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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9-21   来源:网络中心  责任编辑:elite

       为加强中国法学会网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国法学会网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更好地展示中国法学会的工作成果,扩大法学会的影响力,为全国法学、法律界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中国法学会网络中心制定了《中国法学会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经分管会领导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

  

中国法学会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法学会网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国法学会网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更好地展示中国法学会的工作成果,扩大法学会的影响力,为全国法学、法律界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地方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网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中国法学会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将以上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在中国法学会网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网实行信息联络员制度。各信息提供单位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向网络中心的信息报送和联络工作。

  第四条 中国法学会网实行信息审核制度。信息审核坚持以报送单位自审为主、网络中心审核为辅的原则。

  凡拟在中国法学会网发布的信息,须经报送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报送,审签人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信息联络员向网络中心报送信息,须同时提交部门负责人的审签单。网络中心收到的由信息联络员报送的信息,视为已经报送单位的负责人审签。

  第五条 中国法学会网实行信息报送统计和信息工作简报制度。网络中心负责对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信息工作简报,报送会领导。

  信息报送统计和分析办法由网络中心另行制定。

  第六条 信息在中国法学会网发布后,原信息报送单位发现错误,确需修改或者删除的,须向网络中心提交信息修改的书面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网络中心应予以及时修改,并做好信息修改、删除的备案工作。信息修改、删除的情况列入信息工作简报。

  第七条 中国法学会网首页现任领导、常务理事、理事和学术委员会以及学会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栏目中的领导信息出现变动需要更新时,网络中心应根据学会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信息变动情况的书面通知,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条 为充分利用中国法学会网对学会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全方位宣传,网络中心可根据活动承办单位的申请制作专题网页。

  制作专题网页,承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开展10个工作日前与网络中心沟通协商,同时填写专题网页制作书面申请单(见附件),报中国法学会分管会领导审批,网络中心备案。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制作专题网页所需的图文信息等由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及时提供。

  第九条 中国法学会网络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 月19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法学会网专题网页制作申请单(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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