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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红色司法基因 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时间:2023-11-27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敖婷婷


传承红色司法基因 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傅信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人民司法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孕育出人民司法的红色基因,承载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凝结了司法先驱的理想信念和法治追求,体现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实现新发展的精神力量源泉。传承红色司法基因是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让人民司法的红色基因代代传承的历史责任和时代使命。

  

  一、历史沿革:红色司法基因在江西的孕育与形成

  江西是一片充满红色记忆的红土地,中国革命从这里走向全国,从胜利走向胜利。江西也是人民司法的发祥地,从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遂川县工农兵政府裁判部、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等红色裁判机构的具体探索和实践,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和最高法院等中央苏区司法机构的系统建立和完善,为红色司法基因的孕育与形成提供了重要的载体和实践的样本。

  (一)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的历史沿革。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就把领导工人运动作为党的主要工作。1921年秋至1922年9月,毛泽东、刘少奇、李立三等老一辈共产党人在安源领导开展工人运动,于1922年5月1日成立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同年9月14日组织安源路矿工人举行大罢工并取得完全胜利。大罢工胜利后,为了解决工人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俱乐部于1922年11月临时成立了裁判委员会,刘少奇兼任裁判委员会主任。1923年5月,经工人俱乐部第三十次最高代表会议决定,正式设立裁判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朱锦堂任第一届裁判委员会委员长,并设立问事处负责受理“本部部员之间,或部员与外人之间所发生之纠葛纷争”“掌理本部部员间之纠纷及违犯本部部章公约等事项”,案件类型以轻微治安案件、民事纠纷和违反部规公约的案件为主。根据裁判委员会报告,1923年5月至1924年9月共历经三届,审理各类案件530件,1925年9月因工人俱乐部被武装封闭而解散。

  (二)遂川县工农兵政府裁判部的历史沿革。在井冈山革命斗争期间,毛泽东等老一辈共产党人率领工农红军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立红色政权,同时建立了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政法部、吉水县革命委员会肃反委员会、赣西南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江西省临时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等多个红色裁判机构。其中,遂川县工农兵政府裁判部是毛泽东亲手创建的第一个人民司法机构,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红色政权下早期的人民司法机构。1928年1月5日,毛泽东率工农革命军攻克遂川县城;同年1月24日,遂川县工农兵政府成立,并宣布了《遂川县工农兵政府临时政纲》和组织机构,下设包括裁判部在内的“五部一室”,第一任裁判部部长是郭安民。裁判部任务是布置打土豪、斗劣绅,执行侦查、逮捕、审判、处决反革命分子,调解民事纠纷等工作。遂川裁判部设立后,红色苏维埃政权省、县、区、乡各级开始普遍设立裁判部(裁判所)或司法部。1934年10月,因工农红军北上抗日,遂川裁判部自行解散。

  (三)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历史沿革。在土地革命期间,方志敏、邵式平等老一辈共产党人创建了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早在1928年,方志敏在创建弋阳红色政权时,就在弋阳七区设立了裁判部,这是闽浙赣苏区最早成立的裁判部;相继设立了肃反委员会和政治保卫局代行部分裁判职责。1931年3月,赣东北特区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江西横峰葛源召开,决定成立赣东北特区法院,选举王金祥任院长;同年11月,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取消了赣东北特区法院,成立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1932年12月,赣东北省改称闽浙赣省,赣东北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改称为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柳真吾任裁判部部长。省裁判部内设裁判委员会和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巡回法庭,裁判部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另有2人为陪审员;依法对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和裁决,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同时兼理司法行政工作,有宣布被告人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强迫劳动、监禁、枪决的权力。另外,省裁判部还下设了看守所与劳动感化院,分别监押短期、长期监禁的犯人。在闽浙赣苏区鼎盛时期,省裁判部管辖52个县、100万余人口的司法工作。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和最高法院的历史沿革。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设有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等“九部一局”,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1931年12月31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第6号令,指示全国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裁判部。1932年2月19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何叔衡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1932年6月9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裁判部为法院未设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暂时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军事审判机关来审理军事类案件”。1934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为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法律的效力,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内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军事法庭等机构,董必武担任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据统计,1934年2月至10月红军长征前,最高法院共审理和复核了有关刑事、民事、军事案件1000余件。中央苏区先后设立了四个省级裁判部,1936年2月以前,各县、区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全部成立并正式开展工作。

  

  二、时代启示:江西红色司法基因的特点与内涵

  红色基因是党的生命之魂、生存之根、发展之本。江西红色司法基因是革命战争年代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其蕴含的主要特点与内涵,深深融入人民司法事业的血脉,充分体现在人民司法发展的历程中,对于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启示。

  (一)服从党的领导。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最大政治优势。纵观江西红色司法发展史,自始至终都强调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并贯穿于各个时期和地区的司法工作。董必武曾指出,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安源裁判委员会注重通过对党的纪律的强调与执行,培养工人的阶级意识,提高工人的政治觉悟,终极的目的是偕全世界同阶级的伙伴们扫除社会上的一切压迫阶级,完全由自己管理一切生产机关,促进工人为革命事业齐心奋斗。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各级裁判部等红色裁判机构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完善并开展工作,党的政策也是司法裁判的依据,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努力实现党的主张,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此外,党还通过在苏区司法机关中建立党团组织,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并要求司法机关的全体党员团员要模范带头执行党的决议、法令。

  (二)维护政权安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捍卫红色政权和支持武装革命是司法的首要任务。1932年10月,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总结一年来工作时指出:“裁判部是苏维埃政府的临时司法机关,它目前的中心任务是:保障苏维埃政权(安全)及其各种法令的实施,镇压反革命及反苏维埃法令的反革命行动。”比如,为了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人民政权,1928年1月24日遂川县工农兵政府裁判部一经设立,便公审了郭渭坚等土豪劣绅。据统计,仅1932年7月至9月,苏区各级裁判部判处的罪犯中,反革命犯罪就占70%。再如,为了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加强苏维埃政权党的作风建设,1931年11月至1933年12月,部署开展了反对贪污浪费和增产节约运动。通过依法惩治贪污腐败犯罪案件,清理了一批红色政权肌体中的“蛀虫”,纯洁了革命队伍,优化了苏区干部作风,增进了工农群众对党和苏维埃政府的信任与拥护。董必武曾告诫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把握好工作出发点,把主要任务放在维护中华苏维埃的法纪、取缔违反苏维埃法令的非法行为、巩固苏维埃政权上。

  (三)保障民生权益。司法为民是司法先驱们推进人民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所遵循和坚持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董必武曾提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比如,安源裁判委员会的每届执行委员,都是由最高代表会议在全体总代表中选举产生,站在维护工人利益的基础上,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裁决工人纠纷;同时,又强调在解决纠纷时要“尽量减少罚款”,尽可能维护工人利益。再如,为了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各级裁判部审判并处决了一大批地主土豪劣绅,帮助广大劳苦大众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苏区司法审判工作经常深入群众,广泛细致地了解民俗民情,注重尊重民意,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群众需求,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四)坚持实事求是。江西红色裁判机构积极倡导办案以事实为依据,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比如,安源裁判委员会以“秉息事宁人之旨,持正道公平之法”为宗旨,以“恳挚的劝导与正当的裁判”为工作方法,不偏不倚地裁决工人之间的纠纷。中央苏区审判机关对触犯法律的领导干部,不论职务高低,严格依照法律和事实平等处理。据不完全统计,仅临时最高法庭审判县团级以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就有近百件,其中包括原苏区领导干部熊仙璧、谢步升、左祥云、陈景魁等人;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处理十分慎重,要求办理的刑事案件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比如,1932年5月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的“朱多伸死刑复核案”,何叔衡审理认为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查明的事实与之前了解的情况不符,在深入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指示:“关于朱多伸判处死刑一案不能批准。朱多伸一案由枪毙改为监禁二年。根据口供和判决书所列举的事实,不过是贪污怀私及冒称宁、石、瑞三县巡视员等等,是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且朱多伸曾组织游击队,参加过革命,又年已七十二岁,因此减死刑为监禁。”

  (五)注重案结事了。以调解的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是红色裁判机构的重要工作方法。安源裁判委员会首要和主要的工作方法就是调解,即“对于所受理之一切争端,俱采用解释方法,平情酌理以开导之,阐明大义以晓示之,务使双方互让,和平解决”,仅1932年6月至7月两个月的时间内,裁判委员会就调解各类事件共98件。在土地革命期间,各地裁判部主要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了大量老百姓的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中央苏区司法机关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发挥基层苏维埃政府组织、群团组织、裁判部等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比如,1932年4月,中央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在处理一起灌溉用水纠纷中,两次翻山越岭,来到瑞金县白露、合龙两乡所争议的水源处,召集当地负责同志及两乡有关人员开会进行调处,最终有效化解了两乡的争水纠纷。

  (六)服务社会治理。坚持走群众路线,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既是江西红色司法基因的显著特点,也为基层社会治理引入“源头活水”。井冈山革命时期的红色裁判机构工作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依靠群众,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是采取群众公审大会的形式,民事纠纷的处理也统归农民协会或由当地公正开明的人士担任民事裁判员。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建立了人民陪审、公开审判、巡回审判等制度,注重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便利群众、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各级裁判部审判任何案件时,都要注重多数群众对该案的意见”,提倡“必要时,到案件事发地点或群众聚集的地方巡回审判案件”。《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的工作》报告指出:“苏维埃法庭,就是群众的法庭,在工农群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同时,红色司法机关并不是简单机械适用法律规则,还注重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坚持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比如,遂川草林裁判所处理的一起贩盐案,从发展经济、打破封锁的大局出发,对哄抬物价的盐贩子没有机械适法,而是跟盐贩子仔细算账后,以双方都接受的价格买下了食盐,既维护了草林红色圩场的市场秩序,又保障了根据地食盐等物资供给。毛泽东称赞裁判员刘义博“做事懂政策,又讲方法,是人民需要的法律裁判员”。

  

  三、实践发展:红色司法基因在江西法院的传承与创新

  红色司法基因跨越时空、历久弥新。在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要发挥江西得天独厚的红色司法资源优势,深刻把握蕴含的坚定的政治方向、突出的大局观念、鲜明的人民立场、强烈的公正意识,从红色司法优良传统中汲取智慧力量,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传承和创新中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江西法院工作现代化。

  (一)牢牢把握党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江西法院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续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举办红色司法理论研讨,组织编纂《江西红色司法的实践与传承研究》,编印《红土地上的人民司法》《江西红色司法故事》,拍摄《红色裁判》,建立法院初心文化基地,赓续红色血脉。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江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融合发展,把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江西法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新时代新征程,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江西法院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切实做到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处理业务问题,让业务工作更深更实体现政治要求。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牢牢把握人民至上这一根本立场。江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坚持把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以一站式建设解民忧、暖民心,最高人民法院在南昌召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现场推广江西法院经验;打造了“联村共治、法润乡风”的“寻乌经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深入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方便群众在“家门口”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全面畅通群众司法诉求表达渠道,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和三级法院力量,创新推出“赣法民意中心”,认真倾听每一个呼声,用心解决每一个诉求,办理满意度保持在95%以上。

  新时代新征程,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围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从“有没有”转变到“好不好”,江西法院将进一步发扬彻底的人民性,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用心用情“如我在诉”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巩固深化“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成果,深化赣法民意中心建设,做实做好“有信必复”工作,抓实抓好司法救助、司法公开、释法说理等为民举措,着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这一职责使命。江西法院坚持党的事业发展有什么样的需求,司法审判工作就提供什么样的保障,传承和发展服从服务大局这一红色司法的优良传统,把法院工作纳入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西、法治江西等重大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新时代新征程,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江西法院将胸怀“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护航江西高质量发展履职尽责,围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优化助企纾困司法举措,坚持审慎善意文明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加强金融审判、破产审判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认真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 

  (四)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江西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的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司法先驱的担当和智慧,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守护公平正义,稳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办理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等案件,坚决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智慧法院“江西模式”在全国1000余家法庭推广,少年审判、职务犯罪大要案审判、家事审判、行政审判、环资审判、商事审判等多项审判工作机制在全国法院推广。

  新时代新征程,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江西法院将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聚焦“公正与效率”这个永恒主题,树牢现代化的审判理念,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健全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持续巩固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把能动司法理念和“抓前端、治未病”要求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努力实现个案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新起点肩负新使命,新征程要有新作为。江西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红色司法基因,按照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要求,积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大力推进江西法院工作现代化,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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