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10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9月27日,“全面深化改革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与实施”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理工大学主办,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承办,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的部门领导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院校的80多位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出席研讨会。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主持开幕式。浙江理工大学副校长陈文华教授致开幕词,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期望通过此次盛会所形成的成果,积极推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
与会者围绕“竞争政策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
一、竞争政策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湖南大学王晓晔教授指出,在有着高度分工的社会中,为了合理分配紧缺的生产和消费资料,国家有必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由于市场竞争是不带意识形态的普遍现象和国家经济活力的源泉,竞争政策应当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经济政策。要推动竞争政策,必须遏制行政垄断,审查政府在其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共政策中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因为这项工作任务重、影响深远,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权威和独立性比较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赵国彬处长畅谈了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看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出台后,工商总局就各地落实制度的具体做法以及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梳理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并就推进制度有效实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2016年,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新立案12件,总数达69件;结案33件,中止调查5件;涉滥用行政权力20余件,正在调查4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艳芳法官介绍了我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最新进展。通过分析米时公司诉奇虎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案、吴小秦诉陕西广电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和华秦出租车案三个典型案件,再现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真实画面。在第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而手机安全软件市场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在奇虎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法院认为米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奇虎公司具备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也不能证明奇虎公司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在第二个案件中,陕西广电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即使存在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搭售。在第三个案件中,原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的部分出租车出于申请人不收取110元服务费的情况,自愿退出被申请人管理而跑到申请人公司以后,又回到被申请人单位接受管理,并不能证明客运处、秦都服务部、渭城服务部、华光服务部和公交集团限制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自由选择出租汽车服务企业。在未对三个服务部的具体行为构成限定交易提出更具有说服力的说明或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三个服务部等滥用在相关市场内的市场支配地位。由此可见,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呈现出传统、互联网案件并重,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真正形成两方当事人实质对抗的案件并不多的特点。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香港岭南大学林平教授以网约车服务为例,展开对公平竞争审查的经济学思考。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涵盖“18不准”,审查对象是政策制定机关,审查标准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在存在市场失灵行业,只靠竞争机制不能达到资源最优配置时,需要政府规制,加上一定程度的竞争政策。市场失灵包括自然垄断和经济外部性。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审查要充分认识到政府规制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对网约车服务的数量管制、价格管制是必要的,完全放开将导致我国城市交通堵塞和废气排放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因此,公平竞争审查要区分行业特性,对市场失灵性行业的竞争审查可采用“规制在先,审查在后”方法。
南京大学方小敏教授分析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经济规制(行业规制)和公平竞争、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反行政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竞争政策具有基础性、决定性属性,产业政策则具有例外性、特别正当性、合法性(如补贴法)特征。新的自然垄断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也有导入竞争机制的必要性,不宜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绝对的垄断保护;欧美等国家对公用企业导入竞争机制的改革实践并没有危害国家主权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反而降低成本和价格,提供更好的服务。所以,只有通过竞争无法达到公共政策目标时方得以规制代替竞争。立法机关在经济立法工作中应当贯彻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行政和司法机关在经济行政(政策制定)和经济司法中也必须贯彻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原则。公平竞争审查对象不应仅限于政策,还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反行政垄断法是事后规制(为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在事前规制。确立公平竞争法律原则,需要明确公平审查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仅依据国务院的政策性意见不足以成立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推动公平竞争审查进入法律规范。仅仅依靠分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足以落实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建立统一、独立、权威的审查机构,降低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压力和负担。仅仅依靠自我审查和社会监督不足以有效实现公平竞争审查目标,需要确立自我审查、机构审查和社会审查相结合的权责明确的法律保障机制。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汪彩华副教授从供给侧改革的角度,分析了竞争审查制度。供给侧改革旨在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明晰政府的权力边界。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性垄断是造成中国长期结构性问题的深层根源。在当下深化改革和经济下行时期,实现竞争政策需要保障竞争执法的常态化、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大力规制行政垄断。要推动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从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降低行政性垄断现象入手,将其作为改革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突破点。
三、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李青副局长分析了中国的竞争政策及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竞争政策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两大竞争政策工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审什么、谁来审、怎么审、保障机制四个部分。我国采用“全面审查+新旧兼顾”回答了“审什么”的问题。明确了全口径审查对象,全面规范政府有关行为。同时,规范增量,防止出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存量,按照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按照“自我审查+外部监督”解决“谁来审”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设计审查机制,经审查出台的政策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通过“原则禁止+例外规定”处理“怎么审”的问题。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个方面明确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 “18个不得”。 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和问题,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也可能带来更大的效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也为这些政策措施留出了空间。为确保制度有效落实,从分步实施、加强指导、定期评估、制定细则、严格追责五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占江副教授从实施角度研究了中国法律竞争影响评估制度建构。要减少政府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需对各项法律制度的竞争影响进行评估。评估以不断被修正的SCP范式为依据。首先,基于这一范式所包含的影响竞争的因素,归纳出法律竞争影响核对清单,利用清单识别反竞争的法律。然后,借助这一范式,判断法律对竞争限制的合理性。针对不合理限制提出改进方案,促进法律向着有力竞争的方向制定、修改。我国建构这一制度的关键是,对《反垄断法》第9条进行合理解释作为评估的法律依据,并建立“以反垄断委员会为主、法律制定部门为辅”的评估机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减少反竞争的政府干预。因此,竞争评估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自贸区法制建设,甚至改善整个竞争制度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丁茂中副教授研究了更具体的产业政策竞争评估问题。产业政策的竞争评估不仅是竞争执法机构的责任,政策制定部门、审批监督组织都负有相应义务。这些不同类型的责任主体可以通过竞争合规模式、审批监督模式、竞争执法模式、竞争倡导模式各自开展对产业政策的竞争评估。但无论在何种模式下,相应责任主体原则上都应当按照“简易评估→普通评估→特别评估”的基本流程进行操作。在针对竞争评估的宏观架构上,可以根据对应的精确度要求选用定性为主的“清单对照排除法”或者定量为主的PSCP范式。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
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认为,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大意义的实现取决于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在未来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和完善相关实施机制过程中,只有建立统一、独立、权威、高效的竞争审查机构,才能克服这些困难和阻力,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落实。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健民律师从律师的视角和作用,探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难点,从政府方面来看,在于审查对象范围广、待审查的政策存量大、审查标准亟待细化和主要依靠自我审查;从企业方面来看,在于企业将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已有的优惠政策将存在不确定性和放大竞争政策在商业博弈中的作用。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在促进制度实施中要提醒政府部门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助政府部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代理政府部门处理与审查制度相关的事项。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要审查投资有关的优惠或承诺的合法性,利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竞争权益。
安徽大学法学院焦海涛副教授分析了社会政策目标的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树立反垄断法的“原则法”地位。但现代反垄断法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也应考虑环境保护、就业促进、文化多样性维持等社会政策目标。从而,某些旨在追求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的政策措施,应当能够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得到豁免。在对社会政策目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效率分析与附属性分析是两种主要的审查标准。效率分析主要适用于能够直接带来经济效率或可以转化为经济效率的社会政策目标豁免;那些难以或不能转化为经济效率的社会政策目标,可以借助附属限制理论寻求豁免。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应品广副研究员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核心,研究了竞争政策视角下行政性垄断的“综合规制”。 在反垄断法视角下,针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模式主要是“事后救济”,即通过行政执法或司法救济对已经发生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予以“矫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则是通过“事前控制”,对行政性垄断予以提前防范。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除了推进落实和不断完善外,还应借助于更广泛意义上的竞争政策手段进行“综合规制”,推动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模式的转变。与此同时,竞争主管机关可充分利用部门内部的协调机制和发挥多元机构力量,为赢得社会共识和获取政治支持做好准备。
本次会议适逢国务院刚刚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之际,与会嘉宾们的交流,既有域外构建的介绍,也有中国实施的探究;既有理论界的学理讨论,又有实务界的实务研讨。会议圆满完成了既定的目标和任务,获得了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赞扬和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