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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践为导向 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时间:2024-08-15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陈聪


以实践为导向 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单文华


  人才队伍建设是涉外法治工作的基础工程。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对强化涉外法治斗争储备、推动涉外法治交流合作、促进国际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阐明了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的重要作用,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指导价值,为我们全面深入把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统筹协调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打造满足涉外法治长远所需和应对当务之急的人才队伍提供了思想指引,对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以实践为导向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现实反映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们的认识,不论对于自然界方面,对于社会方面,也都是一步又一步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即由浅入深,由片面到更多的方面”②,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不断提高和升华的过程。涉外法治实践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涉及与国内法治的关系问题,需要统筹推进、一体布局,而且涉及参与涉外法治活动的方方面面,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作为涉外法治实践的一个关键性要素,人才队伍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提升人才队伍的质量,关键是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分析涉外法治现象、解决涉外法治问题的能力。要具备这些能力,就需要在丰富的涉外法治实践活动中不断锤炼。“要学会游泳,就必须下水。”③离开实践单纯采用课堂灌输、抽象思维的方式是无法符合涉外法治工作实际需要的。只有把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都贯穿于涉外法治实践之中,以实践丰富认知,以实践提升能力,才能够形成完善的知识储备和强大的行动能力,更好地提升把握和运用涉外法治客观规律的本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的观点、生活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著特征。”④马克思主义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发展,充分体现了实践性的立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⑤,正在形成日益丰富完善的经验成果和理论精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立足于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实际,以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理论成果为基础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防范和克服僵化地照搬西方的做法,避免落入西方错误的话术陷阱。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以人民利益和国家需要为宗旨,以服务我国涉外法治的实践要求为目的。

  

  二、以实践为导向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马克思主义人才观的生动体现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人才观的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劳动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不论哪种劳动都可以创造价值。现代社会劳动分工的不断细化,对专门性人才特别是高精尖专业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而人才的成长与培养也更加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形成与之相配套的环境氛围。涉外法治工作属于典型的非生产性劳动,它对劳动者的智力劳动能力、专业化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与之相应,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表现出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就业较专、上升通道竞争较激烈等一系列特点和困难。这些困难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是难以克服的,必须要从马克思主义人才观出发,从“国之大者”的高度出发,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贯彻马克思主义人才观,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人才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推动新时代人才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培养和用好人才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更加重视人才自主培养,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竞争优势。”⑥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有力促进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要“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近年来,《关于公布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名单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2022年)》《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举措出台,开创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崭新局面。

  贯彻马克思主义人才观,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还体现在人才培养模式方法的创新与发展上。马克思主义人才观从“社会是个人彼此发生的联系和关系的总和”的角度看待人才成长及其影响因素。从这一角度出发,马克思主义人才观强调系统思维,主张依据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来改善人才的成长环境,改革不适应人才成长的体制机制,促进人才脱颖而出。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突出强调了实践在人才培养中的引导作用,努力克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把实践能力养成纳入人才培养各方面和全过程。近年来,国内一批有条件的法学专业培养单位瞄准国家对各类专门化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先后设置了一批相关专业与学科。其中,一批重点院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开设了法律硕士(国际仲裁)专业学位研究生项目,培养紧缺的国际仲裁人才。有的高校面向涉外经贸活动的法治需求,探索设置了国际经贸规则本科专业(如西安交通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本科专业(如武汉大学)和国际法律事务硕士专业学位(如西安交通大学)。有的高校瞄准国际法高端人才不足的问题,探索自主设置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如西安交通大学)。在这些专门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注重实务实操能力的培养。围绕这一目标,相关人才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设计、课程教学环节、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增加实务课程的比例、加强模拟法庭和谈判辩论等实务技能训练、增加实习实训等校外实践学分学时、联合实务部门协同育人、鼓励学生到国际组织和国外法律机构实习等,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实践环境。

  

  三、以实践为导向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涉外法治工作的客观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⑦当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互交织、相互激荡,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⑧涉外法治是连接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桥梁。涉外法治工作只有深深植根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实践之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协同促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功能。而涉外法治人才也必须具有广博的实践经验与技能,才能更好地融入涉外法治工作之中。涉外法治工作越深入,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水平要求也就越高。只有以实践为导向,才能实现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根本目标。

  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的方方面面。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必须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进行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又需要具体落实,围绕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开展大量细致的具体工作,实现涉外法治各领域的综合协调,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合力。加强涉外立法,推动涉外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既需要懂得和善于运用立法规律,又需要紧跟涉外法治的重点难点,熟悉涉外法治的突出问题,确保涉外立法与实际需要相协调。同理,不论是加强涉外执法、司法和守法,还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都需要培养更多适应涉外法治工作需要的实践型、实战型人才。

  涉外法治的需求随着涉外活动的扩大而不断发展,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也随着涉外活动的增长而不断壮大。我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走过了一条由小到大、不断壮大的道路,不论是在人才数量还是在人才质量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比如,在重要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有越来越多来自中国的专家担任领导人和法官、仲裁员、调解员等。但总体而言,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与当前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远不能满足涉外法治工作的迫切需要,主要表现为数量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培养不足,归根结底都是人才培养不足,特别是按照实践需求、遵循实战要求进行培养工作不足,造成人才与需求、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脱节,严重影响了涉外法治工作的效能。为此,必须切实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四、以实践为导向,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为涉外法治工作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校特别是‘双一流’大学要发挥培养基础研究人才主力军作用,全方位谋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基础工程,法学院校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首要场所。按照以实践为导向的思路,法学院校应把涉外法治教育改革放在突出位置,着力从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四个方面思考涉外法治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和方法,完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一)坚持思政引领,服务育人目标。涉外法治工作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涉外法治教育必须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思政教育与专业素质教育有机地融合起来,把培养具有崇高理想信念,有志于投身涉外法治事业,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己任的涉外法治人才作为首要育人目标。要创新育人体制机制,加大课程思政教育,实施五育并举,注重从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核心理念、历史经验、典型案例、标志性成果出发,构建和完善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的协同育人机制,用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生动实践诠释中国何以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激发学生积极投身涉外法治实践的饱满热情,树立服务对外工作大局的远大志向。

  (二)坚持学以致用,优化知识结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徒法不能以自行。只有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才能彰显法律制度与法治精神的生命力。涉外法治教育基础在“法”,目标是“治”,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如何服务于涉外法治之“用”的角度出发,来构建涉外法治的知识体系。例如,从涉外军事法治工作出发,加大战争法与武装冲突法、交战规则、国际人道主义法、军事合作法、军事条约法、军事司法法等知识体系的建构,编写和完善相关教材与案例材料等。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与适用工作出发,加大国际经贸条约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经贸谈判、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法等教材和教辅材料体系的开发与完善等。

  (三)坚持普专结合,加强人才培养。涉外法治的人才需要是多层次、分领域的,既需要一批专精的高层次人才,也需要大量具备一定涉外法治知识的基础性人才。教育实践表明,教育的普及是高精尖人才脱颖而出的土壤,没有人才的基数就难有人才的高度。涉外法治教育必须要适应不同涉外法治实践的需求,普专结合、点面配合,形成层次化的人才培养体系。横向上,一方面,要在法学教育中加大国际法等涉外法治基础课程的比重和覆盖,普遍性地提升法科学生的涉外法治修养,为学生未来从事涉外法治工作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国际法、国际经贸规则、比较法、国别法等涉外法学科与专业布局,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自身优势和涉外法治部门需求,开展小切口、专门化人才培养,特别是加大按需培养、订单式培养的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涉外法治人才紧缺问题。纵向上,要进一步完善从本科到博士的人才培养梯队和学位点建设,尽快将探索成功的国际法本科、国际法律事务专业硕士、国际法学博士一级学科等正式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形成人才逐级选拔与提升的良性发展通道,为高精尖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四)坚持开放协同,改进教学方法。涉外法治的实践性,决定了涉外法治教育必须采用理论教学与实务教学并重的教学方法。特别是要畅通实务部门参与教育教学的渠道,为立法实务部门、司法实务部门、外交实务部门、法律服务实务部门参与人才培养和教学环节提供便利,加大校外实务导师、实习实训、模拟实务竞赛、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等校外活动在培养学生实务经验、提升实践技能中的作用,加强实务经验学时的比重,特别是要制定校外实务活动的学分认定、成绩评定、奖励激励制度。对参与实务教学的人员特别是校外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保障、奖励激励、资助补贴等,保障实务教学的成效,助力人才成长。加大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国外知名学者、高端实务人才来华工作提供便利,加大涉外法治相关学科青年教师和学生到国际组织、国际知名法律机构实习任职的支持力度,在涉外法治实践前沿不断锤炼人才的实务技能和专业素质。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事关“两个大局”的战略性工程。实践性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性要求。在坚持思想引领、学以致用、普专结合、开放协同的基础上,鼓励探索,支持创新,是中国特色实践导向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

  

  作者: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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