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5 来源: 责任编辑:fml
2018年5月10日,“商事法制建设与完善座谈会”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召开。本次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出席会议,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的近20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教授主持。他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担负着重大的立法使命。商法学界一直致力于商事法制、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的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近几年,商法学研究会多次将商事一般立法作为年会的主题集中研讨。因此,商法学界的学者特别期待通过本次会议就商事法制建设和完善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与立法机关的领导进行直接的汇报、沟通和交流,同时,他也希望立法机关的领导能对商法学界的学术研究和立法研究提供宝贵的指导和建议,使商法学者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家的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为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黄进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李仕春
黄进校长代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对李飞主任和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借此机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中国政法大学和商法学研究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并且祝愿本次座谈会取得圆满成功。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李仕春主任充分肯定商法学研究会在推进商事法制研究方面做出的出色努力,希望本次活动在学界和立法机关之间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期待专家学者们积极分享商法学界对当前商事法制建设的见解。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飞
李飞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推行全面深化改革,要于法有据,要改过去先破后立为先立后破。根据中央的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正在制定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其中一大批涉及商事法律。商法学界的研究方向应和国家立法规划衔接,进而对相关的立法工作发挥直接的作用。李飞主任期望借此机会在商法学界寻师访友,听取商法学者对我国商事立法和法制建设的学术见解和宝贵建议,希望在座的学者从比较法、学术理论角度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积极地为国家的商事立法工作建言献策。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旭东
在发表对商事法制建设和完善的意见中,首先,赵旭东教授详细阐述了《商法通则》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在于:制定《商法通则》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深入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建设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需要;建设信用制度的需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完善产权保护、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需要;推进“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的需要。可行性在于:制定《商法通则》具有夯实的立法基础;具有深厚的理论准备;能够有利于实现商法自身的科学化和体系化。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慈蕴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凯湘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俊海教授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 范健教授
朱慈蕴教授指出,就民法总则而言,其涉及的商事规则,如外观主义、公示主义、商事登记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微乎其微,从这些角度看,制定《商法通则》来规定商事原则和弘扬商事理念是体系化立法的必然选择。刘凯湘教授从宏观层面发表了其对商事立法的思考,市场经济领域司法二元结构由民法和商法共同构建,其中的核心制度,如市场主体、交易环节、交易手段等方面更多的是受到商法的调整。刘俊海教授主张应从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等方面促进公司法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范健教授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些近代国家的崛起和兴旺都与商事法律法典的制定和完善有直接的关系,否则就可能导致国家经济的动荡。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家检察官学院 石少侠院长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 周林彬教授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周友苏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 傅穹教授
石少侠教授从问题意识角度出发,认为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中涉及的诸多问题都是商事立法要解决的,然而只有制定《商法通则》才能形成统一的市场规则。周林彬教授指出《商法通则》能够抽象出单行法的共同性,如关于营业自由、商事交易辩解;商事法律的法典化也是国外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趋势。周友苏教授认为,民法典中无法涵盖的商事一般法和单行法应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在《商法通则》中。傅穹教授认为应立足于商事和民事分野基础上,通过《商法通则》提炼出更高层面的商法共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 汤欣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 蒋大兴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管晓峰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邢海宝教授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 陈洁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建伟教授
随后,汤欣教授、蒋大兴教授、管晓峰教授、陈洁教授、李建伟教授分别就《商法通则》及其他商事制度的完善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李飞主任最后表示,商事立法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商法规范和商事思维在司法实践的确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加以特别地研究。非常感谢与会学者的对我国商事立法提出的学术见解和宝贵建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他希望学者们继续深入研究并形成一定的共识,积极地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推动国家法制发展,避免法治风险为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