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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古今中外学术资源 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时间:2024-09-30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敖婷婷


融通古今中外学术资源 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宋亚辉 

  法学知识体系既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知识基础,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工具。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具有认识论上的重要意义,而且具有工具论上的实践价值。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特别是要把握好三方面资源,一是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三是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这三方面资源是我们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富矿。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同样需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融会贯通并活学活用古今中外的优秀学术资源。为此,需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解决本土问题是融通古今中外学术资源的出发点

  无论任何时候,问题都是知识创新的起点和科学发展的动力源泉,融通古今中外学术资源来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也应当以解决本土问题作为出发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思维的起点决定着理论创新的结果。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①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指导。法学研究的实践价值主要是解决当今社会的现实问题,并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来服务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是法学研究的使命所在,也是法学知识生产的现实意义所在。

  学术总是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向前发展,因此融通古今中外学术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强调“融通”的意义在于活学活用,避免机械照搬或者教条式地援引前人的知识。在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目标引领下,融通古今中外学术资源的目的在于汲取前人的智慧为我所用,以解决中国当下的实际问题。一切都应围绕解决中国问题这个中心点展开,这既是法学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法学知识生产的落脚点。中国问题蕴含着时代的呼声和社会的需要,法学法律工作者能否准确发现并深刻理解中国问题,影响着学术研究的效率和质量。

  第一,中国问题蕴含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中。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研究重在为本国立法和法制转型提供参考资料,任何可能有参考价值的古今中外的立法、学说、判例都可能成为法学法律工作者关注的话题,进而推动初创期的法学繁荣。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心逐步向实践转移,法学研究的核心任务也面临调整的需要。在立法论主导的学术时代结束后,学术研究的重心也应转向法律的解释适用,围绕中国法治实践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中国问题蕴含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中,学术研究应对此保持高度敏感性。

  第二,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国特色也孕育在中国问题之中。问题由特定的土壤孕育,不同国家和民族在不同时空背景下面临的社会问题各具特色。既然问题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案与对策也不可能千篇一律,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国特色也孕育在中国问题之中,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也重在解决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②

  

  二、古今中外的学术资源都深嵌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

  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这里的“问题导向”要求我们在对待古今中外的学术资源时,要结合本土问题进行融会贯通。一旦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核心目标,对于高质量的研究而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自然会触及问题背后的社会环境。因为问题往往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还原整体环境才能准确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不仅生长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而且解决法律问题也时刻受制于本土社会环境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看,古今中外的法律资源都深嵌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没有纯而又纯的哲学社会科学。世界上伟大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都是在回答和解决人与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创造出来的。研究者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研究什么,主张什么,都会打下社会烙印。”③因此,在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过程中,不可简单照搬前人经验,更不可教条式地运用域外法律资源,要做到融会贯通、活学活用。

  第一,古今中外的法律资源需要一个内化过程才能为我所用。在一般的认识论意义上,挖掘古今中外的法律资源有助于增进我们对当下法律问题的深刻认识和理解,这是一个知己知彼的过程。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如何融通古今中外的法律资源为我所用,显然还需要一个知识内化的过程。由于法律问题受到社会环境的约束,我们跨越不同时空界限、透过立法文本所见的“纸上的法律”常常不同于“行动中的法律”。因而古今中外的学术资源往往需要不同程度的内化和重构才能为我所用,有时也要对本土社会观念进行引导,通过双向调适才能提升应用价值。这一内化过程需要立足本土问题、正视社会环境的约束,这正是“自主性”的体现。

  第二,穿透文本从文化主体性视角审视古今中外的法律资源。法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地域文化是法律的核心塑造力量,只要学者将观察视角从立法文本转向法治实践,便会发现“活法”的某些部分深嵌于特定的民族文化中。文化主体性视角不仅是我们准确认识古今中外法律资源的重要分析工具,也是融通古今中外法律资源的重要桥梁。一旦引入文化主体性视角,则域外经验将不再被视为普适性的公理,域外经验有无借鉴意义,还要回到本土社会的语境下才能做出评判。因此,回归本土问题和社会语境,以文化主体性视角融通古今中外的学术资源,将进一步凸显本土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塑造作用。这样的法学研究无疑会提升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文化自觉性,一种更深层次的主体意识因此逐步确立。根深蒂固的民族文化无论在任何时候都是最深刻、最真实的身份烙印,尊重法治发展背后的文化基因和文化脉络,是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

  第三,超越形式论据来寻找古今中外法律资源的分析应用方法。由于古今中外的法律资源都深嵌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因此不宜将前人的经验和域外法律资源直接作为解决当下本土问题的形式论据,否则可能导致“南橘北枳”。古今中外的法律资源能否用于解决本土问题,还需要经过仔细的价值论证和规范效果的因果推论。值得重视的是,从前人的学术智慧中形成分析框架、获得启示意义是融通古今中外学术资源的重要方法。其中,从域外法律资源中形成分析框架来讨论本国问题重在利用域外法上的分析工具,只要面对的问题相似,则域外法上的分析工具便可能有参考价值。最具应用前景的是从前人经验或域外法中获得启示意义,哪怕社会语境不同、法律体系也不近似,其成功经验或失败教训在某种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三、强化主体意识才能有效融通古今中外的学术资源

  在哲学上,主体是相对于客体来说的,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国家而言,主体意识的确立往往都意味着独立、自主;而客体是依附于主体的附属物,丧失了主体意识意味着对他人的依附,进而也就丧失了自主性。从主客关系的逻辑来看,任何“自主”都需要建立在坚实的“主体意识”之上。在学术上,无论是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还是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强化主体意识才能客观看待并合理利用域外的法律资源,这是迈向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一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又要开门搞研究。对人类创造的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但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唯一准则’,不能企图用一种模式来改造整个世界,否则就容易滑入机械论的泥坑。一些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可以用来说明一些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历程,在一定地域和历史文化中具有合理性,但如果硬要把它们套在各国各民族头上、用它们来对人类生活进行格式化,并以此为裁判,那就是荒谬的了。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批判精神,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④在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尤其要强化主体意识,注重汲取经验教训。

  第一,强化主体意识才能更好地吸收古今中外的学术智慧。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学学科恢复重建之初的知识搬运现象引发了一定的担忧,而对“西方理论搬运工”的最大担忧在于本国主体意识缺失,进而丧失自主性。随后法学界发起了一场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大讨论,当时讨论的焦点正是“当下中国的问题意识”。法学界自发开展的这场学术大讨论为反思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提供了契机,也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作出了早期探索。近年来,法学研究更加重视本土的问题意识,只要在研究中坚持问题导向,从本土社会环境和本国法律体系出发,就能够逐步迈向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法学研究中只要强化主体意识,则古今中外的一切学术资源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为我所用,并以不同的方式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国际上因忽视主体意识导致法治改革失败的教训深刻。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法律移植运动在第三世界国家陆续兴起,其初衷是通过移植域外的法律制度来推动本土经济社会发展,学界称之为“法律与发展运动”。但这场运动在一些拉美国家短暂兴起后,又迅速走向衰落,关键原因在于,法律继受国在借鉴他国经验时缺乏自身的主体意识,西方中心主义范式主导了这场运动。拉美国家的教训表明,一旦丧失主体意识来学习借鉴,域外法极易被视为普适性的公理进行传播,这样的法律移植很难成功。强化主体意识有助于纠偏西方中心主义立场,从本国实际需要出发来比较和借鉴域外经验。

  第三,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追求自主性。在全球化时代,无论是主体意识的确立,还是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都不应排斥国际视野和域外经验。一国在全球化时代的主体性不是在自我封闭中树立的,而是在与他国互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在国际对话中因尊重彼此的主体性而相互成就的,是一种“和而不同”的主体性。融通古今中外的学术资源旨在增进了解,了解他者才能深度剖析自我,进而才能更好地在国际对话中坚守主体意识,在知己知彼中追求自主性,这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作为一种后发优势,冷静思考他国的经验和前车之鉴,不仅有风险提示之功效,而且还能在知识共享中实现超越。当前,国际话语权的争夺更是要融通古今中外的学术资源,以世界其他文明能够听得懂的方式传播中国概念和中国理论。

  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需要融通古今中外的学术资源,在国际对话交流中真正确立主体意识、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面向未来,法学法律工作者应以更开放的视野、更博大的胸怀,在尊重各国主体性的基础上推动不同法律文明的研究、交流、互鉴,推动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

  

  作者: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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