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6 来源:四川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2014年10月27日下午,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成都科华苑宾馆隆重举行。年会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由四川警察学院政治部主任唐学莲担任主持人。四川大学教授、四川省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左卫民教授、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韩旭研究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唐稷尧教授、电子科技大学法学系吴卫军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卓宇副教授等先后作了主题发言。宜宾学院法学院教授邓中文、成都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张居盛教授、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张邦铺副教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文汇副教授作了点评。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依法治国与诉讼制度改革”,由四川大学法学院马静华教授主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梁咏蜀副庭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刘勃处长、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周洪波副院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磊副院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等先后作了主题发言。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邓健民教授、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阎朝秀教授、四川民族学院叶晓斌教授、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唐芳副教授等作了点评。在本次年会上学者们各抒己见,畅谈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解和认识。
在“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的环节,左卫民教授重点解读司了法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对如何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见解。他认为,这次中央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紧密联系起来了,提出了很多以前官方都没有提及的崭新举措;中国实现依法治国有赖于司法的公正性,有赖于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司法体制。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空前紧密、有机地联系起来,司法改革构成了依法治国方向性、前提性、动力性的基础。对于如何理解四中全会的司法改革,左卫民教授认为,在整体上,司法改革部署是围绕司法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来展开的,按照司法规律,需进一步发挥司法作用,尤其是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在这个大背景下有几点值得特别强调:审判员与执行权相分离的试点;明确设立超越行政区划的法院;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监督制度;以审判为重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最后,左卫民教授认为,这次四中全会的亮点和新的提法已经昭示出司法改革的前进方向和目标,这既适应了中国现实情况,也充分考虑了已有的改革成果,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方向,司法实践和未来立法应有具体的体现。
韩旭研究员重点评论了两项具体的诉讼制度改革措施。一项是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具体司法案件记录与责任追究制度,如何预防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他认为,为了落实此项制度,首先需要区分领导监督与领导干预的界限。人大党委并没有被排除在监督的主体之外,监督和干预的边界不清晰的时候,有可能导致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异化为个人的干预和监督。少数领导干部可能会以监督之名行干预之实。其次,需要厘清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处理好这种关系能够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干预。另一项是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措施必然会带来公检法机关干部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变化。要真正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势必加强审判对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制约,这就需要对宪法关于三机关关系的原则进行修改,否则,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此外还应当加强辩护权保障,提高辩护率;保证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
唐稷尧教授认为,对四中全会的公报以及诉讼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还应关注实体法的修改。同时,四中全会提到依法治国是依宪治国,宪法在其他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作用。我国《宪法》有宪法监督与保障的条款,但在《宪法》制定之后,适用较少,现实中与宪法相悖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能真正地激活宪法的保障条款,对于立法与法律适用会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电子科技大学吴卫军教授主要提出三方面的观点。第一方面,对于司法改革为何成为十八大以来的政策亮点,他认为有两个动因:一是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中国法治已从立法中心到执法与司法重心的转变;二是司法改革被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试金石,其政治意义十分重大。第二方面,本次司法改革的特点是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推动,同时,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处于突出地位。第三方面,对司法改革持审慎乐观的态度,对于既有的体制与既得利益者对改革造成的阻力需要充分关注。
王卓宇副教授从微观方面分析了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要通过诸多环节的改革才有望实现。当前法院的行政化问题较严重,特别是案件的审批制的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有相当阻力。
在评论环节,张居盛教授认为,必须通过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四川的改革如何结合地方的特点和问题,实现法院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值得深思。张邦铺副教授认为,四中全会使法科学子看到希望。李文汇副教授强调了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唐芳副教授认为,只有各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司法机关都能享有我们司法改革的成果,我们的司法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在“依法治国与诉讼制度改革”环节的主题发言中,梁咏蜀副庭长结合我省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况,谈了法院行政审判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呼吁学术界重视强化行政诉讼功能的意义,并对四中全会相关规划的实施前景进行了展望。刘勃处长谈及民事诉讼连监督机制的完善问题时认为,行政检察工作非常重要,但目前有关其内容、方式、范围等诸多规定尚不明确,提出需要扩大检察监督权,特别是加强诉讼外行政行为的监督。周洪波副院长认为,司法改革所涉及的一些大词意义不大,司法改革的成败取决于具体做法,主要是具体技术问题。他以“证据法具体制度改革的艰难前景与学者的责任”为题,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证明方法、证明逻辑以及刑事实体法与刑事法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反思和澄清。周磊副院长根据自己的经验说明,行政审批案子的没有了,但一定形式的行政管理还存在;他认为,认为微观的改革可以带来宏观意义,对于新一轮司法改革充满信心。罗毅律师强调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对于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并具体介绍了成都市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举措。
在评论环节,邓建民教授对前面的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系统的点评。阎朝秀教授认为,四中全会精神表明,我国法治逐渐实现由治民到治官的过渡,律师应更加关注中国法治的进程。叶晓斌教授呼吁与会专家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改革,特别是人才匮乏、理念差异、纠纷解决特殊性等问题。邓中文教授特别指出,检察官与法官是否做好迎接错案终身追究制的准备值得关注,他认为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关注法官检察官的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