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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

时间:2024-09-30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敖婷婷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

李 飞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商务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扎实推进商务领域涉外法治建设,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和规则,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有利条件。

  

  一、深刻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①,提出“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②。我们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上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这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显著的特征、最壮丽的气象,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

  当前,国际经贸合作和竞争局面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美国等西方国家动辄以“国家安全”为名,以其国内法为依据,动用行政、立法、司法等手段,对正常的贸易投资合作设置限制。与此同时,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和规则正在面临重大调整,国际经贸规则覆盖范围不断扩展,从传统的“边境措施”逐步延伸到以国内规制为主的“边境后措施”,我国对外开放面临的外部风险是过去所不可比拟的。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新形势下,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持续提升参与制定和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本领,持续提升应对国际经贸摩擦、争取全球经济治理话语权的能力,为对外开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这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庄严宣告:“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

  法治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制度特征。法治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一旦法治化进程未能跟上现代化的脚步,未能形成推进现代化所必需的制度规范,就会影响国家治理水平,制约现代化进程。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我国法治体系中涉及外国与国际事项的部分,也包括我国融入国际法治体系和治理体系的部分。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三)这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之义。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共同利益的高度,高瞻远瞩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目前,中国已同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在多个不同领域构建了不同形式的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多次写入联合国等多边机制文件,从理念变为行动,成为中国引领时代潮流和人类文明进步方向的鲜明旗帜。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开放包容、公平正义、和谐共处、多元互鉴、团结协作的鲜明特征。主张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的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主张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维护国际法治权威,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

  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近年来国际形势的演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人民的认同和响应。新起点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我们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注入更多正能量。

  

  二、完善涉外经贸法律体系,筑牢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的法治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③。商务部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聚焦外贸、外资等重点领域,持续完善商务领域涉外法律制度。

  在对外贸易领域,推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其中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自当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这是外贸经营管理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是中国政府坚定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制度创新。

  在外商投资领域,推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成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实现了我国外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历史性变革。为深入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务部持续推进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推动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提升法律实施效果。

  在统筹发展和安全方面,持续丰富法律工具箱。一是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确立了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二是制定并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规定对于出于非商业目的,违背正常的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对中国企业采取封锁、断供和其他歧视性措施的一些外国实体,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三是制定并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规定针对个别国家不但禁止本国人与有关国家的经贸活动,还胁迫其他国家企业和个人停止与有关国家经贸活动的单边主义做法,我国可要求“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

  面向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涉外经贸立法工作,持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服务加快建设贸易强国需要。深入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制度,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推动出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完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三、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④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参与制定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商务部扎实做好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促进全球开放合作,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一)深入参与世贸组织改革。一是推动世贸组织改革的中国方案成为国际共识,提出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和建议文件,推动金砖国家和上合组织发布支持世贸组织改革的联合声明,促成世贸组织在第12届部长级会议上将改革正式列入多边议程。二是全面参与世贸组织谈判工作,推动达成《贸易便利化协定》、《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协议、《关于全面取消农业出口补贴的部长决定》等成果,推动实质性结束电子商务谈判部分议题,并就产业链供应链、涉碳经贸规则、贸易与环境等议题提交20余份改革提案。三是推动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取得积极成果,推动达成《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成为全球首个多边投资协定。推动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部长决定》,力促恢复争端解决机制正常运行。

  (二)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一是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2022年1月1日协定全面生效,区域贸易成本大幅降低,产业链、供应链联系更加紧密,为区域及全球经济发展增添了新动力。2023年,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进出口总额达12.6万亿元,占中国外贸总额的30.2%,较协定生效前的2021年增长5.3%。二是不断扩大自贸“朋友圈”。2023年,我国与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塞尔维亚分别签署自贸协定,与新加坡签署自贸协定进一步升级议定书,累计签署的自贸协定数量增至22个,自贸伙伴增至29个。在谈判过程中,我们积极纳入绿色、环境、数字经济、标准合作等议题,参与新兴领域国际经贸规则塑造。三是全力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进程,与CPTPP成员保持密切沟通和磋商,并已完成DEPA所有条款的初步讨论。

  (三)商签和升级投资协定。目前,我国共对外签署现行有效的投资协定110个,其中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署90个投资协定,为吸引和利用外资、深化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该协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成果涵盖市场准入承诺、公平竞争规则、可持续发展和争端解决四方面内容。2023年以来,我国先后同安哥拉、委内瑞拉、塔吉克斯坦签署投资协定,这三个协定都对双方投资保护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作出了规定,是互惠互利、高质量的投资协定。

  (四)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国际商事规则方面,主导起草的《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获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被定名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并在北京成功举办公约签署仪式,这是海商领域首个以中国内地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公约。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铁路运单议题、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的仓单示范法议题等重要议题讨论,取得良好成效。国际投资争端多边规则方面,支持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改革,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规则修订,推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程,加快完善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增强争端当事方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中方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文件被视为重要的结构性改革方案。

  面向未来,我们将继续以建设性姿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在重要议题中发挥更大作用。一是完善细化中国方案,全面深入参与世贸组织改革,坚决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二是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和区域合作机制经贸合作,持续引领新兴领域规则制定。三是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高水平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继续推进加入CPTPP和DEPA进程。四是深化与国际组织交流合作,推动完善经贸领域国际规则,成长为国际规则的重要参与者。

  

  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全面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⑤商务部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先行先试作用,积极主动对接CPTPP、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一)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率先对接。推动设立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在投资、贸易等领域施行一系列首创性实践,初步建立了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接轨的制度框架。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对接CPTPP、DEPA中可先行试验且符合我国改革开放需要的规则条款,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推出30多条举措,各项试点措施现已全面落地实施。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7方面、80条措施,推动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建设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2024年3月,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对照高水平经贸协定标准,在自然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有序推进扩大开放,推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试点。

  (二)在服务业开放试点中主动对接。支持北京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在10个城市开展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特别是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北京示范区2.0方案”),聚焦制度型开放,加大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力度。一是加强与国际规则对接。北京示范区2.0方案推出约70项对接措施,占170余项试点任务的40%,涉及CPTPP跨境服务贸易、投资、电信、金融、电子商务、商务人员入境、争端解决和DEPA数字身份、新兴技术、商业和贸易便利化等20多个专章。二是主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建设。重庆市突破国际铁路实施60年之久的运邮限制,实现国际铁路运邮双向互通;创制全球首份“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并批量化运用,铁路提单背书转让效力得到司法审判实践支持。三是前瞻布局新兴领域的规则规范。北京示范区2.0方案结合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金融服务绿色循环经济发展等需要,就相关业态创新与跨界融合提出了近40项试点任务。沈阳等6个城市试点方案根据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两业融合”需要,要求探索创新相关分类、核算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人才评价体系,完善技术、流程、管理等标准。

  (三)在标准“走出去”中互认衔接。一是深入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牵头制定品牌评价、共享经济数字平台、二手商品跨境贸易等45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商务领域国际标准,推动商学协会制定发布《国际货运代理铁路联运作业规范》等28项中亚区域标准。二是稳步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依托我国优势产品出口、合作项目“走出去”等,推动相关国家认可和采用我国标准。

  面向未来,我们将在推进加入CPTPP和DEPA进程的同时,主动对照协定内容,推动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一是持续抓好各类开放平台扩大制度型开放举措的落地实施,将具备条件的措施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进一步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二是聚焦重点国别、重点产品、重点工程,推动多双边标准开放合作。三是及时总结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促进国际经贸规则向更加公正、合理、透明的方向发展贡献更多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作者:商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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