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4 来源:《中国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yyx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8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活动,司法协助和国际反腐败合作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不断深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法治对话中得到广泛认可,对外法学交流务实深入。
(一)司法协助和国际反腐败合作
——司法协助立法与缔约工作。5月,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驻荷兰大使馆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成员和学界与实务界代表共同组成中国代表团,赴荷兰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第四次特委会会议,探讨了共同法院问题、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判决问题、“整体缺乏程序正义国家”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等议题。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我国批准了与巴巴多斯和格林纳达的引渡条约及与巴巴多斯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追逃专项工作。4月,“天网2018”行动启动。8月,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其间,共计从46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41人(含117名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主动投案165名,包括多名“百名红通人员”。截至2018年底,“百名红通人员”到案56人。
——培训研讨工作。3月,由中国监察部、泰国反腐败委员会和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共同举办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腐败资产追缴培训班在泰国曼谷举行,来自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多个经济体及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与会代表围绕资产返还基本原则与合作框架,腐败资产查找、冻结、没收、返还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相关活动。4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团出席联合国毒罪办举行的全球司法廉正网络高级别启动仪式,会议通过了《司法廉正宣言》。9月,由外交部牵头与联合国毒罪办合作在北京举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培训班,聚焦资产追回专题,对我国(包括港澳特区)履约审议政府专家、中央追逃办成员单位主管人员进行培训。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北京举办纪念第十五个国际反腐败日招待会,125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出席。
(二)参与国际立法活动
——国际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极地事务方面。1月,中国政府发表首部北极政策白皮书《中国的北极政策》,阐明了中国在北极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全面介绍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主张。7月,《中欧领导人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联合声明》在北京发布,声明重申推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的重要性,强调《巴黎协定》是一项历史性成就,将进一步加速全球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这一不可逆转的进程。12月,中国代表团参加在波兰卡托维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4次缔约方会议、《京都议定书》第14次缔约方会议及《巴黎协定》第1次缔约方会议第3阶段会议,表示期待达成一份全面、平衡、可实施的《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切实落实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并体现自下而上的安排。
——国际海洋法方面。6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次缔约国会议议题下强调,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都应秉持《公约》的宗旨和原则,善意、全面、完整地理解和适用《公约》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尊重国家自主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合法权利。7月,中国代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4届会议上就国家立法情况阐述立场,强调国家对“区域”活动的立法行动,关乎国际海底制度在国家层面的落实。中国作为担保国,一贯致力于努力健全和完善相关国内立法,积极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并支持国际海底管理局推进国家立法数据库建设以及开展相关研究。8月,中国代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4届会议大会议题下发言,表示国际海底事务仍处在从勘探向开发过渡的关键阶段,战略计划是未来一段时期海管局工作的顶层设计,对推进国际海底事业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方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密不可分。9月,中国代表团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BBNJ)国际协定谈判第一次政府间大会发言,就海洋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及能力建设等多个议题提出主张、贡献方案。12月,中国代表在第73届联大“海洋和海洋法”议题下发言,强调了推动全球海洋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蓝色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国际海洋法治,维护公平合理的海洋秩序等主张。
——国际刑法方面。5月,中国代表团参加在维也纳举行的以“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为主题的第27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会议,签署《中国司法部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计划》。10月,中国代表团参加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九届缔约方大会,就公约实施提出四点主张:一是以合作为依托,提升公约的影响力;二是以共赢为目标,增强公约的感召力;三是以法治为保障,确保公约的执行力;四是以创新为驱动,保持公约的生命力。12月,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出席在海牙召开的第17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就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活动及相关机制和规则发展等问题发表意见。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
——外空法方面。6月,中国代表参加在维也纳举行的纪念联合国外空会议50周年高级别会议,指出外空命运共同体愿景既和《外空条约》确立的“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等目标和宗旨一脉相承,又契合保护外空环境、促进外空活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当代需要,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诉求,为在新时期加强外空全球治理与国际合作、应对和平利用外空各类挑战指明了方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中采纳中国的提议,呼吁“在和平利用外空领域加强国际合作,以实现命运共同体愿景,为全人类谋福利与利益”,命运共同体理念写入联合国外空会议成果文件。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外空委第61届会议上指出,中国一贯支持加强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支持各国以外空委为主平台,就和平利用外空制订规则、协调政策、促进合作,相信优化外空委工作机制,加强其效率和作用,充分有效发挥外空委的职能,有利于实现完善外空治理的目标,制订“空间2030议程”及其执行计划将是外空委未来两年重要工作,应充分体现开放包容,并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030议程”形成合力,服务和促进外空和人类可持续发展。
(三)政府间和司法领域法治对话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墨西哥、秘鲁、南非、瑞士、越南、俄罗斯、摩尔多瓦、比利时、新加坡、摩洛哥、德国、英国、卡塔尔、苏丹和埃及最高审判机关开展双边司法交流,并与南非、摩尔多瓦、新加坡、莫桑比克、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签署了双边合作文件。
——5月和6月,司法部代表团分别访问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蒙古等国,参加第八届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与哈、乌、白分别签署合作文件,与外方就司法合作及“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具体问题进行交流。
——8月,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八届法律研讨会在德国特里尔举行,研讨会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主题,围绕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仲裁等议题进行研讨,双方签署两国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和公证员交流与培训的谅解备忘录》。
——8月和10月,司法部代表团分别访问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肯尼亚、安哥拉等国,就“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司法协助、律师公证、行政立法和执法、公共法律服务等议题开展对话。
——11月,中俄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第五次会议在莫斯科举行,双方执法和司法部门就加强两国在执法、安全和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深入交换意见。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对话与合作。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办了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习近平主席专门向大会发来贺信,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周强院长出席会议开闭幕式并作主旨演讲。会议以“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为主题,签署通过了《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8月,司法部代表团出席在吉尔吉斯举行的第六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会议通过并签署《第六次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联合声明》,审议通过中国司法部提交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法律服务联合工作组2018-2020工作计划》。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席在塔吉克斯坦召开的第十六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并作主旨发言,与各国总检察长共同签署会议纪要,强调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共享相关法律文件、方法和信息资料,扩大与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上合组织对话伙伴成员国检察院的合作,发展与地区和国际专业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暴力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
——东盟框架下的对话与合作。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席在文莱举行的第十一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并和与会各国总检察长共同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继续秉承平等、互信、互利的原则,进一步就打击网络犯罪涉及的司法协助、履约保障、调查取证、机构设置、情报交换、能力建设、刑事政策、风险防控等问题达成共识。联合声明重申,成员国应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国内法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依法惩处跨国犯罪。
——国家间执法和安全高级别对话。7月,中缅第六次执法安全合作部长级会议在北京召开。10月,中国和印度在新德里举行首次执法安全高级别会晤,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与印方代表共同签署《中国公安部与印度内政部合作协议》。10月,中越两国公安部第六次合作打击犯罪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签署合作打击犯罪会议纪要。
——运用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机制,打造国际法对话网络。2018年,外交部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伊朗等举行外交部条法司长(法律顾问)磋商或国际法磋商,积极参加安理会五常外交部条法司长(法律顾问)磋商,围绕“当前国际法新发展”“‘一带一路’法治合作”“联合国法律事务”“海洋法和极地事务”等议题,展开广泛交流和讨论。此外,举行首轮中欧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第九轮中美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第三轮中日韩北极事务高级别对话以及中英、中法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等,在海洋法和极地领域进一步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
(四)对外法学交流
——举办“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7月,由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主办的“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以“共建‘一带一路’:规则与协调”为主题,围绕“一带一路”理念与国际法治、“一带一路”规则体系与条约法律保障、“一带一路”与国际争端解决、“一带一路”法律交流与合作四项分议题展开深入讨论。论坛发表了《“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进一步明确了“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目标和原则,初步构建了“一带一路”法治合作伙伴网络,强调要加强“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法治、遵守和完善有关国际规则体系、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有关争端、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
——东盟框架下的法学交流。7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新加坡参加第十三届东盟法律协会大会。9月,印度尼西亚高级检察官研修班在广西南宁举行。9月,广西首次组织业务专家赴缅甸和柬埔寨开展交流与“送课上门”活动。10月至11月,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十二期研修班在重庆举办。
——与其他亚洲国家的法学交流。7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韩国和日本,其间出席韩国“纪念制宪70周年国际学术大会”。11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首届中国——尼泊尔检务合作交流论坛在西藏林芝举行,搭建了中尼两国检察官检察实务学习交流的新平台。11月,中越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司法协助研讨会在广西防城港市召开,双方介绍了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协助的主要事项和做法,就边境地区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司法合作达成多项共识。
——亚非法协、亚太法协框架下的法学交流。2月,应中国法学会提议,亚太法协成立了“一带一路”常设委员会。10月,中国代表团参加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第57届年会。中国代表团在一般性辩论中表示,在全球治理变革大背景下,亚非国家加强国际法合作意义重大,亚非国家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地坚持多边主义,维护国际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更好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共同推动新时代国际法的发展。10月至11月,中国法学会参加在柬埔寨举行的亚太法协执委会、理事会和亚太法协第31届大会,与会代表围绕“一带一路”、涉外投资、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等专题展开讨论。
——与非洲国家和金砖国家的法学交流。1月,“中国——埃塞俄比亚/非洲法律研究中心和培训基地”在浙江举行揭牌暨合作备忘录签署活动,这也是落实《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重要举措之一。8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南非出席第五届金砖国家法律论坛并访问埃及、纳米比亚,金砖五国代表团团长通过并签署《金砖国家法律论坛开普敦宣言》。
——研修培训。1月和10月,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南亚法律培训基地第二期、第三期研修班在云南举行,来自南亚七国的学员参加研修。9月,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东北亚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研修班”分两个阶段先后在吉林和山东举行,研修主题涵盖了中国基本法律制度体系、中国投资贸易法律制度、中国司法改革前沿问题以及东北区区域国际法热点问题,开设了“全球化背景下的‘一带一路’和国际治理”“中国文化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课程。外交部主办的“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第四期培训班分两阶段先后在北京和香港举行。培训深入解读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意义,聚焦国际投资与贸易有关法律问题,宣介“一国两制”对国际法贡献,通过鲜活案例向学员生动展示我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和发展模式。
——与欧洲国家的法学交流。5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俄罗斯参加第八届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赴白俄罗斯参加第六届国际科学和实践会议。10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芬兰、瑞典和丹麦,其间分别与三国学术机构共同举办“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研讨会。11月,由中国法学会和英国英中协会主办的第三届“中英法治圆桌会议”在海南召开,会议以“加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合作,助力自由贸易区建设”为主题。12月,“2018年中挪刑事执行监督国际研讨会”在广州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