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4 来源: 责任编辑:xzw
会议全景
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小型系列学术研讨会——“优先购买权:理论、立法与实践”专题研讨会,于2015年4月1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成功召开。来自北京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海南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全国各地二十多所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六十余位学者参加了研讨会。
优先购买权作为我国现行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无论在理论、立法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甚至难以达成共识。召开本次会议的重要目的,就是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行使要件、立法模式等一般问题,以及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具体优先购买权的特殊问题,从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展开深入研讨,以期减少理论分歧,关注司法实践,达成学术共识,促进理论、立法与实践的妥适结合。应邀参加会议者绝大多数为年轻学者,大都对优先购买权及其相关问题做过专门研究。
上午9点,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家安教授的主持下开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教授首先代表民商经济法学院致辞。随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致辞。两位教授一致肯定召开本次专题研讨会的重要意义,希望本次会议能够助力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
简短的开幕式过后,崔建远教授首先做基调报告。他认为优先购买权应当属于形成权,并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的编纂工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保护等问题阐述了看法。之后,李永军教授做了题为“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的基调报告。他认为,无论是法定优先购买权还是约定优先购买权,都应当解释为形成权;法定优先购买权均具有物权性效力,并且应当高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约定优先购买权若无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如预告登记),则仅在优先购买权人与出卖人之间发生效力;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之间不存在冲突。
研讨会第一单元“优先购买权的基础理论”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主持。四川大学法学院张家勇教授做了题为“试析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的报告,指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是不附有条件的形成权。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做了题为“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的报告。他赞成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认为具有对抗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产生债法上的“购买”效力和物权法上的“优先”效力,而欠缺对抗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只有“购买”效力而无“优先”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许尚豪副教授做了题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法律思考”的报告,阐述了优先购买权制度中的利益权衡问题,并反思了学界对优先购买权的研究状况。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双根副教授做了题为“对优先购买权统一构造的一点思考”的报告,从法政策的角度检讨了对优先购买权进行统一构造的可能性。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章正璋副教授做了题为“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报告,介绍了侵害优先购买权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确定其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问题。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石鲁夫副教授做了题为“先买权制度研究进路之思考”的报告,分析了在常态和异态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及其运作问题。六位报告人的报告结束后,浙江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朱广新研究员分别对各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评论。
研讨会第二单元“比较法视野中的优先购买权”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新军教授主持。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申海恩副教授做了题为“德国法上的先买权:历史与体系”的报告,介绍了德国法上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立法体系。海南大学法学院杨芳博士做了题为“先买权基础理论:德国法与中国法”的报告,分别从德国法与中国法的角度分析了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后姚明斌博士做了题为“先买权的瑞士法构造”的报告,介绍了瑞士法中的意定先买权、法定先买权和《农业用地法》上的特别法定先买权。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翟远见博士做了题为“论意大利法中的先买权制度”的报告,介绍了意大利法中规定的股东先买权、继承人先买权、农村先买权、城市先买权、约定先买权等先买权类型。四位报告人的报告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峰副教授和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李超副教授分别对各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评论。
下午开始的研讨会第三单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孙毅副教授主持。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冉克平副教授做了题为“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报告。他认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形成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是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在房租租赁关系已经登记备案或者第三人知道租赁关系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已经完成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付俊伟博士做了题为“试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报告,认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属形成权,并且仅具有债权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转移行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杨会副教授做了题为“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的报告,分别探讨了在买受人为善意及恶意的情况下如何救济承租人的问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做了题为“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对抗力与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的报告,认为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并且仅具有债权性效力;如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而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仍得行使先买权以形成买卖合同,基于给付不能而请求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如果因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造成其他损失的,可另外主张损害赔偿。四位报告人的报告结束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副教授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王雷博士分别对各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评论。
研讨会第四单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佳宁副教授主持。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姜朋副教授做了题为“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报告,分别讨论了股东向外人无偿让渡股权时、强制执行有限公司股权、以股权设定担保时以及换股时等几种情况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中原教授做了题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的报告。他分析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关系结构,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配置的正当性基础是利益衡量,并讨论了其他股东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技术构造等问题。吉林大学法学院胡晓静副教授做了题为“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的报告。她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而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一项特别法上的形成权,并分别讨论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对优先购买权人与转让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先合同的效力和对股权变动的效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朱晓娟副教授做了题为“论股东优先购买权之可侵害性”的报告,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介绍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效力、可侵害性等问题,认为《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集合性权利,包括债权性优先购买权和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前者为形成权不可侵害,后者为物权可以侵害。四位报告人的报告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军副教授、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席志国副教授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刘阅春副教授分别对各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评论。
研讨会第五单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问题”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飞副教授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鹏教授做了题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竞合问题研究”的报告。他认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项新创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实现。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陈传法副教授做了题为“论人格财产视角下住宅用益权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报告,认为应当废止一般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改而确立住宅用益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海南大学法学院陈龙江副教授做了题为“先买权纠纷裁判意见整理”的报告,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先买权的法律性质、先买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以及先买权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问题等的做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副教授做了题为“论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的报告,从权利主体、权利产生、行使条件、行使程序、对抗效力、行使后果等方面分析了此一优先购买权的特殊性,指出该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对构建统一的优先购买权制度造成障碍。四位报告人的报告结束后,华东政法大学韩强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副教授分别对各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评论。
研讨会第六单元“自由讨论及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副教授主持。在自由讨论阶段,李永军教授、张家勇教授、高飞副教授、刘阅春副教授等人分别就有关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志强教授致闭幕辞。他指出,本次会议对一些已有争议问题已取得共识或获得更深入理解,同时会议中也提出了许多有待解决的新问题,这是本次会议的重要意义所在。
在本次研讨会上,各位报告人和评论人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观点。从会议研讨结果来看,与会人员在以下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是形成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会涉及债法上及物权法上两个层面的效果,具体应视优先购买权有无对抗效力而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结果是在义务人与优先购买权人、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双重买卖关系。不过,对于能否在立法中对优先购买权进行统一构造,优先购买权在何种情况下具有对抗效力,以及在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双重买卖关系中,优先购买权人能否优先于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侵害优先购买权是否会成立侵权责任等方面,与会人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值此民法典编纂工作再次启动之际,通过举办本次专题研讨会以及其他类似的小型研讨会,既有助于促进学界在一些争议问题上减少分歧、达成共识,也可以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参考意见。(文/林轩 戴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