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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改革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5-11-17   来源:  责任编辑:xzw

  为加强审判实务界与理论研究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改革工作,2015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改革”研讨会在杭州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伟新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马宏俊会长、王新清常务副会长,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相关负责同志,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法院的法官代表共50余人参加会议。本次研讨会就有关上网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裁判文书的说理和样式改革,域内外裁判文书比较分析,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等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地讨论,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样式修订提供了理论和实证支持.。

  一、裁判文书改革的总体方向

  与会专家结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和最高院“四五改革纲要”对裁判文书改革方向做了充分的讨论。

  (一)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关系和基本研究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院研究室胡伟新副主任认为司法公开背景下的裁判文书改革需要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既要大力加强裁判说理、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改革,尽可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实现阳光司法、公正司法;同时又要严守法律红线,维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二是要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对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裁判文书样式内容,应当保持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又要适应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要求,适应司法规律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三是要处理好裁判文书规范化与个性化的关系,裁判文书在确保基本样式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在事实归纳、证据运用、争点评判、裁判说理等部分应当具有相当的个人特色,给法官的意见表达和发挥留有空间,增强裁判文书的可读性、说理性;四是要处理好裁判文书繁与简的关系,裁判文书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本身的实际需要,做到该详则详,当略则略,详略得当,案结事了;五是要处理好刑事、民事裁判文书的关系,刑事、民事裁判文书样式各有特点,但最基本的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应当统一的。

  最高院研究室周加海处长认为裁判文书改革应该加强基础性、类型性、实证性三个方面的研究。比如,对裁判文书的功能、裁判文书与信息化建设、司法统计的关系、不同审级裁判文书关系等基础性问题,应当加强研究;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类型化研究,避免大而化之;要大量分析优秀裁判文书,包括域外裁判文书,为裁判文书改革提供实证支持。

  (二)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问题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薛峰副院长分析了司法公开背景下有关法律文书改革的法治思维,其认为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在法治思维指导下,应该修改诉讼法中对判决书的规定,增加适应不同程序的有关判决书内容的规定,建议最高院及时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内容和样式样本的司法解释,并将判决书的上网作为审判管理中案件审结的终端节点。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余行飞主任认为裁判文书改革在创新的同时应该注意保留原有传统,民众的惯常思维方式基本维持在一个稳定的程度上,不宜随意变动;同时,应该承认语言表达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要在这一前提下对待裁判文书改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杨凯主任认为要把握裁判文书改革方向,重点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理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深入研究司法改革的方法论,注重法律文书教学的革新和推广。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公云法官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应当尽快建立法官释法制度,明确法官有法律解释权,这是裁判文书改革要面对的问题。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侯兴宇副教授分析了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方向,提出改革应该体现大道之判的精神,要让裁判文书说理得到立法形式的确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建乐副主任认为,诉讼的成熟度取决于其标准化程度,应该强化对裁判文书的标准化程度。

  二、裁判文书的信息化改革

  与会专家们普遍认为,在信息化时代,应该把信息化改革作为裁判文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推动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政法大学袁钢副教授以专利侵权判决为对象进行实证分析,强调在信息化时代以科学方法检索数据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中外平台的比较,并认为应当大力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最高院研究室冉丹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信息化改革要对裁判文书进行规范化处理,要对法律适用规则和裁判文书进行标准化、信息化处理,要智能化生产裁判文书,要建立法律研究集群,建立法律信息人才队伍从事法律智能化系统的研究开发。江苏省泰州中院吴晓蓉法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治法官认为,应该充分注意运用大数据等新兴科技优化司法资源,加强辅助软件的开发,另外,杨治法官认为应该借鉴广东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的经验,建立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整理出不同类型的优秀文书说理的模板。

  三、裁判文书说理改革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与重点

  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潘剑锋教授以著名的许云鹤案、许霆案等案件为切入对法院民事判决说理的相关问题做了分析,其认为判决理由具有程序属性,裁判文书说理的重点在程序而非格式;裁判文书说理是对审判程序结果的肯定,是对审判结果的保障,说理是对法律正确理解运用的结果;裁判的大前提是建立在确定的法规范基础上,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同案同判的原则。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对象

  最高院司改办刘树德处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卓朝君副教授都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不仅要说服法官也要说服当事人。前者从事理、法理、学理、哲理、情理五个方面说理,强调注意对实体理论的把握;后者以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对裁判理由的沟通性展开了分析,认为裁判理由的沟通性是裁判不可忽视的特征,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不但取决于所适用法律规范本身的正确性,也取决于作为规范适用对话的司法程序是否符合理性对话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理由时,必须充分关注和理解当事人的意见。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结构与标准

  研究会副会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赵朝琴教授论述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标准和结构完善,提出了说理的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其认为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博弈性和重构性,程序标准是说理的最低标准,即说理应当符合程序内容,法官对各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这是底线要求,说理结果符合实体正义则是说理的最高标准。

  (四)裁判文书说理的规则

  浙江省绍兴中级人民法院李志副庭长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裁判文书说理规则的构建做了成本效益的分析,并对裁判文书说理规则进行了初步构建:加大制作裁判文书的司法投入,有机联结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重视繁简分流的指引,建立判例案例指导制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任素贤副庭长认为,裁判文书在标准化的同时应该给法官留有必要的个性化空间,允许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文书内容作出一定调整。

  (五)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成因

  山东大学田荔枝教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白小莉副庭长认为,基层法官工作量太大,我国现有体制机制使得法官没有精力也没有动力详述判决理由,是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重要原因,前者认为改善现有的法官制度是促进裁判文书改革的题中之意,后者提出,裁判文书的改革应当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可以从统一样式、分类归纳案件等方式入手。任素贤法官认为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从法官角度分析,存在无话可说(能力不足)、有话不说(害怕承担责任或精力有限)、有话难说(诉讼制度的缺陷)的问题,其中,最普遍的是能说不敢说的问题,因此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一个重点是让法官不因畏于承担责任而简化说理。

  四、裁判文书繁简分流与法官责任制改革

  (一)裁判说理的繁简分流

  与会的多位专家都强调了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意义,认为这是在现有司法资源基础上,推行裁判文书说理的必经之路。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新清教授对如何繁简分流做了具体的分析,其认为裁判文书说理应该重点关注诉讼争议点、公众疑惑、法院在不同意控辩双方意见时的裁判要点三个部分的说理,对于争议较大的证据认定的说理,要把法官心证过程说透彻;对于公众疑惑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应该加强说理,而对于其他大部分案件可以简化说理,通过格式化的文书来提高文书制作的效率,保证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法官责任制改革

  杨治法官等与会人员认为,应该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不宜轻易让法官因误判而承担责任。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叶建平副院长还对美国司法制度做了比较分析:美国法官每年只有1%左右的案件需要详述判决理由,而只有极其少数的法官因为错判而受到惩罚。因此,他认为裁判文书说理需要一个宽松的环境,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权威的司法地位、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完善的程序支持,很难使法官充分的说理。另外,赵朝琴教授认为,在充分考虑当下社会背景、基层法官办案压力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规范法官说理的权利与义务责任。

  五、裁判文书制作与样式改革

  (一)裁判文书样式内容的改革

  王新清教授认为目前的文书样式没有很好体现诉讼的特点,建议将裁判文书尾部的“经审理查明”去掉,改为“评判如下”,这是证据裁判的题中之义;文书中对于事实认定部分需要予以说理。程建乐法官认为目前的裁判文书没有体现审级区别,应当予以修订。赵朝琴教授认为,在刑事诉讼文书样本中,应该先说明证据再在陈述认定事实,这符合证据推导出案件事实的一般逻辑。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马宏俊教授认为要重视裁判文书中称谓背后的法律意义,他表示称谓的规范应当以法律关系相关性作为处理原则,要与不断变化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对于现有文书中部分称谓应当予以替换,比如,裁判文书尾部的“审判员”应该改为“法官”等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胡勇敏法官认为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中要素的增减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开性、继承性、节俭性四项原则,职业、身份证号码等多项内容应该予以删减。

  (二)裁判文书的逻辑结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兴广副主任以比较法的视角对裁判文书改革的逻辑重构做了分析,其认为应该建立裁判文书改革的逻辑体系,以“基于制度预设的合理性补强”为逻辑基础,以说理的主体、对象、方式、场所为逻辑结构展开;在裁判文书之内,法官说理应该根据严密的三段论以法言法语展开,在裁判文书之外,法律人可以采取较为自由的方式进行评价。

  (三)文书制作的特殊情况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刘滢滢法官对裁判文书判后寄语的现象做了讨论,她认为判后寄语作为一种裁判文书的说理方式,展现了与判决书主体部分更丰富的互动关联,延伸理性裁判的适应能力和亲和力量,应该在现有的法制框架内,对裁判文书判后寄语予以规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钱晓峰庭长对未成年人法律文书制作的改革和完善做了分析,其提出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应该规范化,同时注意个别化,要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加强少年庭法官的培训。

  在会议最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刘桂明主编从前提、命题、课题、专题、辩题、话题、问题和选题八个角度对研讨会做了总结。正如刘桂明主编所总结的,本次会议对裁判文书改革做了广泛且深入的探讨,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取得了圆满成功。

  (文/袁钢 相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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