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6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敖婷婷
【问题】
用人单位复工后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或轮岗上班的,工资如何发放?
【专家解读】
程 阳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鞠海艳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劳动者轮流来现场办公,交叉上班,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经营需要,可每天就现场办公人员的总数加以限制,进而防止人员聚集。劳动者非在现场办公期间,用人单位依然可通过在家办公的方式安排劳动者工作。
轮岗轮休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工作量和工作任务不变,只是工作形式发生了变化;另一种情况则是工作量、工作时间等都发生了变化。对于前者只是劳动合同履行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对于后者,则还会涉及待遇是否有相应变化。
轮岗期间的工资发放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目前的政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特殊期间的薪酬待遇。如协商不成,结合劳动者工资结构和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发放:
(1)轮岗期间:根据劳动者的出勤和工作量,正常发放劳动者工资。
(2)轮休期间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的:正常发放工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相应浮动。
(3)轮休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一方面,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特殊时期的工资待遇,并做好证据留存;另一方面,轮休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者本月的出勤和工作量都会比以往有所减少,因此可根据绩效考核制度以工作量、出勤情况对劳动者工资作出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