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13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近日,在“发展生产力与增进人民福祉的经济法对策”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就如何完善经济立法,推动广东省经济转型升级展开热烈讨论,提出了有指导性和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关于市场经济改革倒逼现代市场经济立法的研究
我国经济法具有不同于西方经济法的轨迹,不是缘于国家干预而产生,也不是基于国家干预而存在,而是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而出现的;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础关系和与之相联、为之服务的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主体不只限于国家(政府),还包括企业和社会力量。总的结论是:现代经济法实质上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法”,经济法必须从国家主义回归社会本位、回归市场经济,要把中央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定位具体转化为经济法学的新定位,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市场经济法、现代市场经济法学。
对策建议:市场经济改革要求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立法
市场经济改革,意味着政府应由原来的调控角色变成调节角色,需要制定出更多的经济法律制度来保障更多的市场机制资源的配置,不断缩小政府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经济法最基本的目的是服务于经济,我们现在的经济法已经到了转型升级时代。
二、民间借贷制度性缺陷及对策建议
1.禁止自然人职业经营放贷业务依据空洞化
我国的金融业属于特种行业,未经批准不允许任何人从事相关活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自然人职业经营放贷业务,大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的理由是扰乱社会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罪是个口袋罪,说明我国刑法难以有效控制自然人职业经营放贷行为,禁止自然人职业经营放贷业务依据空洞。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学者们关于个人放贷是否属于刑法统筹的激烈讨论。
2.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立法理由不充分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都没有明确禁止企业间借贷。
3.民间借贷利率严格管制僵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保护。”如此僵硬规定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标准,无法反映资金供求关系,也无法反映资金的使用价格。实践中,民间借贷交易具有隐蔽性,借贷双方往往将利息事先在本金中扣除或者以收取各种手续费、管理费等多种途径来规避四倍红线的管制。
对策建议:完善借贷法律制度,确立企业间的借贷合法化
一是借鉴港澳地区自然人放贷立法经验,扩大放贷主体范围,允许个人、商业合伙从事经营性的放贷。二是修改现行法律,使企业间的借贷合法化。现实中,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广泛存在。企业间往往通过其它合法的途径变相借贷来规避以借款合同形式直接体现的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如以联营、投资、存单等。三是修改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四是在立法上明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强化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是构建以银监会为主体,各级行政机关的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配合的多层次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模式,规范监管机关的职责与程序。六是建立借贷备案登记制度,获取贷款人的信息综合判断安全。
三、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
1.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要求过严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条例规定,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有在明知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和销售,消费者才能提起10倍的赔偿,那么如果只是过失甚至重大过失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就难以获得10倍赔偿。
2.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不合理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按照此规定消费者受到侵权时可获得10倍的赔偿金。此项制度的不足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除使消费者承受物质损害外,常常还伴有精神损害,单纯的以10倍难以弥补对消费者的精神创伤;另一方面是如果所售商品价值量较低,10倍的赔偿难以对违法生产者和销售者产生震慑作用,法律的遏制效能大打折扣。
3.消费者举证难
在消费者受侵害后,常出现举证难问题。一方面食品类难以保存、鉴定机构不明确,导致取证难;另一方面,对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已明知产品不合格而故意生产或销售的主观方面界定取证难。因此,现阶段消费者除面临实物取证难的问题外,还面临着对违法者主观方面取证判别难的问题。
对策建议: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健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一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近期规划;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制度和程序;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四是做好标准的信息透明工作,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回应社会对标准问题的反馈,增进消费者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五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
2.将“重大过失”纳入到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中
将重大过失纳入到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中,是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美国已有23个州在食品安全立法中对此进行规定,我国台湾也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因过失致人损害应负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3.建立以实际损害为基础的弹性惩罚性赔偿标准
一是应改变以往以食品价款为依据,而以实际损害金额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二是确立弹性的赔偿金计算方式。我国食品安全法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弹性的赔偿金计算方式。比如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损害的严重程度;对损害的知晓程度;违法者所得利益;事后的主观认错程度;违法者是否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的发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