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22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2014年7月4日,由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联合承办的“劳动关系的管制与自治”首届江浙沪劳动法论坛成功召开。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文龙主持开幕式,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刘克希、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在论坛的开幕式上分别致辞。此次论坛共有来自上海、江苏、浙江三地高校、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律所等80余位劳动法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会。
论坛紧紧围绕劳务派遣与外包的界定、劳务派遣中的行政管制、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与社会保险、劳务派遣中的保护、忠诚义务等四个热点问题展开学术交流与讨论。
议题“劳务派遣与外包的界定”的讨论,由上海市人大信访办主任邬立群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田思路教授介绍了日本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发展现状,分析了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的《关于从事劳动派遣业和承包的区分基准》,提出以“指挥监督性”和“独立性”两个标准作为区分派遣和外包的判断要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洪斌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用工单位用工的一种补充方式。劳务外包从法律上来讲是承揽,是一种经营形式,而不是用工形式。真假外包的判断标准,关键是看任何一方是否对员工进行直接管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平介绍了上海派遣市场变化的基本情况。他认为,派遣转外包是因法律制度调整而引发的市场自发行为,外包模式符合市场供需双方的需求而得到发展,政府部门不宜对市场的转型行为进行过度干预,而是应加强对派遣与外包区分问题的研究,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南京师范大学秦国荣教授认为,劳务派遣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政府和市场二者间的界限,要弄清市场配置的范围,发挥好政府的调配作用,给予市场进行选择的空间。
议题“劳务派遣中的行政管制”的讨论,由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主持。南京大学周长征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从最初草案中的管制模式,走到正式颁布时的自治模式,再经过2012年的修改重新回到管制模式,经历了一个非常曲折的认识过程。说明立法机关在劳务派遣调整模式上有过重大失误,但能主动纠正。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只有行政管制才能避免劳务派遣被滥用。浙江财经大学钱叶芳教授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劳动派遣的管制强度非常低。劳务派遣合同适用条件定性和定量管制所表现出来的严格性,被续签次数、累计持续时间等方面的制度缺失和我国劳动关系整体临时化的格局所抵消。浙江省总工会徐小洪认为,政府管制的目的在于让市场自由运行,规制的价值及功能只是通过重新确立劳动者及其集体的主体地位来重新确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议题“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与社会保险”的讨论,由华东理工大学刘金祥教授主持。中国矿业大学刘超捷教授认为,关于职业安全义务分配的不同立法存在冲突。他建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应该通过立法予以分配,不能仅放权于他们的约定,因为执法部门不可能依照约定执法。他还建议高危行业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宪民处长以人保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对工伤和职业病责任的划分为出发点,提出将“谁控制指挥,谁负责”作为确定雇主工伤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工伤责任,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嘉兴学院周述荣支持张宪民提出的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派遣员工在派遣单位培训期间发生工伤时,需要进行责任分配。
议题“劳务派遣中的保护、忠诚义务及其他问题”的讨论,由温州大学王宗正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副教授认为,就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应该以共同雇主理论为基础,承认用工单位的雇主地位,并认定该协议有效。苏州大学的沈同仙教授以一个派遣员工变更派遣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案例出发,提出两个问题: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原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与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有选择权还是劳动者有选择权?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清零”?
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做了总结发言。他认为,在我国劳动法研究中始终存在着是向政府管制靠拢还是向市场自治靠拢的选择,所有问题的争论都可以归结于这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由于德国特殊的历史,德国劳动法一直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公权力的无限膨胀对私权的侵害。如何警惕公权,给劳动法留有其私法性应该是我国劳动法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