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19 来源:重庆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2014年5月10日,“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建筑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毓才楼一楼学术报告厅顺利举办。本次年会由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建筑法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和环境资源法学科承办。
开幕式由经济法学院卢代富教授主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庆育、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重庆市法学会秘书长陈忠东出席并先后致辞,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德敏、重庆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建筑法学研究会会长刘俊分别作了工作报告。开幕式后,专题研讨会由曾文革教授主持,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锡生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宋宗宇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沈萍副教授、渝中区法院副院长张焱和西南政法大学张辉副教授等先后作了专题发言。
一、年会开幕式主要内容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致开幕词,重点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他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五位一体,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共同进步,他回顾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史与进步,认为当前环境资源法学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与国家政策动向是有直接关联的,指出举全校努力重视和推动环境资源法、房地产法建筑法的研究。
重庆市法学会秘书长陈忠东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两个研究会的工作。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立志建设成为法学研究、法学交流的主阵地,积极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组织开展教学研究,积极申报法学课题,承担国家和地方的法学研究项目和立法研究咨询等。房地产法建筑法研究会虽成立只有短短的一年,但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申请了多个重要的科研项目,为地方立法及推动重庆地票制度建设等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他寄望两个研究会要更加注重服务,服务大局、服务改革;更加注重特色,突出重点、多出成果;更加注重实效,转化成果、服务实践。
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德敏报告了研究会工作:研究会组织研究会学者参加六五普法宣传。组织研究会学者开展环境资源法学教学研究,积极组织研究会法律专家申报环境资源法研究课题。积极发展研究会会员,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特别介绍了研究会的近两年的学术活动,通过举办年会和多次研讨会,扩大了研究会乃至重庆市法学会在国内外的影响,一大批知名学者纷纷慕名咨询研究会发展情况。
重庆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建筑法研究会会长刘俊报告研究会工作,并规划了未来的研究重点:第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面的研究。第二,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问题,最核心就是如何来规范我们农村的土地股份制改革;第三,物业管理方面有很多的法律问题,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问题、住宅小区的财产权属的关系、住宅小区的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的法律特征、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和共有权的问题,还有业主委员会的问题;第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改革。最后,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庆育致辞中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第一,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第二,推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建立不同功能区域、流域上下游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力补偿力度。第三,积极服务五大功能区生态环境建设。第四,“生态产品”的价值化。房地产法建筑法研究会要深入研究进城农村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退出和补偿机制,深入研究不动产登记和房产税问题,深入研究工业园区粗放式用地和以租代征等问题,为重点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学支撑。
二、年会研讨的主要内容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锡生教授就《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治保障研究》作专题发言,他认为农村的饮用水形势相当严峻,具体表现在:一是我国农村水质污染严重。二是农村水量严重不足。农村安全水的制度原因:第一,这就是城市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的局限。第二,农村公用产品资金保障制度缺乏。第三,农村饮用水管理体制的混乱。第四,农村饮用水质检测等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位。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对策:首先,转变立法理念,城乡一体化,制定统一的《安全饮用水法》。城市和农村都适用。其次,建立城乡均衡化资金保障制度,也就是城市和农村有同样的资金保障。再次,改善管理体制,明确各种治水职责。最后,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全过程监管。完善水源的保护制度、饮用水质的监管制度等等。
重庆大学宋宗宇教授的选题发言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他认为,在当前法律框架与政策背景下,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处理:一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该类合同只要符合签约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就可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不以取得出卖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为有效要件;二是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该类合同不仅需要符合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而且还须取得出卖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三是城市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该类合同在当前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基本路径是通过债法(合同法)途径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予以保护,对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的,即使物权没有发生变动,也可考虑通过占用制度对受让人占用房屋的事实予以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沈萍副教授的专题发言是“重庆市城镇闲置用地监管策略处置办法”。她指出,现在土地指标有限,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在不断扩张,但有些地区用地效率不高,建设用地还有闲置的现象。新《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这一条的硬伤在于:1.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转让了,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没有做出回应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没有规定。2.政府公共利益与抵押权人利益的关系,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在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利益如何维护没有规定。《重庆市城镇闲置用地处置办法》就要对这两处硬伤进行修复完善。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副院长张焱作了《房地产审判实务法律问题》的专题发言,他首先阐述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问题的缘起,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已交付,后来经验收合格,房屋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只有满足已经验收合格条件的交付才能称为交付,交付既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交付的条件——验收:行政管理手段,现行规定较模糊,难以满足需求;交付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权利义务分配。在交付时间点的判断上,交付为一种事实。在裁判路径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自应适用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规则。最后结合重庆市的具体做法,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住宅项目细化了验收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户验收-住宅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区分开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细化了验收条件和内容,但对非住宅部分的验收未进行突破。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辉副教授的专题发言是《透视新〈环境保护法〉》,他认为对待这个热门话题应当冷的思考。新《环境保护法》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向进行完善:首先,重点表现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以前可以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而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使其范围缩小。第二,新的《环境保护法》激化了矛盾,突出表现为公民无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维护环境资源安全的责任,但是新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赋予公民这种权利。第三,对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