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01 来源: 责任编辑:xzw
2017年5月20日至21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龙图集团公司、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单位协办的“第三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在南京财经大学工科楼二楼学术报告厅举办。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谢在全教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女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业务经理周婷女士、日本东京大学道垣内弘人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近江幸治教授及来自日本应义塾大学、日本千叶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福州大学、中山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沈阳师范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韶关学院、南京财经大学等20余所大学和全国各级法院的代表以及部分律师代表共100余名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围绕着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的有关内容展开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研讨。
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58篇。研讨会由开幕式、日本担保法制改革与发展、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担保法改革与发展、担保法理论前沿(上)、担保法理论前沿(下)、担保法实务(上)、担保法实务(下)和闭幕式六个环节组成。
开幕式
开幕式由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教授主持。南京财经大学校党委副书记焦富民教授致辞。
董学立教授代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对各位学者不辞辛苦的到来表达了衷心的欢迎,对各协办单位的支持表达由衷的感谢。他提出,第三届担保法年会是在民法总则颁布、民法分则正在编纂的背景下进行的,无论是过去举办的,还是以后举办的担保法理论与实践会议都将为我国的担保法法律制度的编纂完善起到积极意义,必将致力于法治国家建设。
焦富民教授向远道而来的嘉宾们表示热烈欢迎,对支持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研讨会的各方人士表示衷心感谢。焦富民教授简要介绍了南京财经大学的校情校史以及法学院在各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焦书记表示,在多方支持和帮助下,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已成功举办了两届担保法年会,此次年会必将推动担保法理论学术领域的提高,对司法实践方面起到积极的影响,为东亚乃至世界的担保法研究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也为南京财经大学法治学科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次担保法年会是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会。最后,焦书记预祝此次担保法年会圆满举办。
第一单元:日本担保法制改革与发展
会议第一单元由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谢在全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彭诚信教授担任评议人,日本早稻田大学近江幸治教授的中国留学生徐肖天、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王树良担任翻译。
首先进行报告发言的是日本早稻田大学近江幸治教授。他以“日本担保法的历史与外国法的影响”为题,以日本法为基轴,以日本担保制度比较研究中外国法的影响为视点,围绕法的移植的过程,以及在移植之后阶段具有重要意义的法现象的发生,就外国法对日本担保制度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简单概述。近江教授就近代担保制度的创设、产业资本确立所带来的经济高速发展,世界金融危机、战后复兴、高速经济成长、石油危机带来的世界性恐慌、泡沫经济、泡沫经济崩坏、市场的国际化和多样化经济危机导致的世界经济冷却等方面从经济变化角度出发,对日本担保制度受各国影响的制度发展变化表达了重要观点。
日本东京大学道垣内弘人教授以“日本法中的担保权信托”为题进行报告。他围绕担保权信托展开,阐明日本正在讨论的问题,即被担保债权何时因担保权的行使而消灭这一问题。报告从学说的状况、直接设定方式和二阶段设定方式的区别之必要性等角度对担保权信托发表了重要观点。教授纵观日本、中国以及韩国,认为担保权信托现如今仅在日本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考虑到这次报告讨论的问题今后可能会在中国、韩国提上议程,所以在此进行讨论。
日本庆应义塾大学片山直也教授作了主题为“物上代位:以收益担保的制度设计为指向”的报告。他从收益担保的制度设计出发,对近来日本法上有关物上代位的争论状况加以整理并进行报告。片山直也教授基于抵押权而对租金债权进行的物上代位,物上代位类型论,并集合动产让与担保中的物上代位对日本的物上代为制度做出深入报告。片山直也教授认为,今后,从收益担保出发而对集合动产让与担保进行制度设计之际,一般应在何种程度上认可“物上代位的合意”的效力,允许对作为收益的买卖价金债权进行物上代位,是担保法制度应当讨论的重要话题。
日本早稻田大学青木则幸教授则以“日本法中的ABL(Asset Based Lending)交易模式”为题,围绕“ABL究竟是何种担保交易方式”这一问题,就日本ABL的研究现状进行介绍。青木则幸教授从学说理论领域、价值导向等方面阐述日本的ABL所探讨的,并非担保权的法理,而是从更广的视角出发,对将中小企业流动资产作为目的财产的包括性担保权融资交易模式进行构想,并结合了美国与日本制度的不同进行了详细的发言。
日本千叶大学鸟山泰志教授的报告主题是“顺位升进主义与顺位固定主义的立法论分析”。他阐述了在日本,将“顺位升进主义”变更为“顺位固定主义”的立法论被强有力地主张着,对于此种主张是否妥当,他的报告将以德国法为比较对象进行考察报告。教授提出,为了满足降低第2顺位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利率这一需求,保留顺位升进的可能性是必要的。但此种需求的有无,因各国的经济状况的不同,也存在差异。因此,就采纳绝对的顺位固定主义的国家而言,亦无立即改变其立法例的必要性。重要的是,需要认识到此种立法例的改变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而作出。他认为,就采纳顺升进主义的国家而言,实无必要进行大的变革,而将其变更为顺位固定主义。但是,采纳此种立法例并不会直接导致低利率融资的实现,这也是事实。应当强烈意识到的是,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制环境。
五位日本学者报告结束后,高圣平教授和彭诚信教授进行了精彩点评。谢在全教授、高圣平教授、刘保玉教授等学者与近江幸治教授,青木则幸教授、片山直也教授就日本担保制度的实施状况、日本不同法中规定抵押权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对抗第三人还是善意第三人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将会议氛围推向了最高潮。
第二单元: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担保法改革与发展
会议第二单元由南京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焦富民教授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田土城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教授担任评议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民法物权编质权制度修改的若干问题”。他指出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现行规定存在诸多值得修正与整合的地方。流质禁止的传统立法模式不断受到学理和现实的质疑,有必要作出缓和规定;转质权的现行规定存在缺陷,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金融创新催生的动态质押模式,亟需从立法上作出承认和规制;质权的行使期间需要立法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参照抵押权规定,依据登记设立权利质权后,出质人仍有处分权但权利质权不受影响;然后他指出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可能影响应收账款质押,宜从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规定。此外,刘教授也在论文中指明为了保持担保物权制度的一致性,设立质权的合同名称、质物协议折价时的权利行使等应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最后,他补充道,票据质押等需要“背书”的特别要件也应作出相应立法安排。
西南政法大学徐洁教授的报告题目是“物的担保的性质与立法构造”。他认为,物的担保,无论是典型担保还是非典型担保都是“附条件的处分权”,与物权以“支配物的实体”为内容的本质存在明显并异,因此,从立法上把物权和物的担保分别规定有利于明确各自不同的性质和社会功能,将物的担保置入债篇之中以“债之担保”的名义来规定也不是最好的选择。针对这一问题,他指出将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结合为“担保”篇,与债篇、物权篇并列于民法典之中,应为最合理的立法选择。
韶关学院法学院张保红教授以“《物权法》‘担保物权’部分的修订建议”为题进行报告。张教授从担保物权的定位和架构、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关于抵押权的移转占有、抵押财产的转让、出质权利不得转让、删除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等七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相应的修订建议并阐述了修订理由。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董教授认为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由历史上既有且成型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发展而来的。动产抵押权制度的机械加入,是其发展的主要方面,也由此引起了担保物权法体系的负面效应。按照“三个非不可”的民法典分则编纂原则,“竖切”产生的两项统一制度的缺失,“横剖”产生的在担保物权概念、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设定、担保物权公示、担保物权效力、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消灭等层面的规范重复、不一致和矛盾以及漏洞等,是未来担保物权法编纂须着力解决的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业务经理周婷女士的报告题目是“推动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她在报告中从实务经验出发,介绍了当前央行征信中心的业务运行量和业务运行现状,在座专家学者表示出极大兴趣。
在五位学者的精彩发言后,来自郑州大学法学院的田土城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的石佳友教授一一对此进行了点评。
第三单元:担保法理论前沿(上)
本单元由原全国人大党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女士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翟云岭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林承铎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谢在全教授发言的主题是“浮动资产担保权之建立——以台湾地区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为中心”。他在报告中首先介绍了台湾地区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从中详析企业资产担保权之意义,并强调了企业资产担保权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以及企业资产担保要遵守诚信及商业合理性原则。报告重点从主体及客体之限制、设定之要式性、公示方法及其效力、企业资产担保权之善意取得、应有部分设定担保权之特则和最高限额企业资产担保权之设定六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企业资产担保权之设定。由于登记是企业资产担保权最基本、最重要之公示方法,谢教授最后围绕着企业担保权的登记制度,详细的阐述了草案第三章内登记制度的详设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以“民法典担保物权”为主题进行报告。他强调要在坚持民法典基本精神的基础下,结合相关背景,有针对提出建设性意见。高教授首先针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中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内容,以独特的视角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据此给出了相关修改建议。紧接着高圣平教授分别结合相关法条,分析了流质契约禁止的松绑问题、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给付时间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以契合当下的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求轶报告的主题是“非典型担保的法律结构”。李教授指出,本次报告的内容是对去年举办的第二届担保法年会上报告内容的延伸和拓展。在本次报告中,李教授分别就非典型担保兴起与现代法上的金融重要性密切相关,=典型担保法的格局已被打破。李教授还介绍了非典型担保的兴起及其法律结构,从非典型担保的机能主义角度来看民法对非典型担保方法的认可。
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以“美国动产担保交易中的对抗规则”为题进行报告。龙俊副教授首先介绍了美国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公示。他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章的“对抗规则”做了说明,并针对 “对抗规则”指出了三点要注意的地方:区分被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区分不同的权利主体,区分不同的担保标的物。报告从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关系、担保物权人与lien creditor、担保物权人与买受人太三个方面讨论担保交易中没有“购买价金担保物权人”时,各种权利人之间的效力顺位规则。龙俊副教授也就“购买价金担保物权人”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优劣关系做了相关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全球化研究中心研究助理胡兵报告的主题是“论不动产买卖合同担保的性质与规范路径”。他以我国司法实践对不动产买卖合同担保的裁判思路着手,认为不动产买卖合同担保尚未形成一个合理妥适的裁判规则。他介绍了不动产买卖合同担保的裁判思路变迁,认为在理论层面对某一社会现象之法律性质的探究,目的在于为解决此社会现象引起的纠纷寻求确定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在性质上,不动产买卖合同担保是我国商业实践中自发形成并被司法实践所认可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属于债权性担保。他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有必要对该种担保形式进行具体规范,确立符合法理且顺应商业实践的裁判规则,并将其安排在合同法编总则部分债的担保章节。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杜换涛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买卖型担保性质与效力的重新审视》。杜教授在报告中对买卖型担保法律性质的定性、买卖型担保中以房抵债条款的效力、以及买卖型担保整体的效力等部分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和介绍,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和观点。杜教授报告简短明了,但所表达的问题和观点却是鲜明和清晰,也引起了会议上学者们就此问题展开了的热烈讨论。
针对六位发言人精彩的发言和独到的观点,翟云玲和林承铎教授作为评述人也分别就他们的报告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四单元:担保法理论前沿(下)
会议第四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和新教授主持,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李佳伦担任评议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本寒、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海涌、重庆邮电大学朱涛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施建辉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文军副教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田韶华教授及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袁震副教授等相继作重点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本寒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权利质权客体问题之探讨”。他的发言主要围绕着权利质权客体的构成要件、权利质权客体的排除,以及权利质权客体的允许等三个中心问题展开。对于企业排污权能否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这一问题,陈教授认为企业排污权并非一种私法上的财产权而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这种权利不具有可让与性,因而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于海涌教授以“我国物权法定主义的僵化及其缓和”为报告主题。他在报告中指出,不同于合同的意思自治,物权法定主义会存在一种趋于僵化的态势。他认为我国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制定更多的物权形态,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僵化的趋势。
重庆邮电大学的朱涛教授报告主题是“违约金的担保功能及其实务检讨”。她指出,我国实务及理论界中将违约金定性为“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主流观点,实际上混淆了违约金的性质、作用与功能。她认为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当重新认识“违约金”,并在立法中明确违约金的担保功能。
东南大学法学院施建辉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冒名担保下保证人责任论”。施教授在此次报告中指出,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对存有冒名保证行为的法定连带共同保证的法律规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冒名保证行为的司法处理结果也不统一。他认为,若名义被冒用者愿意追认冒名保证行为,则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或虽然名义被冒用者拒绝追认,但债权人系善意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冒名行为人系名义被冒用者本人,或有权替名义被冒用者为法律行为,则可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名义被冒用者拒绝追认且不能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冒名保证合同,真实签章保证人需对债权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债权人的重大过错致使真实签章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权受到损害,真实签章保证人据此可以请求在债权人的过错范围内适当减轻自己的清偿责任。他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对冒名保证行为进行规制。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文军副教授以“从保证合同的继续性看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题进行报告。他从继续性合同理论的视角出发,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关联、期间届满则债权消灭是否为保证合同所独有等问题重新作出检讨和审视,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田韶华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三权分置’下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他阐述了农地经营权进入到物权法中的两种途径,并描述了目前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立法和实践运行的现状。他在报告中指出了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袁震副教授以“农地信托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为题,对土地信托收益权质押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详细阐述了如何构建土地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制度。
七位学者的报告结束后,来自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教授和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佳伦分别进行了精彩点评。叶知年教授在他的点评中,对陈本寒教授的一些观点表示了认同,例如叶教授也认为有关排污权的规定不应该进入私人财产权的范围。李佳伦博士则对每一位学者的报告一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五单元:担保法实务(上)
本单元由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树平主持,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女士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宋向今做评议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女士作“抵押权预告登记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探讨”主题报告。在报告中,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一则与抵押权预告登记有关联的案件。该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正是提交论文中尚未来得及展开的问题,即预告登记遇到查封的时候该怎么办。这个时候还能不能判履行本登记,预告登记能不能对抗查封的效力。通过对这个案件的介绍,夏庭长将其中所涉及的诉权问题、在先的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在后的查封的问题、抵押的效力能否溯及到预告登记办理时、预告登记在条件足够的时候能否自动转化、预告登记在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况下,三个月内不予办理,三个月后自动失效的情形是否需要考虑没有办证原因等问题一一提出,希望与会的各位专家能够不吝赐教。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姜丽丽女士作“论劳动债权的性质与留置权的适用”主题报告。她介绍一则最高院公报案例“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阐述了一审和二审中对留置权适用的大前提产生了分歧。她认为司法实践往往着眼于分析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如是否存在债权、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否为“合法占有”,而对债权的性质与留置权的适用关系并没有深入思考。尤其在涉及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上,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更容易让人不假思索的适用留置。她从合同结构分析,认为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是平衡债的履行。她提出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适用留置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翟如意先生作“查封、扣押行为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影响”主题报告。他首先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和《物权法》第206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并通过介绍三个不同的案例,解读了审判实践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然后,他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提出了解决该类型案件的法解释思路。翟法官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对某一法律规范的解释,应当综合运用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还原法律规范的内在。最后,他认为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到贷款审查义务,避免出现涉案纠纷财产,导致损失出现。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助理鲁荣杰先生在“破产申请受理日起的利息保证人仍应担保但不可追偿”的主题报告中,详细阐述了“破产申请受理日起的利息,保证人仍应担保能否追偿”这一问题的司法判决在审级、地域、时间上均不统一。他提出了保证人仍应担保破产申请受理日起的利息,但不得追偿破产申请受理日起的利息,并详细说明了理由。最后,他认为由于缺乏区分正常债权与停息债权的意识,很多法院会很自然地根据从属性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相关诉请,而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是未正确理解《破产法》46条第2款的目的。关于利息的追偿范围,他认为应当采纳北京高院在(2016)京民终45号判决中保证人不得追偿破产申请受理日起的利息的观点。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林启教授作“论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完善”主题报告。他梳理了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1995年的《担保法》,从1999年的《合同法》到2007年的《物权法》再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的立法规定及程序机制不断创新。他提出实践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在案件地域管辖、案件审查标准和案件诉讼费用收取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他提出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还应该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申请及裁定的送达、裁定的执行、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及司法救济等方面进一步努力,以从立、审、执各角度体系化的构建我国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扈纪华女士和宋向今副庭长对以上报告人的内容进行了精彩和深刻的点评。
第六单元:担保法实务(下)
会议第六单元由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教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翟云岭教授和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陶丽琴教授作评议。
江苏博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彬先生开场报告,报告题目为“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与限制”。他首先介绍了担保物权与破产程序的法律关系、别除权、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基本属性、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征、担保债权的债权申报问题、担保物权实现之范围等内容。他认为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利息、罚息等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担保物权实现的范围,随后介绍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不同性质担保物权之间的清偿顺序。最后,阐述了对担保物权的限制问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雪堂女士的报告主题为《流押禁止的合理性探讨》,她从实务出发,引进案例,表达出自己的观点。谦逊的发言让在座学者十分动容。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金恒先生首先表达了对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以及在座学者专家的感谢,金恒先生的报告题目为《管理人的撤销权——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一年内对外提供财产担保谈起》,他指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债务系自身债务抑或第三人的债务并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采用延伸说,将债务理解为包括第三人债务在内,以此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亦有部分案例将该种情况归入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予以认定。他认为,延伸说的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多数处理更具合理性,亦更加符合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尽可能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背景下实现各债权人受偿率提高,降低损失。
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磊老师的报告题目是《让与担保裁判案例分析》,他首先介绍了其论文研究的意义,目前的研究领域集中于学理分析,所以实例分析显得尤为重要。李磊先生对他的论文进行了简要的阐述。论文第一章是“让与担保裁判案例概况”,他认为让与担保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希望大家可以改变对让与担保的态度。在论文第二章“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中,他介绍了现实中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联系。第三章介绍了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的关系,第四章介绍了让与担保的效力,他指出实践中让与担保主要集中于不动产领域,第五章,以案例佐证第四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江苏大学法学院姜海峰老师的报告题目为《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法律适用——兼评(2016)最高法民终40号民事判决书》。他主要对物保和人保的主张顺序——《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适用的问题展开阐述。通过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进行具体解释,他认为该条款内容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应该进行整合。
翟云岭教授和陶丽琴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评论,大家受益匪浅。
闭幕式
研讨会闭幕式由南京财经大学董学立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保玉教授作总结发言。
刘保玉教授总结了本次会议的六大特点,一是会议学说研究与立法建议相结合,各位专家学者的诸多建议能够为立法机关提供参考;二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此次会议提交的文章既有担保法理论上一般的阐释和深入的挖掘,还有相当多的来自法院、律师司法实务界对担保制度适用中具体问题的阐述;三是域内法的研究与比较法的研究相结合。来自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前辈所进行的研究对推动大陆立法的进步非常有必要;同时做到了传统制度与创新规则想结合、宏观抽象问题与微观具体问题的研究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相结合的研究。刘保玉教授提出了对未来会议的期待,并对南京财经大学以及工作人员进行感谢。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教授对前来参会的专家和学者表示了衷心感谢,他表示,编纂一部伟大的民法典,是这一代人的历史担当、责无旁贷。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小型专题研讨会,“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还将继续举办下去,敬请和欢迎大家年年参会,为中国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担保物权法律的现代化发展,贡献作为知识分子的聪明才智,并宣布此次会议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