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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民族区域法治论坛”在广西南宁市举办

时间:2013-06-27   来源:贵州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西藏自治区法学会协商一致,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批准,首届“中国•民族区域法治论坛” 于2013年6月6日至7日在广西南宁市举办。

  本论坛宗旨是在坚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框架原则前提下,深入研讨破解制约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难题的方法和措施,为创新民族地区良法善治机制、用足用活党和国家关心支持民族地区各项方针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法学理论支撑。

  首届论坛研讨主题是“民族区域跨越发展与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会长彭祖意主持论坛开幕式,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致欢迎词,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班主任肖育斌、机关事务局副局长孙秀君到会指导。我院院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大华研究员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并讲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反思》。我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王飞副研究员向本次论坛提交了论文《论中国共产党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法制思想》,并荣获三等奖。

  吴大华院长专题讲座《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反思》分为上篇、中篇、下篇。在上篇“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的辉煌历程和伟大成就”中,吴大华研究员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创建新中国的进程中,奠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政治前提和法律基础;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加快形成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初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体系。

  在中篇“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的局部问题和现实反思”中,吴大华研究员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存在的问题,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也有伴随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而新产生的。这表现为:自治权的双向流失依旧严重、政府的决策过程面临严峻的挑战、经济本位的政策理念引发诸多问题、政府的职能模式不合理、民族干部的数量和质量存在较大差距、民族法制建设存在一些问题、新的民族性权利和利益的失衡迹象越发明显。民族区域自治还存在一些问题的事实表明,民族区域自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需要确保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得到真正实现和有效行使、完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创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政策理念、改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能模式、强化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体系、平衡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统筹解决新形势下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制建设;其次,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最后,推进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在下篇“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远大前景”中,吴大华研究员指出,在新阶段新形势下,面对机遇和挑战,要顺利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同心共筑“中国梦”,进一步探索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需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规关系,把握原则性与灵活性;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强化和激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功能。

  吴大华院长的主题讲座紧密结合十八大报告精神,深入浅出,幽默风趣,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讲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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