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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会议综述

时间:2015-04-02   来源:  责任编辑:xzw

与会专家合影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是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性一步,意义重大。为深入理解新立法法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强财税法理论研究,2015年3月29日,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办,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七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在辽宁大学召开。会议主题为“新立法法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会期一天。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浙江大学、辽宁省社会科学院、辽宁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北华大学、大连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共20余位专家学者以及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的青年学者和财税法博士参加了会议。

  《华商晨报》对与会专家进行了专访并对会议进行了专门的报道。

  会议由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任际教授主持,任际教授首先对前来参加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领导、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逐一向大家介绍与会嘉宾。辽宁大学副校长徐平教授代表辽宁大学对论坛召开表示祝贺,对到会的嘉宾表示欢迎,从依法治国角度对本次会议进行了高度评价。《社会科学辑刊》主编高翔教授祝贺会议顺利召开,并认为本次论坛充分显示出财税法研究的高端性。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杨松教授对与会的专家学者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致开幕词。

  刘剑文教授指出,在新《立法法》第八条中将原先规定实行法律保留的“税收基本制度”进一步细化,使税收法定原则在法律层面更为明晰的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与“罪行法定原则”共同构成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保护的两大基石,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两大优秀成果,是法律之鸟的双翼。税收法定原则在此次新《立法法》中的明确,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于推动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本次会议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任务的背景下,在2015年全国两会刚刚结束,并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时间呗召开的全国性的“新立法法与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研讨会,意义十分重大。

  会议围绕“新立法法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主题分为四个阶段展开:

  第一阶段由中央财经大学汤贡亮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作主题发言。刘剑文教授指出此次新《立法法》在制度上有几个方面的突破,并对税收形式法定和税收实质法定在基本要求、判断标准、税法规定的细致度、主要作用层级和功能作用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指出本次《立法法》修改,主要是在“有法可依”的税收形式法定层面取得突破,而对于实现“良法善治”的税收实质法定的实践,则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施正文教授提出税收法定不仅仅是税收立法的原则,还是税收法治中要遵守的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宪法位阶上的原则,未来应关注实现“良法善治”的税收实质法定,并将税收法定原则的理念加以扩展;税种设立与废止是税收法定原则确立的一个起点,对纳税有实质性影响的税收要素的法定才是税收法定的范围与内涵。对此浙江大学谭立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也分别就税收法定的范围,和空白授权的问题作出回应。与会学者主要围绕认识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意义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

  会议第二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汤贡亮教授和浙江大学谭立教授作主题发言。汤贡亮教授首先肯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应该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与监督的全过程,纳税人对于税收支出方向的知情权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汤教授具体分析了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的关系,指出税收立法应该引导税制改革,税制改革必然推动税收立法;改革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具体税制改革推进方案应该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社会合力,释放更多的正面效益。谭立教授认为原《立法法》中税收已经属于法定的范围,而修订后的《立法法》将原法律保留的“税收基本制度”进行的细化和单列只是程度的进步而非实质上的突破。辽宁大学闫海教授对谭教授的发言予以了回应,认为在税与费问题上的模糊导致税收法定原则下法律责任的规避,建议应该从法律上对于税与费的内容进行区分。辽宁大学任际教授在回应中认为,非税收入在实践中看法不一,它与税收法定原则是要有概念界定的,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与法治进程相契合的,如理论上需要概念界定,实践上需要探讨地方税收的问题。专家们围绕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和边界展开讨论,并与税制改革的实践结合展开深入探讨。

  会议第三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周序中教授作了主题发言。朱大旗教授分析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根本要义、精神实质、实现途径、目的、渊源等问题。朱教授特别指出税收法定并非简单的将税收上升为法律,细化、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避免、减少大量存在的委托授权、空白授权立法才能真正实现税收法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一定要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要依法征税,完善税收程序方面的法律。周序中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学界公认的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周教授强调税法上的公平与税收所指的公平是有区别的。他认为税收公平原则不仅要关注税收负担在公民之间的公平分配,同时还不可忽略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专家学者们对税法的属性,纳税人的认定,以及立法的效率与公平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会议第四阶段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周序中教授主持,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马喆博士、吉林大学经济法学隋一卓博士作主题发言。马喆博士对新《立法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与全面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观点的比较,并具体分析了税收法定原则下如何解决地方困境的问题。隋一卓博士以地方实际为视角,从政策性减免问题、税收任务与指标问题、税法混乱问题和执行力问题,延伸到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探讨。任际教授认为新立法法对税收法定的明确和细化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一步,因此需要深入理解和研究,此次论坛即是为大家提供前沿问题探讨和深入理论研究的平台,而在研究意识中还需注意新问题,一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与国家税制息息相关,无论税基、税种、税率等实质上是税收制度范围问题;二是税收有很多制度内技术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中法的表现范围是广泛的;三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这是重要的。最后任际教授再次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光临表示感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在会议最后阶段总结发言,指出税收法定原则的范围具有全国性,同时具有推动中国民主和法治的作用;虽然税收法定在新《立法法》中的确立和细化过程争论不断,但这反而增加了对社会宣传和启蒙的作用。税收法定原则是将征税、立法权力回归人大,人大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发挥其更重要的作用。本次会议既是研讨会,也是宣讲会,既是对新《立法法》和税收法定原则的有力宣传,同时也是为实现“四个全面”贡献财税法学者的力量。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本次论坛是在新立法法明确细化税收法定之后,财税法学界在全国范围内最早召开的,对税收法定最新问题、最前沿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的高端会议,并深入研讨到税法、税制的内容,是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风暴和头脑风暴,是一次成功的东北之行,具有重大价值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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