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12 来源:宁波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近年来,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其法制保障已由早期倚重“红头文件”转为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宁波现代传媒业法制保障理念、法制保障体系、行政管理主体及法制保障环境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王辉在宁波市第五届科学发展与法治保障论坛上撰文认为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亟需加强法制保障。
一、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理念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宁波现代传媒业既要履行国家的政治功能,又要实现自身的经济功能。囿于这种传统法制保障理念,对传媒业的行业进入、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资本投入等方面实施严格限制,使得产业化经营没有实现很大突破,现代传媒业结构单一,缺乏外在的竞争压力和创新精神,市场运作效率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弱。
(二)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体系不完备
从宁波市已出台的法规和规章来看,有关宁波现代传媒业的地方性规定较少,目前主要有《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无论从宁波现代传媒业的行业划分,还是基于职能管理需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体系性远远不够,无法形成统一完备的规范体系。
(三)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行政管理主体不通顺
宁波传媒业实行的仍是多头管理、行业所属、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的办报、办台及其他文化产品生产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对现代传媒业而言,可能导致对同一事项进行多部门管理,职责履行不清,重复交叉管理;而有时又可能会出现管理“真空”,影响产业竞争和产业发展。
(四)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环境不理想
由于规范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体系的不完备及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不通顺,也使得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的环境不理想,影响了宁波现代传媒业的发展速度。
二、完善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对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重要性的认识
现代传媒业承载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任务,因此,加强其法制保障就显得尤为迫切。要及时总结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决策、监督、执法的实践经验,加强对传媒业市场秩序的执法和监督。要加大对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宣传的力度。要强化依法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市场经营的意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从而共同推动宁波现代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二)积极转变立法理念,制定符合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宁波要实现现代传媒业的大发展,必须敢于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及时将有特色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积极加强现代传媒业的地方性立法。
(三)立法时要处理好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超前立法和滞后立法的关系
面对国家立法不完善的现状,宁波可以在《立法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律和政府规章,以补充国家立法存在的不足与空白。而且还可以进行“超前立法”,以及时引导和规范现代传媒业超常速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体系
首先,出台《宁波市现代传媒业发展促进条例》基本法。内容可包括:现代传媒业在宁波社会和国民经济中的基本地位;发展现代传媒业的基本策略;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现代传媒业的基本原则和职责;现代传媒业的基本定位与范围;促进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支持现代传媒业发展的经济手段、组织手段、技术手段、奖励制度;有关法律责任等。其次,制定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基金筹集和使用方面的规范。内容可包括:发展基金的基本筹集方法和种类;各种文化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利用发展基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发展基金的各种支持和优惠政策等。
(五)优化宁波现代传媒业发展法制保障环境
合理区分公益性现代传媒业和经营性现代传媒业。加大政策性专项资金投入。稳妥推进现代传媒业领域国有资产的清理工作,引进社会资本对国有现代传媒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现代传媒业人才。加大对促进现代传媒业升级的高新技术的投入。加大对现代传媒业执法工作的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