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8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敖婷婷
王成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标志性成果,是我们党百年来提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科学的法治思想体系,不仅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也是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创新发展。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最关键的是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转化为自己的思想武器,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对标对表“十一个坚持”,以科学思想方法和先进法治理念引领政法工作现代化。
一、强化“司法底线”理念,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①要“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有的执法司法办案效果不好,往往就是没有严格守牢这条原则底线。强化“司法底线”理念,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统一,重点要把握好三对关系:
一是宽严政策适用与恪守诉讼原则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核心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现区别对待,关键是准确把握尺度,底线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政策施行以来,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执法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的政法干警在办案中片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味强调少捕慎诉慎押,导致适用法律不平衡、执行法律太宽松,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而且造成了不好的社会效果。执法司法办案关键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既遵守实体性规定、也遵守程序性规定,既用好自由裁量权、又严守强制性规定底线,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的关系。政法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职能部门,探索改革创新举措尤其要坚持司法底线,做好合法性审查,防止“越界坏法”。比如,在处理涉企问题上,既要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更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及时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搞“法外特权”。同时,在深化政法改革中,要注意区分中央事权、地方事权,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是考核指标与执法司法效果的关系。当前,一些基层政法单位为追求考核数据“好看”,导致办案变样、评价走形、效果不好的情况屡见不鲜。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端正执法司法为民的考核导向,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高度,科学设定、优化调整考核指标,不追求不切实际、影响群众司法获得感的考核“数字”,切实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
二、强化“权力边界”理念,让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有制约、受监督、更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③。法治的目的归根到底是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有着清晰的界限,公权力介入私权利无外乎两种情形:一是私权利的行使侵犯了其他私权利或者公共利益,公权力主动介入;二是私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救济,公权力介入。政法机关行使的是更为特殊的公权力,尤其要有权力边界意识,严格规范、审慎评估介入私权利的方式、时机,做到有事必到、无事不扰。
一是坚持依法用权。要通过制定权责清单等形式,明责明权明法,划定权力边界,依法按程序不折不扣行使职权,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厘清过问干预和依法管理之间的界限,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程序和方法,防止放任有余、监管不足。
二是坚持为民用权。要尊重群众合法权利,绝不以公权力挤占压缩群众合法利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从群众视角把握群众需要,避免以主观臆断作出错误判断和决策。特别是想问题、作决策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政法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真正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坚持约束用权。我国政法工作体制的鲜明特点是,党领导下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既有利于增强政法工作系统性、协同性,减少效率损耗,又有利于防范执法司法错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针对当前一些地方政法机关之间制约不足、配合不够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职权配置体系,明确制约监督的手段、方式、后果,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
三、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④近年来,浙江持续深化诉源治理,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同时也要清醒看到,诉讼案件总量仍然很大。要把“抓前端、治未病”理念贯彻执法司法全过程,做好执法办案“后半篇文章”。
一是在刑事办案中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趋势,研究有力有效措施,推动完善涉案未成年人的分级预防、干预、矫治体系,积极推动专门学校建设。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屡打不绝的问题,政法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综合整治、源头治理机制,提升打击惩处效能。
二是在民事办案中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一些领域同类案件多发高发,背后必然存在社会治理的问题。比如,浙江民间资本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一直多发高发,政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背后都有职业放贷人的身影。为此,2018年底,浙江省政法各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采取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诉讼行为,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等协同治理举措,收到了良好效果。当前,针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物业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多发易发情况,要协同开展类案专项治理,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完善监管举措,促进解决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根源问题,让更多案件消解于无形。
三是在行政办案中坚持多赢共赢理念,助推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结合政法机关职能,深入分析行政纠纷症结所在,针对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典型案例、白皮书、专题报告、法治督察等方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完善公共治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引导“有行政争议就找行政复议”,广泛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对在行政复议、行政复核阶段得不到纠正的行政违法行为,特别是严重违法行为,一定要公正裁判。
四、强化“尊法据理”理念,实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⑤“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⑥这些重要论述,融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现实需求,为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提供了精准指引。
一是遵法理。坚持法的基本属性,维护法的机制功能和法律尊严,实现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秩序性、连贯性。只有做到既精通法律条文具体规定和适用规则,又明了法律规定背后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及价值取向,才能在众声喧哗中保持法治定力,不被“舆论绑架”“道德审判”。
二是明事理。司法绝不仅是个案法律关系的处理,还发挥着价值宣示乃至重塑作用。任何一个执法决定和执法行为,一定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从社会大众的普遍性认知出发,用社会公理作为裁量标准,真正发挥执法司法正风俗、定人心、明是非、晓善恶的社会功能。
三是通情理。普通老百姓往往并不关注成文法的具体规定,而更在意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天理人情。实践中,部分案件虽然在法律适用上正确无误,但其最终结果却被双方当事人所抵触,乃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裁判者将法律机械、简单地理解为字面、文本意义上的条文,而忽视了对情和理的考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也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政法机关要秉持人文关怀精神和同理心,体察案件背后疾苦和特殊情况,认真倾听,释法说理,帮扶救助,打开心结,使当事人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和希望。
五、强化“良法善治”理念,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均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充分说明,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是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
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法治本身不是法条之治,而是良法之治。良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确保所立之法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维护公平正义。如果立法不科学,司法就难以做到定分止争,法律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政法机关作为推动法律制定的重要力量和法律实施的职能部门,要强化良法意识,及时提出完善国家立法、司法解释建议,推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努力以良法护发展、促善治。
法治之治应当是善治。法治的实质就是通过良法的有效实施和运行,实现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违法必追究、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的善治状态。在推进严格执法上,政法机关要持续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整治力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推进公正司法上,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错案件底线,依法审理涉民生案件,让人民群众信任司法、信服裁判、信仰法治。在推进全民守法上,要推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法治走到人民群众身边,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六、强化“信访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理念,有效提升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的实效性和柔韧性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在浙江工作期间,亲自倡导并带头下访接访群众,开创了省级领导干部下访接访的先河,形成了“浦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⑦。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当前,一些基层单位面对群众诉求仍然存在方法简单、冷硬横推等情况,在维护稳定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问题。强化“信访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理念,要着力从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准确把握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的定位。无论是信访工作还是维护稳定,其初心是维权,也就是维护群众权益、解决群众诉求。通往群众的路是用心走出来的。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的定位,推动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心理干预机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二是用足用好“枫桥经验”“浦江经验”。“枫桥经验”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经验,重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浦江经验”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经验,重在领导干部走到群众中去,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要以今年纪念“枫桥经验”60周年和“浦江经验”20周年为契机,整合对接两大经验,探索形成解决群众诉求的闭环体系,构建“群众有诉求、干群走上前、依法来解决”的良好格局,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三是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其中就需要我们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把依靠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依法履职结合起来,既要注重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更要注重专门机关依法履责、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把发挥调解作用和运用法治力量结合起来,既要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又要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定分止争,做到诉调结合,不断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把干部主动下沉服务和提升群众自治活力结合起来,各级政法机关和领导干部既要扑下身子、放下架子、迈开步子深入基层一线,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又要善于激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的热情,凝聚依法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作者: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法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