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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举办换届会议暨2015年学术年会

时间:2015-12-31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2015年12月19日,“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换届会议暨2015年学术年会”在广州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药学院承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协办,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完善医药食品安全监管,促进司法、行政监管、法学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的学术交流为宗旨。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会长杜承铭,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内各大高校、政府职能部门及实务部门的医药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共120余人出席本次论坛。

  会议开幕式由广东药学院法制办主任宋跃晋教授主持,广东药学院副院长陈思东、广东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郑桂琼、广州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程跃华先后作了致辞。陈思东同志在致辞中对本次会议的召开给与了高度评价,他指出法律研究对医疗卫生界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尤其在近年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形式下,法律研究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的作用更是至关重要。

  杜承铭会长代表理事会向大会做了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他表示,研究会每年举办学术年会,集结热爱医药食品法学研究的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就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主题撰写论文、并组织论文评审,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作专题学术报告,为大家了解学术与实践的前沿问题、开阔学术和实践视野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机会。为进一步促进研究会的学术交流,提高研究会的学术水平,研究会组织本会的专家参加了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研讨会”等全国性学术活动,促进研究会的学术研究成果走向全国并产生学术影响,对我省医药食品法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换届会议由郑桂琼同志主持,选举产生了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以及理事,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杜承铭连任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会长。同时聘任陈思东副校长为名誉会长,并审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章程(修改草案)》。

  学术年会主要有三个议题:一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研究;二是医疗过失的认定研究;三是医药食品安全犯罪及两法衔接问题研究。各位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三个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研究”议题中,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张建山处长指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环节遇到的几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的问题、网络食品监管执法中的管辖确定难、电子证据取证难、“海淘”买手在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的身份确定难等问题,希望通过大家的研究探讨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强法官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适用《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基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法定责任,基于惩罚性赔偿的特殊性,应依法严格适用。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杜国明教授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相关问题从宏观方面进行了探讨,他充分肯定了农产品与食品安全立法的必要性,指出目前的核心问题是监管体制和立法理念,并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应从创新社会治理角度来寻求更广阔的监管思路;二是应建立一个由代表政府、代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代表社会的三种力量所组成的三位一体、相互制衡的食品安全制度体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伍劲松教授以广东省为例讨论了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机制问题,他表示,我省的食品安全防控体制、机制设置相对完善,但行政执法的实施情况让人担忧。他提出建立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评估、投诉机制等建议,以此来解决老百姓和执法部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

  在“医疗过失的认定研究”议题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曹军检察官对医疗过失中的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并没有导致我国“二元制”医疗鉴定模式的消失,相反这一特殊的医疗鉴定模式仍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失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二者各有利弊,废除任何一种鉴定模式都不科学。建议二者发挥各自长处,既能节约社会成本,又能适应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结合自身从事法律实务的经验,指出推定过错制度目前在司法条文中适用模糊,并从专业角度分析论证了医疗损害推定过错的司法界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王菲法官阐述了目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即医疗损害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甄别,建议规定统一的鉴定形式,并对鉴定机关资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减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娟闰副庭长指出,医疗过失认定问题是目前法院案件审理困难的两类问题之一,裁判难度大。她指出,对于争议较大的医疗过失举证责任问题,考虑到医学上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基于避免预防医疗损害医患关系等原因,应实行一般责任原则。

  在“医药食品安全犯罪及两法衔接问题研究”议题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王敏科长就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查办和预防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阐明了此类事件的特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朱秀恩律师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对近年来出现的“医疗事故罪”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此类案件普遍存在立案难、审理难、裁判难的共性问题。他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与本罪的理论研究相对欠缺有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潘建明科长就民事行政检查监督在保障医药食品安全中的职能定位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从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阐述了如何保障医药食品安全。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国鑫副院长分析总结了我国当前医药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社会保障不力、教育理念偏失、行政执法力量有待加强及公民监督机制的缺乏等方面。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的召开为大家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学习机会。同时,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仍需不懈努力,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深入,以期为我国医药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提供科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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