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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格局下的案例法学研究

时间:2023-07-31   来源:法治网  责任编辑:陈聪

□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政法工作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创性科学概念,是贯穿党的二十大报告全篇的一个关键词。2021年,在建党10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等科学命题。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用较大篇幅精辟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了系统而深刻的论述,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等,构建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以下重大原则:(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4)坚持深化改革开放;(5)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化理论,为我们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这一科学概念和理论体系铸就了思想理论基础,也为我们科学研究法治现代化构建了科学范式。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为中心、以国情为基础,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全面现代化”。法治现代化必然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生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命题。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发展目标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路径选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向未来,我们将以建设法治强国为目标、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蓝图、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要务、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石、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动能、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不断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推进中华法治文明新发展,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道路,也是21世纪人类法治文明的康庄大道。

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现代化必然导引出“政法工作现代化”的科学命题。在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改革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政法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谋划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是包括推进思想观念、工作体系、工作能力现代化在内的系统工程。

推进思想观念现代化,强调的是政法机关要更加注重政治统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坚持党性立场、运用政治思维和法治思维开展政法工作、推进政法事业、建设政法队伍,以政治思维和法治思维的有机结合解决政法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和复杂情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进工作体系现代化,强调的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政法工作体系,着力构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完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法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着力构建优化协同、科学合理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不断完善政法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使工作体系与政法工作职能相匹配。

推进工作能力现代化,强调的是政法机关必须大力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以及履行自身职责的能力。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职能。从宏观上讲,要着重提高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和保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体来说,要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公正和追求效率、执法目的和执法形式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科技应用能力,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系统集成、共享发展,着力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精准性、打击违法犯罪的实效性、执法司法的公正性、政法公共服务的便捷性、科技运用的安全性。在推进政法工作能力上,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能力建设落实到每个人,不断调动广大警官、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案例法学研究现代化的三个路径

在法治现代化和政法工作现代化的背景下,案例法学研究应当为法治现代化和政法工作现代化提供科学有效的学理支撑。为此,案例法学研究也要步入现代化路程。具体而言:

第一,推进案例法学研究对象、研究主题多元化。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案例法学研究通常包括个案研究、类案研究以及个案、类案研究基础上的审判方式研究等。司法个案是案例法学研究的普遍对象,个案研究、特别是经典案例研究,往往能够发现或提炼出法律原则、司法原理等。

司法类案研究是就某一法律领域类似案件或普遍案件的系统性研究,从中可以发现法律和政策、道德相结合而形成的法律价值体系,用以指导一类案件的审理。比如,公民信息权的司法保护、新业态的劳动权益保护、网络诈骗案件等。还有大量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类案。通过类案研究,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形成规律性认识。比如,我们对一个时期接连不断发生的错案冤案的类案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冤错案件之所以发生,基本上都是刑讯逼供惹的祸,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缺乏有效权力制约监督造成的。再如,对城乡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研究,可以得出黑恶势力猖獗几乎都有“保护伞”,扫黑除恶必须同反腐败同步推进。在个案和类案研究的基础上必然会形成关于审判方式的研究,审判方式也属于案例研究范畴。例如,对马锡五等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等大量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研究,可以概括出可推广可复制的审判理念、审判经验、审判技术,有利于推动司法工作现代化。

第二,解放思想、面向未来,积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中国的案例研究,起步于一个个司法个案,其后提出指导性案例概念,推动建构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同案同判、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们不应停留于此,而要从中国司法工作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视野积极借鉴“判例”概念,推进构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从案例、指导性案例到判例、判例的法律化制度化,这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甚至可以说是法治文明的客观规律。从指导性案例到规范性判例,从指导性案例制度到规范性判例制度再到“判例法治”,不仅是案例法学研究的升华,更是法治的进步。我认为,判例、判例制度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正如法律成文化、立法法典化一样。按照有些法学家的说法,人类法治经历了从压制法治到自治型法治再到回应型法治的发展,这是社会现代化的法治使然,是法治现代化的普遍逻辑。回应型法治必然要求能动司法,而能动司法必然要求加强案例指导、案例制度建设,进一步必然要求案例判例化、判例制度化、判例制度现代化。案例法学研究要为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提供精到、充分的学理支撑。

第三,案例法学研究要推动中国自主案例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自主案例法学知识体系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整个法学界都在探索如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案例法学研究在这方面也将大有作为。我建议,加强案例法学研究,开展案例解释学研究、案例社会学研究、案例制度学研究、案例法理学研究、案例法律史研究、案例比较法研究等,在此基础上,推进案例研究的学术化、学理化、体系化,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案例法学研究会应有的时代性原创性理论和智识贡献。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总结案例法学研究的成就和经验,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案例法学知识体系,时不我待。

(文章为作者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22-2023年学术年会上的发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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