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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社会价值

时间:2020-07-13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敖婷婷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民法典应当怎样规定人格权,是一个学术问题和民法立法技术问题。人格权法究竟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还是规定在分则中,确实有立法传统的问题。民法典单独规定人格权编的立法模式,既不是德国法潘德克吞体系的传统,也不是法国法系的三编制模式。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沿用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具有中国特色。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创新与重要社会价值

  人格权编是整部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不仅使民法典能够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立场,而且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世界人格权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其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第一,是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在民法典分则专设人格权编,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乌克兰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做法都不相同,具有鲜明的创新性。

  第二,是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民法典没有采纳将人格权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而是将其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类型,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一道规定,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体系。

  第三,是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创造了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体系结构,独具特色。

  第四,是对具体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几乎应当规定的那些具体人格权,对声音权这样的人格权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是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生命权的规定,规定了生命尊严的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六,是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规定了人格权的消极行使方式,而且也规定了诸如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之类的公开权积极行使方式。

  第七,是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将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人格权保护方法作出了规定,使人格权保护请求权从理论成为现实,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一道,发挥全面保护好人格权的功能。

  第八,是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对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适用禁令等新规则,以及违约造成他方人格利益严重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独具特色的权利救济规则,具有重要价值。

  民法典人格权编作出上述这些创新规定,使我国的民法典区别于其他国家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可以相信,民法典人格权编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立法内容上,都是成功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代表了我国对人格权正面确权和积极保护的最高水平,体现了我国社会对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普遍尊重和全面保护。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仅仅用7个条文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就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在30多年中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笔者相信民法典用51个条文全面规定人格权,在我国今后的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法律调整作用将是无法估量的,一定会使我国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人格权的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更高水平。

  成功编纂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在民法典中,只有人格权编是新法,不像其他各编都有原来的单行法作为立法基础。人格权编的立法成功,是有坚实的实践和理论基础的。

  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民法典人格权编提供了坚实基础。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后,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开始受理人格权纠纷案件,很快形成井喷之势,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疑难纠纷和典型案件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在处理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应对不断出现的人格权保护的新问题,使得人格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的基础上取得了更多的成就。经过多年积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部有关人格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形成了有体系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规则。

  这些在审判活动中积累的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提供了坚实的、丰富的、具有鲜明实用价值的立法基础。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有关人格权请求权、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内容中,绝大多数都来源于司法实践经验。看到这些司法解释规范被写进人格权编,成为其中的条文并最终被通过,笔者作为有关人格权保护部分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感到无比的欣慰。

  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民法典人格权编提供了理论支撑。新中国对人格权法理论的研究,是自民法通则通过实施之后才开始深入开展起来的。这一论断,有人格权法理论研究论文的具体统计数据作为依据。根据知网统计,自1963年至2019年,全国法学刊物发表人格权的论文共5632篇,1985年以前发表的论文占全部论文的1.28%,1986年以后发表的论文占98.72%。这一对比,一方面说明了1986年之后我国民法专家对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极大丰富;另一方面则说明如此庞大的人格权法理论研究规模,标志着我国人格权法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可见,制定民法典人格权编对理论研究的引导性,以及人格权理论研究对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提供的立法支撑,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经过30多年的研究,我国人格权法理论研究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绝不可与民法通则制定时的水平同日而语。在国际上与其他国家的人格权法理论研究程度相比,也毫不逊色,在很多方面处于领先水平。

  正是这些丰富、深入的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为民法典分则规定人格权编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撑。可以说,现在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每一条,都有相当丰厚的理论研究基础作为后盾。可以说,正是这些丰富的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支撑,才使民法典人格权编编纂成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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