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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民法学研究会联合协办民法典暨九民会议纪要新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影响研讨会

时间:2020-08-19   来源:河南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yyx

1.会议现场.jpg

  8月14日下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民四庭承办,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民法学研究会以及河南省律师协会共同协办的民法典暨九民会议纪要新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影响研讨会在省法院召开。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保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谢勇,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田土城,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娄丙录,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赵剑英以及来自省内部分高校民商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和省法院专业法官参加了研讨。会议由省法院民四庭庭长周志刚主持。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九民会议纪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影响”和“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影响”两个主要议题。与会嘉宾先就“九民会议纪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影响”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围绕“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具体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以及“施工企业放贷给‘内部承包人’的法律效力”等七个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发言人员一致认为,九民纪要出台对司法实务中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和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有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对于合同解除、人章不一等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且争议较大的问题都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裁判有着重大参考价值。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谢勇法官结合自己丰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经验,针对每一个发言都做出了精彩点。

  随后,与会人员就“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影响”议题展开了交流研讨。各位学者、法官以及律师围绕“民法典623条对擅自使用司法解释的影响”、“民法典意思表示默示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以及“民法典合同解除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等重要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河南大学法学院娄丙录教授对该议题中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并做了精彩点评。

  会议最后,田土城教授和郭保振副院长分别作了会议点评与总结讲话。田土城教授指出,对于民法典与九民纪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裁判中的运用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法的解释问题。要充分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用体系化的思维探究新规的立法目的,并以此指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实践。第二是法的适用问题。在建设工程案件法涉多门的情况下,要充分把握好不同位阶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处理好不同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的冲突问题,才能正确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此次研讨对于民法典与九民纪要新规的解释与适用问题从不同角度做出了深入的论述,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都具有重要价值。

  郭保振副院长在讲话中首先感谢了各位专家学者对省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他指出,这次研讨会紧凑、充实,各位与会嘉宾紧扣研讨会主题,思想激荡,观点碰撞。在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将民法典和九民会议纪要新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裁判的影响这一主题进行了多角度、深层次的研讨分析,就一些重要问题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设性建议。这对于进一步推进省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工作,提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裁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未来省法院也将更多地为专家学者、律师同仁提供交流平台,共同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建工案件司法裁判实务水平的提升。

  (河南省法学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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