民主,切入点是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由宪法监督机构专司宪法实施职责。宪法实施的重心应由国家机构规范转向基本权利规范,这是宪法实施的根本。宪法应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持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平衡。

        李海平教授重点谈了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论问题。他认为,当下中国宪法学界有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政治宪法学等流派。什么样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才能真正把握当下中国的宪法实践,取决于研究目的。

        5名学者作主题发言后,长春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隋光伟、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李光宇教授、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郑二为教授、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长赵静波教授分别从人大监督、宪法精神、宪法教育、宪法信仰角度作了发言交流。论坛达到预期目的,收到预期效果。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