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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时间:2022-07-06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编辑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徐 华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体现了深远的战略思维、鲜明的政治导向、强烈的历史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实践性,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的基本经验。地方立法不只是地方自己的事情,关系到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当前,我们正积极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法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节奏越来越快,更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坚持党领导立法的政治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落实到社会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福建省地方立法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善于用法律智慧、法治思维、法言法语,把党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保证法规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简单地做相关政策的“复印机”。要形成有利于保证党领导立法的制度性安排,坚持和健全立法工作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善于向党委提出科学立法决策的建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法治方案,推动地方立法不断取得新发展、提升新水平。要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处理好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及时跟进国家立法修法,防止立法“放水”。


  二、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地方立法离老百姓距离更近,群众感受更直接,更要凸显惠民立法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始终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制定的民生类法规占法规总数40%。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食品安全条例、城乡供水条例、电梯安全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以人性化的制度设计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在新时代地方立法实践中,我们要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凡是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计划项目,必须以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必须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凡是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必须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听取专家意见;凡是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必须听取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的意见;凡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必须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要积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察民情、聚民智、汇民心的作用,就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规草案,充分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立法基地和立法专家的意见,努力获取丰富而真实的意见建议,作出符合实际和群众意愿的立法决策。

  

  三、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提高立法质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我们理解“加快”的要求,就是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促进,增强立法的及时性、有效性。“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去年福建省疫情防控最吃紧的时候,省人大常委会40天内连续召开3次会议,就疫情防控、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加强公共卫生作出决定,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保障疫情防控法治需求,为取得疫情防控斗争重大成果作出了贡献。我们要继续坚持和运用这些有益经验和做法,紧密关注新机遇新挑战,敏锐把握新形势新需求,对中央和省委有要求、实践有需要、群众有期盼的立法项目,区分轻重缓急,坚持急用先行,及时研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通过法治方式落实重大决策、促进改革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应对公共事件,强化和跟进法治保障工作。当然,“加快”不是绝对地、盲目地追求快,而是要把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统一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地方立法要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地解决法律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避免立“中看不中用”的法。这些年,我们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根据福建地方实际,突出重点领域立法,用环境立法保护生态“高颜值”,用惠民立法增进人民福祉,用涉台立法探索融合发展新路,用文化立法呵护八闽“根与魂”,切实增强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提升地方立法的实效性,还应该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可以搞一些“大块头”法规,也要搞一些“小快灵”立法。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福建省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这两部法规的实质性条款都只有三条,不穿衣戴帽,具体实在,有效管用,社会反响很好。

  

  四、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人大主导立法的重大观点。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法律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一部地方性法规,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多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议,包括不同意见的协调等多个环节,都需要各相关方面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在这个复杂系统中,人大常委会必须处于主导地位,必须有“弹钢琴”的智慧和能力,善于把立法各环节、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优化配置立法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形成立法工作的整体合力。强化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是否定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中大量法规草案是由政府起草并提请审议的,这是政府依法行使立法提案权的体现,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必然。强调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不是由人大唱独角戏,而是要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贯彻落实这一重大战略,一些相关地方开展了地方协同立法的实践探索。去年,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四地制定了《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于今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这是我省历史上首次协同立法的成功实践,省人大常委会和四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选项、起草和审议阶段都坚持主导作用,把握工作主导权,用法治构建起“共饮一江水,齐抓大保护”的格局,发挥法治的最大效益。目前,我们正在开展首次省际协同立法,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共同主导推进闽赣铁路安全协同立法。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地组织协调、敢于作为、善于作为,使整个立法活动准确反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作者: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福建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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