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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5-06-19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4月13日,浙江省法学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在杭州召开成立大会

  2015年4月13日,省法学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在杭州召开成立大会,同时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为主题举办首次学术研讨会。来自全省政法机关、政府机构、高校以及律师界的专家、学者共135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共收到征文114篇,经专家组评审,评选出一等奖4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16篇。研讨中,与会人员围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特别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和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等专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讨论。

  一、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在附条件不起诉专题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对修改后刑诉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了充分肯定。同时指出由于适用程序繁琐、界限难以把握、帮教考察配套措施缺失等原因,影响了当前检察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需要予以完善。有观点对检察机关是否为帮教主体提出质疑,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但监督考察主体不等同于帮教主体。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行使的是起诉裁量权,帮教不是司法职能。检察机关将精力过多地投放到帮教工作中,容易出现职能偏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铭教授在该专题讨论总结环节提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个非常有张力的制度,准确、稳妥适用可能会改变整个检察权利系统的运行生态,如何在未检工作乃至检察工作中执行好该项制度,需要更多理论和实践支撑”。

  二、关于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特别程序

  与会人员集中讨论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分案处理制度。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合适成年人选任对象以青少年事务社工最为恰当,因为他们有统一资质、社会阅历,有工作经验和经费来源,可以克服关工委人员年龄偏大、未保委(团委)人员事务繁忙、司法机关人员中立性不够等不利因素。合适成年人选任机制各地做法各异,政法委、关工委、团委牵头的都有。一些机制完善的地方,经费有保障,但使用时需要层层审批,往往与办案要求有冲突。一些没有建立机制的地方,虽与办案期限不易冲突,但经费没有保障。在合适成年人作用发挥方面,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目前到场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大多数时候扮演着旁观者角色。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作用,一方面要挑选确实合适的成年人,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要形成合力、形成体系,侦、诉、审三个诉讼阶段应使用同一名合适成年人,让其有机会和时间与涉罪未成年人建立信任,实质性地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与会者重点探讨了社会调查适用范围、调查主体、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和内容规范等问题。在调查报告的适用范围方面,由于社会调查制度不属于强制程序,条文的表述是“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导致实践中各地对是否开展社会调查认识不一、做法不同。有观点认为,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调查制度,明确规定社会调查适用范围,如对可能适用缓刑的应当进行社会调查;也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应进行社会调查。对社会调查的主体,有观点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也有观点认为由社工进行社会调查才是可行的、合适的。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只是办案的重要参考;也有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社会调查报告证明的是量刑事实,而量刑事实也属于案件事实,与案件存在关联性,社会调查报告属于各种证据形式的综合,具有合法性。此外,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不能流于形式,要突出个性化,尤其是兴趣爱好等尽可能详细,作为后期感化教育的切入点。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会人员集中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该封存还是消灭。有观点认为应当与国际接轨,对犯罪记录予以消灭,而不是封存;但大部分观点认为,基于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未成年人权益的考虑,目前还不适宜直接跨入犯罪记录消灭阶段,以实行封存比较合适。二是封存形式的完善。有专家认为,目前实务部门封存的范围只限于案件纸质材料,还没有涵盖到电子档案信息的封存,这种封存力度太小,甚至接近于无,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犯罪记录封存应当包括纸质案卷和电子档案的封存。在此基础上,有观点提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系统,确保封存制度的有效性。

  关于分案起诉制度。与会人员一致建议应将分案起诉制度前移到侦查阶段,做到分案提请批准逮捕、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分案提起公诉、分案审理。同时,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宜分案的情形,避免随意解释。

  三、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

  与会人员重点就心理学方法引入办案机制进行了热烈讨论。在心理量表的选择方面,有观点认为量表选择要慎重,明尼苏达量表(即MMPI)是以西方白领为样本制作的,不适用于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甄别,建议适用以本土未成年人为适用对象的量表。上海市检察院对此已开展探索,值得关注。在心理疏导对象方面,有学者提出心理疏导的对象不应局限于涉罪未成年人,应扩大至未成年人父母甚至老师。对心理评估工作是否由检察机关来开展,与会人员存有较大分歧。有观点认为,检察官熟悉案情,对案发原因有深入了解,若持有相应心理学资质证书,从事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大多数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心理评估专业性极强,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专业的心理机构来做。检察机关负责对专业心理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法律层面的审查。

  四、关于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相较于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害人更应加以特别保护。一要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诉权。依法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规范取证行为,避免二次伤害。二要为未成年被害人及时提供心理救助。未成年人遭遇侵害尤其是性侵害后,很容易产生心理创伤,可能会造成长期无法走出心理阴影。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是帮助他们摆脱心理阴影的有效途径。三要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目前我国司法救助机制尚不健全,未成年被害人通过司法救助获得经济补偿的渠道并不通畅。司法机关要提高救助积极性,提前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简化申请流程,加强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联动,拓宽司法救助渠道。与会人员一致呼吁,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并将其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四要建立对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有观点认为,南京虐童案表明应从立法上明确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及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阮方民教授对研讨会作了总结。一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的成立,为全省散落在各部门和高校的有志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的理论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者搭建了交流平台,创造了沟通渠道。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程序启动和行刑制度的研究,对社会发展、社会转型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空间很大。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在刑事处遇和程序设计上仍是同大于异,其中有观念、理念的原因,也有机制、制度的原因。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必将走向完全独立。三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应为实践服务。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在交流沟通中形成共识,推动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不断完善,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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