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30 来源: 责任编辑:xzw
2015年11月28日至2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一带一路’和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天津市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研究会的各位理事、会员及来自全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人士共180余人参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任海泉中将、南开大学党委书记薛进文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在年会开幕式上分别致辞。
在致辞中,任海泉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肯定了研究会在2015年的工作,并为研究会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希望和建议。他指出,研究会应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深化理论政策研究,积极回应实践中的新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搞好研究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带好队伍,培养人才;落实中国法学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本研究会的特色和优势,继续推动国际法学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为把研究会建设成为能够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具有国际水平的学术智库而继续努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在致辞中指出, “一带一路”是我国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战略构想,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虽然现在对其做出评价可能为时尚早,但从长远看,其作用和意义不亚于中国加入WTO,它是在中国全面融入世界经济、重塑与周边国家的命运共同体、主动参与制定国际经贸规则、表达中国立场、贡献中国声音、分享中国经验、展示中国风范的重大布局。他还特别指出,中国的对外开放正在经历路线性和全局性的深刻变革,研究会的各位理事、会员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国法学会领导的指示精神,顺应时势,全力投入到国际经济法学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当中,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智识。
为了围绕年会主题展开充分的交流和讨论,本次年会设有主题演讲和分会场的学术报告和交流环节。本次年会收到论文近百篇并已编辑成册,供参会人员交流。
年会的主题演讲阶段由沈四宝会长亲自主持。研究会邀请了五位专家、学者发表主题演讲。
商务部条法司陈福利副司长在主题为“国际经贸规则实践与思考”的演讲总结了当前国际经贸发展趋势,介绍了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中的重点领域:争端解决,分析了国际经贸发展或重构的特点,最后通告了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进程和成果。
复旦大学法学院张乃根教授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主题演讲中,从国际贸易规则重构、国际货币金融规则重构以及国际投资规则重构三方面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意义;美国、欧盟和中国是经贸规则重构的最重要主体;TPP、TTIP、中美BIT、中欧BIT谈判具有全球意义;我国应当继续建立自贸区试验制度,并搭建“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贸易协定的网络。
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在主题为“绿色‘一带一路’的法制保障”的演讲中指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原因在于企业不了解所在国环保法、东道国故意设置陷阱、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等;因此,应当完善我国国内立法,引导企业学习东道国环保法,谈判时纳入环保条款,扩大公众参与发挥NGO的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在“以平和心态面对TPP的到来”主题演讲中总结了官方与民间对TPP的不同反应,认为TPP是在创设新的规则,是国际经贸必然的发展趋势,它不会瓦解WTO多边体制,虽然会带来负面影响,但我们不必恐慌,也不必急于追求中国版TPP。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健龙秘书长在“贯彻《仲裁法》,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演讲中,回顾了《仲裁法》20年来的发展历程,总结了贸仲委在仲裁规则制定等方面的发展与成就,他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等都对完善仲裁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后的工作重点在于推动《仲裁法》的深化发展,加强仲裁的司法协助机制,加强仲裁人才的培养,加强仲裁理论的研究,深入参与国际商贸仲裁规则的制定。
分会场的主题分别围绕“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与WTO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热点问题展开。各个分会场的发言人主要是向年会提供了学术论文的专家学者。大家就彼此的学术观点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分述如下:
【第一分会场·第一时段】
第一时段的主题是“一带一路”法律合作机制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赵劲松教授主持,各位学者分别从地缘政治、法律合作理念、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在多边条约制定中发挥的作用、承运人问题以及“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风险及应对的角度对本时段主题进行了探讨。
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的发言主题为“一带为实,一路为虚——一带一路的地缘政治学分析”,何教授认为,“一带”与“一路”不能等量齐观,齐头并进,应当有所侧重。“一带一路”战略有明显的地缘性,有必要从地缘政治角度分析把握“一带一路”的发展前景,“一带为实,一路为虚”实质上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从东向西转变的体现。
辽宁大学任际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理念探讨”,任教授认为,“一带一路”的合作已超越传统地缘政治理念,“一带一路”要建立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实际上这已成为“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理念的基本维度。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杨健老师的发言主题是:“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知识产权区域合作与法治问题研究——基于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定位及优势分析”。杨老师指出,“一带一路”要尤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系统完善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煜婕老师的发言主题为“一带一路法律构建的探索——以法律冲突的解决为视角”。她主要介绍其所在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特色;一方面中心面向省部级官员,为国家培养高级人才,另一方面,中心提供法律服务,建成线上线下的模式,进行不同国家的法律翻译,为东盟投资者走出去提供指导。
山东大学法学院向力老师的发言主题是“多边条约制定中的国际参与权——以《鹿特丹规则》的制定为研究样本”。向老师认为,提升国家在国际规则中的话语权的场所是多边条约的制定,并就是否所有国家都应参与规则制定以及如何参与规则制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华东政法大学马得懿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普通承运人,公共承运人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渊源、流变与立法探析”。马教授的发言围绕“瀛海诉马士基案”展开,对于该案的解读,马教授的结论是:“建立服务合同完善我国公共承运人的法律保护内容,这既可体现契约自由原则,又平衡了货主和承运人的利益,抑或摒弃289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秉乾老师的发言主题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风险与法律应对策略”。王老师认为,在“一带一路”众多项目中,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的优势所在,然而中国企业却面临巨大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政权交替风险、腐败风险、劳工纠纷、民族主义风险和法律风险。
评议人上海大学法学院刘俊敏教授对本时段的学术报告进行了总结,她认为,何力老师的研究为我们观察和思考“一带一路”提供了全新视角和全新思路,向力老师的研究让我们进一步思考“话语权”是什么,任老师主张政治上互信,经济上合作、文化上包容、法律上包容和共享。杨老师所探讨的知识产权问题与我国大环境契合,李老师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发挥区位的优势,马老师对于承运人颠覆性的界定对我们启发甚大,王老师对风险的探讨对如何如何预防提供了思路。
【第一分会场·第二时段】
第二时段讨论的主题是“FTA与FTZ问题”,主持人是暨南大学法学院的刘颖教授,各位学者从补贴政策、负面清单、环境保护、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做了精彩发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军旗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WTO义务的履行——以补贴政策为例”。自贸区的补贴政策分为非专门针对自贸试验区的补贴政策和专门针对自贸试验区的补贴,他还结合《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对补贴政策进行了分析。
江南大学法学院高凛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政府监管”。结合自贸区的界定和目前面临的困境,高教授从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包括完善负面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管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郑玲丽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TPP视角下区域贸易协定环境议题新趋势研究。郑教授认为, TPP所反映的区域贸易协定环境议题新趋势,形式从零散条款到独立章节,内容从空泛到具体,我国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应对环保为名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问题,自行开展区域贸易协定环境议题谈判,并逐步弥补中国现行 FTA及国内法与TPP的差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梁意博士研究生的发言主题是“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围绕《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中的规定对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梁博士提出,《协定》没有设专章对争端解决作出规定,争端解决对主体涉及三方,有亚投行本身、亚投行成员和企业以及提出亚投行是否需要设置类似于ICSID来解决投资争端。
暨南大学法学院陈立虎教授的发言主题为“FTA与FTZ”,陈教授认为,首先,FTA和FTZ的区分是科学的;其次,我国目前针对自贸区三个层次的立法有很多问题没有说明,比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报自贸区。陈教授还提出要科学对待自贸区,从名称、范围、原则等方面重新梳理制定科学完备的自贸区立法。
中山大学法学院慕亚平教授对本场做了总结和点评,针对陈教授指出的FTA和FTZ的区别问题,可以结合“一带一路”战略,将自由贸易协定向多边发展。张老师更是指出我们在搞补贴政策却没有引起注意。高老师谈的负面清单问题,是个很好的思路,但用负面清单的方式管理政府比较难,类似于政治改革。郑老师讲了环境问题,多边贸易规则与区域贸易规则的平衡问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梁同学讲的亚投行研究已经进入状态,但很多新的问题还没有挖掘出来,首先应当把大问题搞清楚,再研究具体问题。陈教授给过热的自贸区提了个醒,应当作出实际的东西,否则就是浪费人力、物力。
【第二分会场·第一时段】
本时段主题为WTO法专题,主持人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邓瑞平教授。各位学者就WTO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制度对WTO的影响以及WTO未来的发展前景做了分析,观点涉及WTO报复制度、强制性低碳措施、“免费通行现象”、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FTA与RTA发展对WTO的影响等方面。
同济大学法学院师华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与中国的对策”,她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具有很强的威慑性,目的在于促使违约国家积极执行DSB裁决和建议。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如DSU第22.6条与21.5条的顺序上及有关终止水平的计算上有缺陷。中国应当使国内政策和法规与WTO体制接轨,切实履行DSB作出的裁决并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赋予的权利。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曾炜教授在“论RTA反措施与WTO的冲突及其调和”主题发言中,认为RTA必须符合WTO的原则,反措施的适用必须与RTA获得授权的条件一致,争议措施是必需的。我国应推动DSU谈判,也可在RTA协定中纳入“强制性金钱补偿”。
辽宁大学法学院葛壮志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论WTO贸易报复规则的完善”。WTO的贸易报复规则主要体现DSU第22条,该条主要存在交叉报复标准不清、报复异议程序存在冲突、缺乏报复终止规定等问题。结合多哈回合谈判达成的主席案文,要明确第22条第6款的仲裁程序,由第21条第5款的执行异议程序确定报复水平并增加报复终止程序。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陈若鸿副教授在“TBT协定对强制性低碳措施的适用性”主题发言中指出,碳标签、低碳技术法规等措施在WTO法上的合法性存在争议,TBT协定对此类措施的适用性未完全理清。应当明确TBT协定不适用不等于低碳措施本身不合法。
东北法学文法学院隋军副教授在“FTA发展背景下WTO的出路”主题发言中表示,FTA与WTO是互相补足的关系,FTA比WTO多哈回合相比更方便快捷,但WTO的基础性地位不会变,应当在FTA繁荣发展的背景下寻找WTO面临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韩逸畴博士的发言主题是:“论WTO‘免费通行’现象的负面效应及制度根源”。他认为,WTO救济不具有回溯性,违反与不遵守裁决及授权实施反措施之间存在迟延,而“免费通行”制度根源在于允许成员国在付出“代价”的前提下“逃避”WTO规则,有经验的当事方将是救济缺口的最大受益方与免费通行的最小受害者。
山东理工大学刘佳老师在“WTO框架下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则”发言中指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主要体现在TRIPS协定中有关专利许可反竞争行为的规定中,其“不可替代性”使支配地位认定程序简化。规制其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时,仍应适用传统反垄断法上的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权衡的标准,同时结合“FRAND”原则要求进行许可、确定费率。
评议人南开大学法学院石巍教授指出,要保证WTO机制有效运行,执法应置于首位;应辨析WTO执行中的“遵守说”与“再平衡说”;应追踪研究TPP、TTIP等涉及世贸规则前沿的问题及其对WTO框架下国际经济贸易体制的影响。
【第二分会场·第二时段】
本时段主题为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主持。各位学者就与国际贸易规则、仲裁制度等与国际经济法相关的前沿性问题发表了观点,涉及碳排放权交易、自愿减排制度、信用证制度、紧急仲裁员制度、友好仲裁制度及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方向等。
青岛大学法学院郝海青老师在主题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新发展”的发言中,认为我国可以欧盟碳交易机制为鉴,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细化交易规则,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国家统一监测标准。最后郝海青老师就王军教授提出的问题,简述了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含义,说明了实践中如何解决欺诈问题,并做了前景展望。
广州商学院吴兴光教授的发言主义为“对国际贸易法属性的再思考”,认为国际贸易法是“一种实用的技术性和法律性的工具”,不同类型的国家同样使用它。随后他结合个人工作经历探讨了对国际贸易法的思考,同时对即将出版的《美国》进行了介绍。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冯静茹老师在“CER到CCER——我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制度的构建”主题发言中表示,CCER制度的构建体现国家现实的需要,也受外部环境的制约。她从CCER准入门槛标准的分化、价格控制以及对环境完整性方面的挑战分析出发,提出建立早期税收管控措施与中长期严格监管制度的建议。
泉州师范学院王金根副教授在“卖方信用证下交单不符与在买卖合同下拒付货款权利”的发言中提出,卖方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不符构成买卖合同下的根本违约,卖方不享有补救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董绪公教授在“试论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若干问题”主题发言中认为,在我国对仲裁机构所有保全措施实行法院排他主义的情况下,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我国国内还不具备法律地位和强制效力,但该制度的完善有前瞻性,应当及时建立法律理论框架。
南开大学法学院向前老师的发言主题为:“世界经济基础嬗变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法:挑战与应对”。向前老师认为,国际贸易法与全球性发展新形势、新理念联系紧密,受到的影响与冲击巨大,应当结合实际,坚持国际贸易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灵活适应于调整,积极发展建立符合世界经济基础嬗变背景要求的新规范。
天津仲裁委员会李树盈专职副主任首先就董绪公教授提出的紧急仲裁员程序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见解,然后特别介绍了“友好仲裁与国际贸易纠纷”,他表示,友好仲裁可以发挥仲裁灵活简便的优势,是对依法仲裁的补充。天津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友好仲裁暂行规则》,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评议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朱京安教授对发言情况进行了梳理,认为本次讨论既有理论问题探讨,又有现实问题研究;既有当下热点问题又有传统经典问题;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总之,此次发言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引起重视,尤其是碳交易、气候变化等热点问题可以结合巴黎气候变谈判大会的进程进行追踪研究。
【第三分会场·第一时段】
第三分会场主题为国际金融法专题,由研究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组织。第一时段主题为“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及亚投行法律问题”,主持人为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各位学者分别就人民币汇率改革、人民币跨境适用与资本可兑换、中央对手方清算、自贸区金融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南开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的发言主题为:“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不足及改革建议----基于人民币国际化视角”。左教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人民币汇率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人民币汇率自主性的不足、人民币汇率反映市场供求的真实性和灵敏性不足以及人民币汇率可预测性的不足。基于此,左教授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取消对“一篮子货币”的参考,增加可直接交易的外币币种;二是完善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三是进一步放开资本账户管制;四是调整央行对汇市的干预理念和干预手段。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廖凡研究员的发言主题为:“人民币跨境适用与资本项目可兑换:以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为视角”。廖凡研究员认为,上海自贸区的核心特征在于制度创新,突出表现为金融制度的创新。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试行资本项目可兑换与人民币跨境使用是最为引人关注的两个焦点。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的创新思路是分账管理、稳步推进、严控风险,自由贸易账户是制度创新的关键载体;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的创新在于提供多样化、大容量的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渠道。另外,对于自贸区经验是否“可复制、可推广”的理解不宜绝对化,不应认为自贸区的任何创新举措都应满足“可复制、可推广”的条件。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宋晓燕教授的发言主题为:“中央对手方清算涉及的交易法律制度”。宋教授在对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比较和对现货与衍生品清算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清算所介入交易的方式——合约替代,并从合约替代的法律确认、终止净额结算有效性、担保品的隔离和快速处理、结算的集中性和审判集中管辖方面指出法律支持是中央对手清算的重要支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的发言主题为:“中国诸自贸区金融制度试验:比较与评价”。伏军教授通过各个自贸区金融制度的对比,说明了 FTZ金融制度试验的四个逻辑,即区对外、外对区、区对内以及区内金融市场创新;并且探讨了各FTZ金融试验目标的官方定位,也对金融制度试验进行了评价。他认为试验区“目标多元,但核心目标偏离”,“制度内容上存在矛盾和模糊性”,“地方化特征明显、缺乏可复制性”。最后,伏军教授从以下几方面给出了建议:始终以“对外开放试验”为宗旨;以“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核心目标;自贸区应形成实验合力,而非分工;可值得推广的实验与现有法律的衔接。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倪旭冬律师的发言主题是“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40条解析”,倪律师从实务的角度探讨了自贸区的改革问题。倪律师认为,虽然2013年自贸区法律与政策文件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但实务上可操作性稍差,并且希望将来的文件能够将实施环节加以明晰,减少操作时间,并且允许个人能够以其名义参与境外投资。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许宏强对以上五位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本次讨论非常有价值,抓住了我国自贸区金融改革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学者们畅所欲言,观点有交锋,非常精彩。
【第三分会场·第二时段】
第二时段的主题是“互联网金融、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主持人是北京外国语大学顾宾老师,各位学者分别从亚投行投融资问题、金融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风险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北京外国语大学顾宾老师的发言主题是:“亚投行投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他主要探讨了亚投行融资的必要性、亚投行融资方式以及融资建议。顾宾老师认为,融资方式中主要有债权融资和联合融资,债权融资中的“信用分析”、“优先债权人”概念需要进一步明晰;并且提出了“采取较低利息”、“发行绿色债券”、“发行人民币债券,非核心货币债券”等融资建议。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赵宏瑞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如何把握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战略的金融牛鼻子?——世界货币格局与亚洲23个区域的货币风险分析”。赵教授采用了大数据分析法,对“一带一路”64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总量、基建总量、贸易总量和劳务总量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金融实则“融、投、管、退”,而“融、投、管、退”的对象是货币。
海南政法学院朱绵茂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从G20看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及我国的对策——从我国的金融安全谈起”。朱教授从G20机构发展的角度探讨了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并指出了我国金融发展的不足,针对不足之处,他提出了“扩大金融资金的渠道”、“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力度”、“使企业更好地融资,加强金融安全”等建议。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刘轶研究员的发言主题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法制的顶层设计”。他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一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发展的战略考量;二是资本市场国际化法制顶层设计的结构安排;三是我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相关制度设计。他还提出了资本市场的几个前沿问题供大家思考。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张继红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论金融推介行为的法律规范——以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为主要视角”。张教授认为,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致力于精准立法和精细指引,对于英国金融推介行为的规制思路清晰,具体可行,而且具有差异性。她主张我国金融推介行为法律规制的趋势应该是“具体的,清晰的,可被指引的”。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陈兰兰副研究员的发言主题是:“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研究”。她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的介入,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得以快速增长,但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运作中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宋晓燕教授进行了评议,她认为本会场的各位参会代表的论文和发言选题跨度大、专业性强,多数研究体现了问题导向,而且体现了批判性、逆向的思维。此外,她还建议,鉴于民商法与金融法有交叉,今后可以从民商法角度讨论金融交易法的问题。
【第四分会场·第一时段】
本时段的发言主题为“国际投资法专题”,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邵景春教授。各位学者就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发表了看法,观点涉及国际经贸条约中的国民待遇条款、投资准入制度趋同、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涉贿争议可仲裁性、双边与多边条约并行等问题。
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刘芳副教授在题为“东盟国家经贸条约中的国民待遇条款研究”的发言中指出,我国目前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均未涉及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这会降低中国在东盟的制度影响力。中国-东盟自贸区国民待遇条款仍需进一步发展,以利于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并符合更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云鹏老师在“近期投资协定中投资准入制度的趋同化”的主题发言中。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在经贸投资协定中的表现进行了梳理和评论,指出负面清单制度具有产业领域共性和差异并存、行业管制多元化、水平限制与产业限制并行等特点。他指出,目前中国对准入前国民待遇仍采取保守态度,据此提出了完善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方面的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璐博士研究生的发言主题为:“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涉贿争议的可仲裁性”。刘璐同学认为,虽然涉贿争议属于传统的不可仲裁事项,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仲裁庭对涉贿争议进行判决存在法律依据,应当承认涉贿争议的可仲裁性,我国可在未来的投资协定中引入符合东道国法律的条件限制,中国企业应当在预估执行风险的前提下适用ISDS机制解决涉贿争议。
本会场有多位学者参与了讨论,邵景春教授结合自己参与国家外资立法的经历以及多年从事国际投资法研究的体会,对三位发言人的论文和发言主题都进行了评议,也总结了自己的研究心得,并展望了讨论议题的研究价值和研究方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提出,我国目前的BIT与FTA的进程紧锣密鼓、旗鼓相当,但无法预测未来是继续两条腿走路,还是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建议我国应就这两个方面形成国家的顶层设计,不要出现彼此脱节和不相呼应的情况。三位发言人也对学者们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自由讨论与发言结束后,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的高祥教授介绍了近年我国对外投资的一些实例,列举和归纳了企业在东道国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肯定了三位发言人的论文的创新性,并就未来的完善和发表提供了可行的建议。
【第四分会场·第二时段】
第二时段的发言主题仍为国际投资法专题,主持人为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各位学者继续就国际投资法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主要涉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问题、条约解释问题、外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在题为“投资者与缔约方争端仲裁机制的的新发展——以中国为视角”的发言中考查了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中澳自贸区协定、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欧盟与加拿大的《全面经济与贸易协定》,从中国视角对投资者与缔约方争端仲裁机制中透明度、仲裁员名单备置、仲裁裁决执行等问题作了有益探讨。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乔慧娟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论ICSID仲裁庭对双边投资协定中管辖权条款的解释问题——以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为视角”。乔教授介绍了平安诉比利时案中仲裁庭对新旧BIT管辖权条款的解释及其存在的问题,指出ICSID仲裁庭在解释管辖权问题时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措施;她认为,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对管辖权条款解释错误进而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可以根据《华盛顿公约》第52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裁决。
复旦大学法学院梁咏副教授在“加拿大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主题发言中,通过对加拿大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结合中加BIT的安全例外规定,建议从中加BIT层面对加拿大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予以一定“钳制”,同时指出,中加两国在外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较高的相似性,加拿大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制定《外国投资法》有借鉴意义。
评议人是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田晓云教授。田教授指出,创新思维来自新生代,她认为,各位发言人的论文都是问题导向的,紧扣现实热点。他们提出的问题非常有研究价值,观点有新颖性,她也对进一步完善论文提出了建议。
在提问与讨论环节,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就乔慧娟教授的论文谈了自己的心得,并就条约解释问题与薛源教授进行了交流;他也引申到菲律宾强行仲裁案件与本时段的研讨主题进行了比照分析;也对WTO条约解释的进一步研究进行了展望。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也参加了本时段的研讨,并与几位发言人就其论文主题进一步讨论,为他们的论文后续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建议。邵景春教授、丁丁教授、邓瑞平教授等都参加了这一主题的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