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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召开

时间:2016-11-17   来源:吉林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11月6日上午,吉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立法研讨会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召开。会议由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主持,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致辞,介绍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主要内容,详述了民法典编纂中婚姻家庭法编的立法问题清单。研究会部分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会议。

        我国民法典编纂婚姻家庭法编的立法问题主要集中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亲属规定、权利行使、法律适用及时效和除斥期间等方面,与会人员对此进行了专题讨论。

        关于调整对象,对于亚婚姻或类婚姻关系是否应纳入婚姻家庭法编,与会成员各抒己见,普遍认为,同居、同性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容忽视,其中的财产关系可以适用民法中的财产法规则予以调整,但身份关系尤其是子女和监护问题立法应作出回应,是否应置于民法典总则亦或婚姻家庭法编之中?亚婚姻或类婚姻关系的概念本身就存在疑问,准婚姻关系的称谓也并不十分准确,此类法律关系本身并不具备同质性。

        关于基本原则,与会人员认为,原有禁止性立法语言的表述是否有必要替换为权利性语言表达,婚姻家庭法需保持一定的禁止性规定,通篇正面权利形式的强调不值得提倡。计划生育既然已有相关法律专门调整,是否有必要继续留在婚姻家庭法编之中?一夫一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更为合适。

        亲属规定方面,与会者认为,现行建议稿中亲属范围并不开放,亲属规定的出台关系到其他部门法例如刑法中亲属的认定,旁系二等亲的范围略显狭窄。建议应将此范围扩张至旁系四等亲,即推至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直系血亲并非无需任何限制,现在五世同堂的家庭并不多,将直系血亲限定在五代或者六代以内较为合适。

        权利行使方面,与会者认为,现行建议稿中将妇女与未成年人、老人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共置一条中,这种并列式立法结构的设计有贬低妇女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之嫌,并且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相悖,建议修改。也有与会者表示,该种设计并非是贬低妇女人格,恰恰是凸显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婚姻家庭法编的立法一定要坚持性别视角,否则无法体现法律对妇女的任何特殊保护。

        与会者认为,法律适用一定要区分身份法规则与财产法规则。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法规则已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对妇女的保护力度,因此,日后应有所改观。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婚姻家庭法在时效和除斥期间方面并无太多明显特殊性,但有一点值得思考和留意,基于特殊身份关系的存在,婚姻家庭法中某些财产消耗殆尽之后便不可再行主张权利,这不同于物权法中的财产法规则,因此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方面应表现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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