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lh
陈 甦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明确提出,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必须深化理论研究、推动理论创新,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学理论支撑。为此,广大法学工作者肩负着重要职责使命。
一、“中国式现代化”是新时代新征程的实践凝炼
时代性的新概念形成于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国式现代化”概念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新的历史方位、发展理念、政策方略、实践维度在中华民族集体思维层面的高度概括和精准提炼。中国当代史充分表明,在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党长期秉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不断予以丰富的重大方略。在开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把全党工作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其后,现代化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不断拓展领域、提升层次、丰富内容,由改革初期的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上升延展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当前明确为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中国式现代化。我们党百年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奋斗历程与成功经验表明,党领导的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就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就是中国式现代化成功之路。
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布局的理论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给予了科学精准的界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一界定充分反映了对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发展的深邃洞察,体现了对中华文明乃至人类文明形态及演进机制的精准把握,显示了对中华民族发展期望与复兴梦想的深切体悟。中国式现代化的提出与推进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是现代化理论与实践最为重大的创新突破,是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科学认识的最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充分彰显。
中国式现代化首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方向界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最本质特征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根本政治保证,从而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口规模巨大基础上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使广大人民群众得以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中追求美好生活。
中国式现代化也是人类文明演进中凸显中华文明特质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形态界定。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中国式现代化是前所未有的崭新文明形态,既有拓展人类文明美好发展可能性的崇高性,也有基于坚定信念把握世界未来发展的开创性。中华民族现代化范式与文明形态的选择,足以影响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
中国式现代化还是综合人类文明成果并作出最优选择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范式界定。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充分体现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实践活动及其经验教训的深刻洞察与精准把握,以及在推动人类文明发展中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的战略定力。
二、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引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构成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党使命任务的现代化特质,赋予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标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党所秉持的基本路线、擘画的基本方略、采取的战略性举措和推行的变革性实践等,均蕴含丰富的现代化要素并呈现鲜明的现代化色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同样如此。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引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通过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与成功实现。
改革开放之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报告庄严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与经验一再证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①。
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法治作用的发挥过程同时也是法治现代化的形成过程。要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态势下,在法治各个领域与层面进一步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以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人类法制史上的崭新法治形态。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也必然是现代法治文明与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内在联结的法治国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植根于历史、变革于当代、倡扬于未来,既有人类现代法治文明的一般特征,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殊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有机结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突破既有世界法治文明形态的知识与经验,在现代法治文明演进中走出新路子开创新局面。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需要中国法学研究现代化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法学研究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参与这一伟大历史进程的广大法学工作者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使命。当前,中国法学已然构成知识含量丰富、学科结构合理、实践功效彰显、富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体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极为重要的课题与任务是,广大法学工作者应当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过程的理论与实践互动中,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同时实现自身的现代化。法学研究工作者要积极投身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伟大实践,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发展,作出更多原创性学术贡献。
以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目标的法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标志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结晶,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为学术职责和社会责任的法学工作者,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用这一思想指导法学研究工作。
以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目标的法学研究工作,必须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作为学术研究重点。时代课题是理论创新的驱动力。当代中国法学研究要聆听时代声音,回应时代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学术前沿问题,把握时代发展脉搏,实现学术创新发展。在法学研究中,应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党领导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采取的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的一系列变革性实践作为科研重点,全力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果。
以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目标的法学研究工作,必须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学术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②中国法学亦当如此,才能在学术之林中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当代中国生动鲜活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实践最能体现原创性和时代性。法学研究要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应有作用,必须总结和运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不断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构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有力理论支撑。
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赋予法学工作者前所未有的使命与责任,也赋予法学工作者实现学术理想和人生价值的前所未有的时代机遇。我们一定要珍惜机遇、把握机遇,将法学工作者的人生规划、学术理想、专业热情与党的纲领、人民期待、法治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参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让法学研究更加符合中国法治建设实际,更加有力地服务科学决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并努力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提供更多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