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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多重视野下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学术研讨会顺利举行

时间:2021-04-27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供稿  责任编辑:yyx

  “多重视野下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学术研讨会4月17日成功于线上举行。本次活动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区域法治研究院、广东法治研究院主办,广东省“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完善”科研创新团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法学会“走出去”战略下涉外法律研究服务中心承办,200余名学者和师生线上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伊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对与会的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并指出在日本核废水排海的紧急事态下,本次研讨会聚集了多个专业领域的学者,能从多个角度客观而冷静地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日本排放核废水的危害及是否能通过国际法、国际环境法等规制日本的行为,为国家出谋划策。

  研讨会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完善”科研创新团队牵头人周阳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专家是身处日本的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发言主题是“日本核废水排放:日本法律、社会与舆论”。何力教授回顾了日本核废水排放问题的引起,分析了关于日本核废水排放的法律问题,深入探讨了日本核废水排放与日本社会的问题,并从日本舆论角度出发剖析了这次事件。特别是在日本国内方面,何教授指出日本此次核废水排放从法律和科学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此决定是日本政府在日本法律框架内的措施,国内法上不会遇到任何挑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袁泉教授以“日本核废水排放所涉及的几个国际私法问题”为题发言。袁泉教授认为,日本此次排放核废水不只是日本的国内问题,是当下全球环境治理需要建立的一个国际新秩序的问题。接着,袁教授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探讨了如何解决日本排放核废水所将要导致的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分析了国家和私人两种主体的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追究,提出了国际私法主要的三个问题,也是我国受害人将来向日本在东电公司进行跨境环境损害的索赔上存在一些障碍,并一一进行分析解读,寻找对策。

  来自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罗欢欣认为,日本核污水排放是一个影响全人类的重大事件,对此我们不应该恐慌,也不能漠视。其一,不应该混淆事实问题与技术问题。关于倍受争议的,日本排放的核污水是否有危害以及危害有多大的问题。在事实层面,这些核污染水应该肯定会污染到海洋和环境,因为轻度核放射污染在短期不可见而且是潜在地改变基因,所以关键问题在于,我们现有的技术手段能认识和收集到多少污染信息?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各国的专家是否深入参与监管?日本有没有分享所有的真实信息?现行的科技手段有没有局限性?这都是技术问题、不是事实问题。其二,从法律上看,海洋和全人类都是日本行为的受害者,日本是否应该承担国家责任?这里面又涉及到国家责任法的适用,还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综合救济手段。从国家责任法的角度,日本行为的法律性质涉及两种分析路径,一是日本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这是过错责任追究路径;二是日本行为是否基于国际法上不加禁止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害后果?这是结果责任追究路径。所以,我们就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看,日本行为违反的国际条约义务有第192条,第194条,195条,第207条等等,特别是“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不得将损害或危险或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的规定比较明显。总之,如果从结果责任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则需要证明是否造成重大的环境损害结果,而如果从过错责任追究日本行为的国家责任,则只要证明日本通过其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

  上海社科院国际问题所副研究员柯静以“美国支持日本排放核废水背后动因及其影响”发言,分析了美国对日本排放核废水的支持立场、背后的动因及主要影响。在动因方面,柯静研究员从经济、战略和美日盟友关系三个层面,论证了美日同盟在拜登时代的重要价值。至于主要影响,美国的支持立场首先有助于美日双边关系朝着更加亲密的方向发展。从美日韩三边关系来说,当前日韩关系处于近半个世纪以来的最低点,无论国际法是否能对日本进行规制,韩国的反对立场是十分明显的,让日韩关系实现破冰存在难度。从政府公信力来说,赤裸裸的双重标准对美国推进其气候变化策略等同样存在影响,美国的支持立场反映出美国对华战略的自洽性及成效也是值得质疑的。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牵头人古小东教授主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的杨建祥高工以“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环境影响分析”为题从科学的角度进行了报告,通过对福岛核废水源项的分析、核废水排放后的环境影响分析,杨老师得出了我国相关部门应要求东京电力公司公布具体处理信息,并抽查监测其真实性来评估核废水处理的实际效果。如果未经处理的核废水排放,对于海洋环境影响是不可接受的,建议相关单位尽快组织开展福岛核废水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估福岛核废水排放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排放核废水不是唯一的选择,建议对核废水采用蒸发和树脂交换除盐等方法进行进一步处理,使得核废水的核素活度浓度和年排放量达到正常运行的核电站液态流出物水平后再排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长兴教授以“风险预防的法律机制:作用及限度”为题作了学术报告,分析了法律之风险预防功能的有限性,并针对核废水排放提出两点意见。刘教授认为,环境法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并从制度上致力于预防目标的实现。但是,法律在风险防范方面能做的是非常有限的,这要归因于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法律在风险事件当中发挥作用的限度,关键是确定性问题。另外有关法律能做什么,在法律框架之下,首先可以解决的是信息公开问题;然而,对风险的根本认识不同就不同时,法律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核废水排放的后果是不确定的,如果双方可以形成一些共识,问题就可以转化为国际法上的规则,甚至是国内法的规则来执行。如果共识达不成,那么就不是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了。

  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张超博士就日本倾倒核污水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了阐述。首先可以断定,日本排放核污水的决定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争议点主要在于日本排放的污水是否确实达到了安全标准以及向海里倾倒是否是唯一的选择。由于日本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和污水对人类损害的未知性,国际社会对其存在疑虑。经过多次听证会最后出于利益考量选择倾倒,对于日本来说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因此,日本的倾倒行为可能触犯了国际法。由于日本没有公布具体的计划,其行为可能触及的国际法条约有《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议定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核事故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日本的倾倒行为明显违反了多项国际法原则,涉及到的有国际合作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张超博士提出,就中国而言,我方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可以通过外交手段,联合周边的韩国、俄罗斯等国向日本施压。二是采取司法手段,考虑国际诉讼的可能。三是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最后通过一些国内举措完善国内的核安全和赔偿法律体系,维护国内人民的利益。

  本次研讨会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的向明华教授和谈萧教授进行评议,陈云良院长做总结发言。经过线上与会专家学者就日本核废水排放的危害、核污染国际争端解决以及报告中所涉及的诸多重要法律问题进行的热烈讨论和交流,本次研讨会圆满落幕。

  (广东省法学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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