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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3-01-22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2012年年会在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召开。来自浙江省内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及司法实务部门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议分三个单元展开讨论。与会专家从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出发,就中国法律文化的智慧如何得以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传统法智慧如何与当代社会相结合,以及如何促进当代中国部门法制改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热烈,观点多元。

  一、中国法律文化智慧的继承和发扬

  浙江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范忠信教授作了《法制中国化:新世纪十年实践与争鸣之反省》主题发言。他阐述了法制中国化的理论先声、民族化与历史法学的中国使命和十年间“中国法制化”的实践。他认为,应该重温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制不是制定的而是发现的。中国法制发展应该更体现民族特色,并重视对本土化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省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计量学院王斐弘教授作了题为《归法于道:韩非子法理念片论》的发言。他从对韩非子“法、术、势”三者关系的理解、韩非子创辟性的“道理”论和天人观以及韩非子创一流的“典喻文化”出发,从理念上讨论了中国法制的根源。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田东奎教授作了《论明清水权诉讼的技巧》的发言。他以甘肃石羊河流域武威、民勤、永昌三地的水权纠纷为例,研究了上游民众如何利用审限达到规避法律,在他人水权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下游民众又是如何借助诉讼等手段进行抗争,维护水权。他指出在水资源总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任何单方面的独占和蛮横做法都不是理性的选择,只有树立共享共生的理念,建立水利共同体,科学规划,才能实现水资源效能的最大化。嘉兴学院文法学院任汝平教授以《论唐朝对佛教事务的法律规制》为题发言,他重点阐述了唐朝对佛教僧尼的法律规制、唐朝对佛教寺院经济的法律规制以及唐朝对其他宗教的法律规制,从中得到启示和借鉴,以推动当代中国坚持法治与人权的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精神的弘扬。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汪庆红副教授以《宋代州府审判的分职与专权》为主题发言,他以宋代州府司理参军的司法职能及其审判活动为考察对象,从文本表达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全面考察司理参军与州府其他司法官员之间的职权分立状况及其在州府审判中的权力约束关系,进而揭示宋代州府审判分职与专权并存的成因及对当代的借鉴意义。他指出司法制度改革应当有整体设计,这是宋代司法制度建设给我们的教训,也应是当前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童列春教授以《中国传统智慧与商法的文化方位》为题发言,他从分析商业文化的负面个性和中国当下的商法文化的缺失入手,指出中国传统商法文化中商业嵌入在社会中、商业受到伦理约束以及商业内部的有效自律等成熟的经验。他认为虽然以农业立国的中国社会中商法文化并不发达,但是中国传统智慧在商法文化建设方面也有突出表现,并且对于今天的商法文化建设仍然具有借鉴价值。

  在第一单元的评议阶段,湖州师范学院的沈月娣教授对范忠信教授的发言作了点评,她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这一制度改革的利害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她还对王斐弘教授的发言作了点评,她认为王教授的文章分析深入浅出,辨别了真伪,让我们看到了不一样的韩非子,提出的“君势两翼说”很有新意。浙江工业大学的张翅博士对田东奎教授的发言作了点评,认为田教授对水权诉讼这一问题的关注是持续的。从近代回溯到明清时期,从西部到东部江南运河水权研究,研究的范围无论从时间还是空间上都有进一步地拓宽。法律研究上资料的占有很重要,文章的这些资料包括地方志和水利志及国外学者研究以及古代案例,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此外,他还对任汝平教授的发言作了点评。宗教法律的研究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中国古代的宗教现象应该是一种多元化的存在。从根源来看,中国传统对于儒学思想的宣传,对于人类思想的进步有重要的意义。湖州师范学院的周向阳副教授对汪庆红副教授的发言作了点评,他认为汪庆红副教授关于宋代州府审判的分职与专权实质上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法制中国化提出之后,西方法律制度都要从中国法律文化中找到相对应的理念,从宋代州府的审判中找到分权治衡的西法中源。浙江工商大学崔兰琴副教授对童列春教授的发言作了点评,指出童教授总结了商法文化对社会生活的冲击,比如真情和伦理受到商业文化的影响。然而她认为对传统商法文化的规制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是怎样从法律制度上解释商业文化,如古代重农抑商,从法律规范上来看,为什么抑商,抑商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以及采用什么措施抑商。

  二、传统法智慧与当代社会的结合

  嘉兴市公安局法制处王林方处长以《和谐社会语境下行政执法公众法律认同感的思考》为题发言,她从对一起案例的关注出发,提出将分争引入法律救济渠道,是公众法律认同感的有效途径。她指出,及时释放质疑,把话语权交给社会,是公众法律认同感的普遍倾向;释疑说理、阐明依据的判决,是公众法律认同感的信仰支点;行政执法让当事人有充分的陈述申辩,是公众法律认同感的关键所在;接地气、消怨气、聚和气的公开执法,是公众法律认同感的群众基础。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张翅副教授以《中国古代司法中的术审试析》为题发言,他认为刑讯是中国古代诉讼中极其普遍存在的史实,而术审是中国古代社会的诉讼理想,两者构成了中国传统司法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清代律学兴盛,流派纷呈,作为清末律学著作的代表性作品之一,《不用刑审判书》以变革用刑审判的司法传统为主旨、倡导不用刑的术审审讯方式,对中国古代司法经验进行了深入而有价值的总结和探讨,因而他认为这部著作所倡导的术审审讯方式可带给我们很多启发。他还指出,时至今日,不用刑审讯已经从昔日的诉讼理想转化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而如何从多角度多途径防控现代司法中的刑讯逼供,转变司法人员依赖口供的诉讼观念,确立新的刑事诉讼证据观念和审讯理念方法,依然是需要我们研究探讨的重要问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徐惠婷副教授以《浅析西周婚姻制度对中国传统婚俗的影响》为题发言,她提到西周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为宗旨,对婚姻的原则、要件及解除等规定的十分详备。中国传统婚俗中耳熟能详的“同姓不婚”、“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等传统婚俗,均可以追溯到西周。她从西周婚姻制度和中国传统婚俗的主要内容着手,分析两者的内在联系,透过中国传统婚俗文化的历史表象,揭示其内在深层次的底蕴和精华,为今天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提供启迪。她认为我们必须摒弃中国传统婚姻中的糟粕,倡导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美德,建立自由平等、人本化、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与时俱进的新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吴欢博士以《新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演进与未来走向》为题发言,他说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兼具财产属性和身份属性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他在前人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助新中国夫妻财产法制史料进行文献分析与规范分析,对现行夫妻财产关系法制的历史演进进行了系统梳理,并认为这将有利于促进中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制的中国化和普世化,有利于实现夫妻财产关系法制方面的人伦价值的回归与民族传统复兴,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的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研究生潘超正以《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原因及对策新探》为题发言,他认为现阶段我国对于诉讼中证人作证方面的研究局限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真正对证人不愿作证的研究比较少,而且即便有,其研究也比较浅。此外,他对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进行分析与揭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如何减少或消除证人拒绝作证现象,可采取标本兼治的模式。同时,他指出只有认识到文化上的影响,并进而从改革文化,培养个人健全法治心理的角度,才能根本上接近我国证人不愿作证的难题。当然,他认为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效果也不是立竿见影的,需要文化对整个社会和人的潜移默化。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研究生吴方圆以《宪法之“出世”与“入世”——诗性思维下宪法价值之考量》为题发言,她认为中国宪法之困境乃是如何将宪法从具文变为活法,使之成为民众的一种信仰,发挥宪法本身之宏观效用。

  在点评阶段,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田东奎教授对徐惠婷教授的《浅析西周婚姻制度对中国传统婚俗的影响》进行评议。他认为,文章史料丰富,对西周婚俗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他指出西周婚姻制度中的婚俗制度是华夏民族把自己的长期生活经验进行细致总结并且理想化的结果,这些制度设计具有完整性的特点,对当今婚姻制度的构建具有重大的意义。浙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秦文博士对张翅副教授的《中国古代司法中的术审试析》进行了点评,她认同作者提到“在中国古代除刑讯逼供之外还存在其他的许多断案方式”的观点,但同时希望能对“术审”这个概念有一个重点的诠释,她还提出“经验对知识智慧的要求很高,即使有经验,也不一定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因此,经验可以作为一种参考,但具体还是需要制度进行规范”。此外,她还对吴欢博士的发言作了点评,她认为夫妻财产的问题不能用单纯的物权法概念来解读,夫妻关系应该是带有情感上的联系。对婚姻问题,现行法律不可能作出完善的设计,很难对私人生活在司法上进行界定。

  三、当代中国部门法制改良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研究生张敏以《违章建筑治理的对策分析》为题发言,她指出违章建筑的治理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国相关的国家立法机关对于违章建筑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她从违章建筑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作深入的实证分析,对违章建筑本身的定义、物权归属、法律制度方面的现状和缺陷进行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余钊飞以《中国传统调解及其近代转型》为题发言,他认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最主要的方式是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官府调解体现了政权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向往。他还说到调解是一种历史和动态发展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类型和不同的内容,传统调解主要是指清末变法修律以前的古代中国的调解,这是相对于现代中国的调解制度而言的。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研究生蒋慧琴以《死亡,这是一种权利》为题发言,她探讨了死刑不当废的制度,她认为贺卫方的观点强调温润主义,在当前的情境下,应当采用更加激烈的方式解决。在死刑的存废上,她认为当前死刑的现实存在基础已经缺失,刑罚残酷实施方式本身并不必然带来公众的臣服。此外,她还认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也存在矛盾,媒体会受到内在和外在的影响,干涉到司法的独立,生命权和死亡权都是一种权利。杭州师范大学胡荣明以《传统赋役减免制度的亲属伦理旨趣初探》为题发言,他认为从现今公民个人税赋严重,个税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等问题的争论中,反映出我国税收政策缺少对纳税人家庭形式的考虑,因此,个人税赋法制建设在未来应该建成能“善体人情”、“原情立法”。此外,他还简要介绍了自己文章的结构,将其分为三部分,一是对传统赋役减免制度的亲属伦理选择进行探讨,如对“父母”义务的减免、对“妻子”义务的减免及“同居义居”等嘉行的减免。二是讨论传统赋役减免制度的亲属伦理旨趣,重视家义务和亲伦义务,赋予家庭亲伦义务一定的优先权或豁免权,将家作为自治团体,以家为国之根基。三是提出未来中国个人税负法制改良的选择。

  在点评阶段,浙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何邦武副教授对张敏关于《违章建筑治理的对策分析》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认为珠三角农民在土地买卖中遇到的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同时也指出文章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关于调解制度应该首先界定传统和近代的界限。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吴欢博士对蒋慧琴的《死亡,这是一种权利》的文章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文章有两处新意,一是文笔具有诗意性,二是将死亡论证为一种权利有新意。他说道:“诗意的语言可以让人产生亲近感”,但他同时也诚恳地指出了文章在逻辑和论证上的不足之处。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汪庆红副教授对胡荣明以《传统赋役减免制度的亲属伦理旨趣初探》为题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个税改革这个选题是社会和学界都比较关注的,但过去的关注点是起征点,而胡荣明的文章是从税负公平这个角度出发,其关注点具有创新性。同时,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能否从这一转变过程中探讨个人履行家庭义务的哲学基础,如何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与当代的制度改革相结合,应当是找到古代与当代制度中共同的价值追求”。

  本次年会共有30人次作了大会发言和点评,探讨深入,成果丰硕。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学者们的相互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也拓宽了学者们各自的研究视野,达到了研讨会举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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