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05 来源:江苏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法治中国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
――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2014年12月13日,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徐州举行。与会代表围绕“法治中国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这一主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现将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宪法实施与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宪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根本依据,而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实施。与会专家认为,明确依宪治国的含义,推进宪法实施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学术意义,而且具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重大价值。
南京大学法学院田军教授认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绘制的“依法治国”蓝图中,“依宪治国”是一项重要内容。重申了宪法在法治体系以及依法治国宏伟目标中的核心地位。从纸面的“依宪治国”到实处的“依宪治国”,重点在于完善违宪审查机制,必要时应当建立专门机构承担宪法监督职能。
苏州大学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认为,宪法的实施存在三个误区,分别是:1、过分强调违宪审查的宪法实施方式;2、排斥宪法实施方式的新探索;3、机械理解有关宪法实施的宪法条款。而要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思想禁锢,走出宪法实施的认识误区,理性而宽容地对待社会各界为宪法实施而开展的各种努力,并积极探索包括合宪性解释在内的各种宪法实施的新方式、新路径及新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王腊生副主任认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在具体立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健全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抓好立法项目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健全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加强立法调查研究,找准立法重点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季金华教授认为,法治中国成为当下主流的政治命题,其主要意义在于: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再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旨在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认为,从主体制度的独特性、责任制度的独特性方面来看,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的形成有其特殊的路径和背景,对待法律制度中的中国实际、中国特色,理论界应该认真加以梳理和辨析。
江苏警官学院卜安淳教授认为,宪法是规则法,宪法的落实必须依赖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遵守执行。法律规范要与宪法规定的本意相衔接,法律规范还要被严格遵守和执行,只有如此,宪法的实施才能真正落实。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张明新教授从APEC期间北京出现的久违的蓝天入手,分析“ APEC蓝”现象,认为其实质是政府为了向世人展示一个好的“国家形象”,运用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在一段时间内采取类似紧急状态下的非常规措施,而达致其所追求目标的国家行为。在当下中国,这种行为与“举国体制”相结合,往往能够比较有效地实现重要的阶段性目标。然而“APEC蓝”现象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在许多方面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克减与限制。
二、法治中国与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如何把法治社会建设嵌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宏大格局,加快推进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引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专家学者就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董玉荣讲师认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环境社会合作治理既是合作治理理论的推演,又是当下现实情况的需要,理应成为环境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社会合作规制的运作需要多中心合作的治理主体、协同合作的治理行为、复合多样的治理责任以及合作高效的救济机制,当然更需要行政法治的保障。
南京财经大学马海鲸教授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指在法治框架下法律与道德信仰的结合,究其最后的归宿仍属法治。德治精神内涵和法治价值追求在尊重人、解放人问题上的同一性则使两者的结合成为必然。在中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关键时刻,重要法律体制的改革也呼之欲出,为两者结合提供了现实基础。
江苏警官学院黎慈副教授认为,微博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公民政治参与带来了全新的机遇,优化了民主政治生态,激发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推动民主政治向前迈进一大步。实践证明,微博政治参与有助于提升社会管理制度的科学化水平,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强化干部队伍的素质,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进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然而,微博政治参与也存在不适应社会治理创新要求的地方,因此,以法治引领微博参与有序发展,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当务之急。
三江学院李小红副教授认为,法律人特别是以法学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者群体,会对法治的行进方向产生重要影响。法学学者应对自身的社会定位等不断辨识和反思,以保证个体行为能对法治社会的建设起正作用。法学学者对法律问题具有强大话语权,多种因素却导致群体声望下沉。法学学者群体应致力于该当的社会定位,成就群体的正义担当。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张峰振副教授认为,我国当下的救济途径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如法律依据位阶低,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信访机构无调查处理权,救济效率低下,救济机构不独立,公正性存疑等。为促进法治政府目标的尽快实现,需要重构不当行政行为救济途径。可考虑将隶属于行政系统的信访与行政监察机构职能合并,整体划转到各级人大常委会之下,成立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为不当行政行为提供救济。
江苏警官学院张洪波副教授认为,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群体性事件有普遍上升趋势。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法治路径,主要是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推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处置和责任机制。
三、法治中国与司法实践
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因为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利给予救济的关键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或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成为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唯一准绳,但法治原则必须通过公正的司法贯彻实施。因此,法治中国与司法实践构成了会议研讨的又一个专题,与会代表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法官顾乐永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权监督沿用行政权监督模式,存在多重监督、无序监督和随意监督等违反现代法治原则的弊端,提出了统一制订法官监督惩戒法规,统一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统一对法官惩戒事由、方式,改革司法权内外监督机制等法治化监督和惩戒模式的构建意见和建议。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吕露法官认为,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广大农村,在依法治理农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规范人民法庭管理;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突出审判职能,推进法治农村建设;延伸多元职能,提升村民法治意识。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雨法官认为,书记员体制发展滞后、队伍不稳定、任务不明确、工作质量低、工作效率差,审书比例严重失调,这些都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在书记员序列体制改革中,逐渐形成了海口法院、上海法院、大连法院和怀化法院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模式,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建议建立和完善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明确书记员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健全书记员职级晋升机制,完善工资机制;重新定位书记员工作职责,严格划分与法官助理的区别;对书记员实行单独的招录程序。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邹焕聪副教授认为,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人们分析公私协力法律问题提供了理论资源,同时也为设计公私协力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构建相关制度进程中,应将国家担保责任理念落实到公私协力国家赔偿的全过程,实行公私协力的公共权力归责原则,同时在国家赔偿责任方式上应由公私部门进行责任分配,并从国家赔偿权行使程序上,着力把握好公私协力三面关系的法治要求。在国家担保责任视角下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有利于规范公私协力中的特殊权力与赔偿责任,促进公私协力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