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31 来源:河北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2014年12月18日至20日,河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举办,来自全省各地的法学教育及司法实务部门的22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本次年会收到论文15篇,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研讨会期间,与会同志围绕依法治国、司法公正等当前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与新颖性的观点。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刑事诉讼部分
1.关于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救助问题
有学者和法官共同对刑事案件失助未成年人救助路径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且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对该理念从法律层面予以确认,特别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还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设专章予以规定。然而,纵观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不难发现,对于刑事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几乎都落在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忽视了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与救济,对于因刑事案件的发生而伴生出的失助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无明文规定。刑事案件的发生伴生了一个庞大的受害群体,而在这个群体中家庭贫困的失助未成年人遭受的伤害最为惨烈。刑事案件失助未成年人面临应激创伤难以愈合、民事赔偿无法到位、司法救助获得困难、社会救助不完善等现实问题,对刑事案件失助未成年人实行救济必须推进涉失助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力度、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建立社会联动救助机制,通过危机干预提升其抗逆力,这是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路径。
2.关于刑事法律援助问题
有代表对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实践中,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存在形式大于实质,受援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最大程度保护等问题。为此,制定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具有现实意义。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律师在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监督等整个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的指导和规范。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应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律效果方面,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做到成本低、速度快、利益最大化。在社会效果方面,一要尊重受援人,以真诚的态度和礼貌的言辞对待受援人,做到耐心解释、以案释法;二要给受援人提供心理调适、情绪疏导等人性化服务,积极修复破裂关系、缓和紧张关系、化解矛盾对立,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三是对受援人进行教化,鼓励受援人正确对待、改正错误。
3.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程序问题
有代表对重大刑事案件一审繁简分流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二者矛盾地统一于审判实践中。通过繁简分流改革,“简出效率,简出精品”,以谋求最佳司法效益。重大刑事案件一审繁简分流,可以在案件分类、法官分类和程序设计上进行。可以考虑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是否认罪等因素进行案件分类;法官可以分为庭前审查法官和庭审法官,分别行使庭前审查功能和庭审功能;在程序设计方面,可以考虑将刑事诉讼分为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两个独立的程序,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将庭审程序分为死刑程序和非死刑程序,在审理程序上有所区别。
4.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
有代表从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地基本含义和历史发展,提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形、不同的情节、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以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的效用。
5.关于强制措施问题
有代表围绕刑事拘留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在保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基础上,对刑事拘留措施进行进一步完善。具体建议包括:扩大拘留的适用条件、赋予检察院拘留执行权、缩短拘留的法定期限、规范拘留的羁押场所、加强内部制约等。
6.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有代表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民事权利救济途径立法规定冲突、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冲突等立法缺陷,与此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疑难问题。对此,该代表提出应赋予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损害请求权、明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明确被害人及其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免交诉讼费等对策。
二、民事诉讼部分
1.关于调解问题
(1)有代表从调解率与司法公信关系的视角,认为调解只是一种审判权行使的模式和手段,不宜夸大调解的功能与价值,应注重把握调解的尺度,做到适当、适度。
(2)有代表对司法调解的心理学技巧及运用进行了研究。该代表认为,司法调解过程是调解人员、当事人及其亲属等围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纠纷,进行多边的交往活动过程。司法调解中调解人员可运用心理暗示、宣泄心理、角色对换的心理学技巧,同时注重运用语言和非语言技巧,促使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
2.关于执行问题
有代表对法院执行公开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造成近年来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和过程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不够,执行信息没有及时和全面的公开。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执行难的良药,就是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完善执行公开的具体要求,通过执行公开,实现案件执行透明化、规范化、便捷化。除执行人员与执行工作无关的私人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审判秘密以外,执行信息均应公开。要做好执行公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完善数字化执行指挥中心提高执行效力;建立执行服务公开窗口和“执行开放日”制度;健全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机制及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完善“悬赏公告”、公布“老赖黑名单”等媒体公开曝光的功能;运用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履行追踪及执行统计管理系统与当事人加强沟通。
3.关于民事诉讼审限问题
有代表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理期限过长的原因。认为,民事诉讼审理期限过长主要原因是法定审理期限过长。应当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成分,缩短法定审理期限。
4.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
有代表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确立管辖权异议可以申请再审制度与我国司法改革所提倡的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与司法公信力宗旨相契合,应当在民诉法修改中确立这一制度,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三、行政诉讼部分
有代表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为例研究了公共警告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公共警告是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旨在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领域的风险警示信息,防范风险的发生和阻断危害的扩大。目前公共警告制度运作上存在种种权力失范的状况,应当从规制原则、程序制度、救济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四、司法公开化与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1.关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
有代表对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完善途径。认为,裁判文书公开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之一,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各级法院如火如荼的推进。为确保裁判文书公开的效果,提高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必须准确把握一线法官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心理状态,解决法官对裁判文书公开的错误认识和对裁判文书论理与司法公信力关联认识不足的现状,以提高法官裁判文书公开的主动性;把握案件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心理状态,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以合理掌握文书公开的边界;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运行机制。
2.关于人民法庭建设问题
有代表结合邢台市法院系统推行的“一乡一庭”建设,探讨了人民法庭建设制度完善。认为,人民法庭处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具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不仅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还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参与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及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包括推进法治进程、构建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为此,人民法庭应积极探索更为符合群众需求的审判工作模式,坚持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帮助当事人以最低成本解决纠纷,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工作。
3.关于法院体制改革问题
有代表结合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的设置实际,对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可以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干预法院审判的问题,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应该以通过调整司法区划为突破,在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背景下,综合考虑以下途径:一是以调整案件类型调整司法区划设立类型化、专业化法院;二是以调整司法区划设立法院,即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使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三是建立完善的审判关系。
与会代表还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