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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至上 维护公平正义

时间:2022-07-07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编辑

坚持人民至上 维护公平正义

姜伟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是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交汇节点的重要历史时刻召开的,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里程碑意义。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贯通历史、现实、未来,为党带领全国人民创造千秋伟业标定了历史方位、时代坐标和前进方向,是一篇集政治决议、历史决议、思想决议、战略决议、行动决议于一体的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牢记初心使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决议》总结提炼了“十个坚持”的宝贵经验,为我们党长期执政、续写辉煌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序列中,“坚持人民至上”赫然醒目。坚持人民至上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理想信念、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和深刻阐述。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勿忘昨天的苦难辉煌,无愧今天的使命担当,不负明天的伟大梦想,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人民至上、维护公平正义。

  

  一、持续增强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宗旨意识

  为了谁、依靠谁,是一个政党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①。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历史,就是一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历史。《决议》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②,鲜明表达了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人民立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价值理念。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司法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的具体实践。我国法院称为人民法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人民的法院”,讲的是法院的司法权力来源于人民;二是“为人民的法院”,即法院要为人民服务,要求司法便民利民。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无论环境怎样变化,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的红色基因不能丢,坚持司法为民的神圣职责不能变。司法为民就是坚持司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院履行定分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职能,既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线,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用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辨是非、定分止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更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通过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司法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司法为民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坚持人民主权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决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健全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民生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审判工作,依法惩戒侵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证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合法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得到有效维护,使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有效破解人民期盼、人民感受的现实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想一想是不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是不是有助于解决群众的难题,是不是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④。《决议》要求:“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坚持人民至上既是我们党的政治原则,也是各项工作的日常实践,更要转化为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举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有了新需求。人民法院要用心用情了解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努力破解影响群众诉讼体验的难点问题。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事,就是如何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及时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如何破解诉讼难,是各国司法界面临的世界性问题。《决议》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时指出:“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畅通诉讼服务渠道,推广“当场立、网上立、就近立、预约立”,决不允许“立案难”问题反弹。健全惩治“老赖”的社会联动机制,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权利,持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着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创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定分止争新模式,对立案、调解、委托鉴定、送达、速裁快审等面向群众的诉讼服务事项,提供一站式集约服务,让老百姓走进一个服务场所、通过一个网络平台,就能基本解决来法院诉讼的所有问题,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获得感显著增强。

  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做到群众需求在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让司法服务惠及广大城乡群众。一是向基层延伸,司法更加便民利民。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建成诉讼服务大厅、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巡回审判“厅网线巡”格局,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诉讼不便,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超过95%。推动司法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3056家基层人民法院和10145个人民法庭普遍设立诉讼服务站点,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及时解决纠纷。创新预约上门立案、“夜间法庭”,在山高路远的偏僻地区,通过“马背法官”“车载法庭”,送法上门,让各类当事人都能亲历司法的过程,感受正义的裁判。二是向社会延伸,化解纠纷多元高效。借助社会资源化解纠纷,全国95%以上法院建立类型化调解室,增设速裁团队,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通过“法院+社会力量”,70%以上民商事案件在诉讼服务中心得到实质性解决,审理周期大大缩短。四级法院100%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供“菜单式”解纷服务。目前,平台入驻调解组织5.6万个、调解员20.7万名,每天约有3.8万件矛盾纠纷在平台上调解,每分钟就有42件成功调解在诉前,纠纷解决更加简便、快捷、低成本。三是向网上延伸,诉讼服务全天无休。诉讼服务进入“智慧时代”,实现从现场办向“网上办”“掌上办”转变,无论是PC端还是移动端,群众“打官司”可以一次不用跑。四级法院立案、交费、保全、鉴定等事务100%“全程网办”,半数以上案件做到“网上立、自助立”,律师服务平台四成以上立案申请在8小时外非工作时段提交,实现诉讼服务全年无休,24小时“不打烊”。对不会使用电子设备的群众,帮助解决数字鸿沟,创建“就近起诉”模式,跨域立案服务网点覆盖四级法院及人民法庭,老百姓异地诉讼难、诉讼累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⑤,是习近平总书记为司法机关确定的工作目标。《决议》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司法就是关于公正的科学,是维护正义的事业。定分止争是司法的基本职能,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固有属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⑥面对利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司法人员必须秉持中立立场,依法公正处理争议案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⑦在社会实践中,解决矛盾纠纷、权利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如调解、仲裁等方式,也可以及时实现正义。但是,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在其他救济方式不能止争时,就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消除侵害、矫正违法形态。因司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和裁判权威性,可以通过公正的程序恢复被损害的合法权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最权威的方式,是救济权利的最终方式,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终局结论。要让人民司法有是非、有力量、有温度,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司法可以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⑧。公正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不允许失守。

  努力做到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维护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必须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司法的成品是个案正义。没有个案公正,何谈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往往源于身边发生的具体案件。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⑨个案公正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是实现法律实效的基本途径,是司法保障普遍正义的主要方式。社会公众对具体案件是否公正的评价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类案不同判的情形。鉴于法律的概括性特征,司法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但是,类案同判是社会公众评价司法公正的朴素感知,同类案件如果出现不同的裁判结论,背离了法律公平原则,就是司法不公的问题。所以,人民法院要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二是发生冤假错案。在司法实践中,最怕出现冤假错案。冤假错案堪称最大的司法不公,对人权保障、司法公信、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都具有致命的破坏性。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讲过“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⑩。“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⑪人民法院及时发现并纠正冤假错案,既是为蒙冤获罪者讨还公道,更是修复被损害的司法公信力,重树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有关法院先后纠正了一系列冤错案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一个案件胜过一沓文件。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着力点应当是保证每一起个案的审判质量,特别是把每一起群众身边的“小案”办好。无论是大案、难案,还是小案、简案,都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机制,增强及时发现并勇于纠正冤假错案件的责任担当,坚守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底线。

  努力做到公平正义看得见、可感受。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正义”,要求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符合诉讼程序规范;每一个案件的裁判结论都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于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而言,诉讼程序和裁判文书是看得见、可感受的公正。程序公正就要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诉讼各环节,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法律规定的各类诉讼程序都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公正、规范的庭审活动,可以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不满,使人感受到裁判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必须兼顾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的统一。司法裁判最忌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能单纯追求“法律上的正确”,也不能无视人民群众的感受,更不能伤害社会公众的“正义情感”。要秉持司法良知,综合考虑国法、事理、社情,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要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释法说理,将裁判结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与案情背后的事理和情理讲清楚、说明白,依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有效提高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努力让每一个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服。

  

  三、牢固确立人民满意、人民评价的根本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⑫坚持人民至上,就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要求将“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评判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⑬党治国理政的效能、全面深化改革的成败、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都要由人民来检验和评价,最终都要看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是否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给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人民评价是司法公信力的唯一标尺。司法权力源自人民,司法保护人民,司法公正的评价取决于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⑭司法公信力就是人民评价标准,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客观评价的集中反映,包括对司法主体的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服从与执行。司法公信力高,表明人民需要司法、相信司法、信任司法,社会就会稳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⑮公众既是法治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司法活动的主要评判者。要增进公众对法院的信任,逐步消除法官与群众间的沟通障碍,就必须让人民群众走进司法、了解司法、相信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⑯只有司法公开,才说明我们把司法公正的检验权和评判权交给了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监督、让人民评价,必须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消除社会对司法的疑惑和顾虑,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人民法院坚持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成为展现中国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裁判文书网上公开1.2亿份,访问人次达769亿,庭审直播超过1600万场,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彰显了我国法院接受人民评判的高度自觉。

  人民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决议》指出:“党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法依规行使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违规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人民权益要依法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司法活动也需要人民监督。坚持人民至上,要求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各方面监督,强化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要充分保障人民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权利,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要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发挥诉讼程序制约监督功能,完善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机制,提升智能化监督管理水平,确保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坚持人民至上、维护公平正义的治理效能,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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