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30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敖婷婷
【问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为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专家解读】
张爱艳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该行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认定行为时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依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一般意义上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还包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据此,社区、居(村)委会中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疫情防控职权时,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第二,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首先要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的范围。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其次,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威胁方法。暴力是针对执行公务人员及其设备实施的足以干扰和破坏公务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力量。威胁是指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为内容进行精神强制,使上述人员产生畏惧感,不敢依法执行公务活动。如对禁止进入的隔离区域强行冲撞,殴打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工作人员等。
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组织动员了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若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为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7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相关案例】
案例一:“山东济南邓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3日,济南市莱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徐某,造成其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时,邓某某再次殴打民警徐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对疫情防控人员实施殴打,且暴力袭击处警民警,依法应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叶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